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明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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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6和D7與王智勇(“D2”)及劉聶鋒(“D3”)共同被控本案第二項控罪,即「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案件開審之初,D6和D7都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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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40號 ----------------------
--------------------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D6和D7與王智勇(“D2”)及劉聶鋒(“D3”)共同被控本案第二項控罪,即「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案件開審之初,D6和D7都不承認控罪。 2.控方主要倚賴D6和D7各自的招認來舉證,D6和D7就有關招認的自願性提出爭議,審訊時法庭採用了交替程序來處理這方面的爭議,在本席裁定D6和D7各自的招認可納入為呈堂證供後,D6和D7要求再次答辯,並承認控罪,兩人因而就第二項控罪(即「盜竊罪」)被定罪。 案情 3.2012年3月4日晚上約10時33分,高焯賢女士(“受害人”)獨自於九龍聯合道公園緩跑徑跑步,右手拿著時值港幣約6,030元的iPhone手提電話。當時D6,D7及另外兩名男子坐在公園近浸會大學出口的石凳上。當受害人跑至上址時,石凳上的其中一名男子從後搶走她的iPhone,並與D6,D7及另外一名男子沿聯合道逃跑;受害人緊隨追出。 4.D6及D7中途逃脫,另外兩名男子則於聯福道聯校運動中心外被截停及被捕。受害人其後尋回被搶的iPhone,但該機面已爆裂。此外,她亦遺失了手提電話保護套及香港身份證。 5.D6及D7分別於2012年3月13日及3月14日被捕,兩人於警誡下承認控罪,並表示案發時負責把風。他們於搶劫後逃脫。 D6和D7的刑事定罪記錄和經歷 6.D6在干犯本案前有一項刑事定罪記錄,同樣是「盜竊」罪,在2010年1月被判12個月感化。D6在1996年6月18日出生,現年16歲,在案發時年齡為15歲9個月;他在今年7月完成中三學業;他在被拘押前與母親及一姊一妹同住於慈雲山慈樂邨一單位。 7.D7在干犯本案前有一項刑事定罪記錄,即「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在2011年7月被判15個月感化(D7是在感化期內干犯本案的)。D7在1995年12月6日出生,現年16歲,在案發時年齡為16歲4個月,他受教育至中二程度;他在被拘押前與父母及一妹妹同住於慈康邨一單位。 判刑前報告 8.鑑於D6及D7年齡及梁大律師陳詞,本席就D6和D7均索取了感化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適合性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9.感化官報告指D6沒有因以前的警司警誡或感化而改過,亦有見於D6對本案的看法和態度令人感到懷疑,以及他與損友過從甚密,而家長的監管指引亦不足,故此不建議D6接受感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性報告指D6有哮喘而不適宜被羈留於勞教中心;而在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兩者之間,該報告指D6較為適宜羈留於更生中心。而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亦建議D6羈留於更生中心。 10.感心官報告指D7易受損友的影響,亦缺乏自制能力去抗拒誘惑及改過自新,該報告指D7需要紀律式的訓練以加強他遠離損友的決心及守法觀念,故此不建議D7接受感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性報告指D7的心臟有毛病而不適宜羈留於勞教中心;而在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兩者之間,該報告指D7較為適宜羈留於更生中心。而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亦建議D7羈留於更生中心。 求情 11.梁大律師求情時指D6及D7對有關報告的建議沒有異議,梁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交D6的一封求情信,表示自己的悔意。梁大律師也向法庭呈交了D7及D7父親的求情信。 判刑 12.根據HKSAR v Fan Yau Chit HCMA 567/2002,牽涉搶掠(snatching)的盜竊罪,一般的判刑基準是15個月監禁。 13.D6和D7是在本席裁定他們各自的招認可納入為呈堂證供後才認罪,若然本席對他們判處監禁式的刑罰的話,本席只會給他們20% 的判刑折扣:HKSAR v Leung Cho Yi CACC 385/2008。 14.本席明白D6和D7在本案第二項控罪中只負責「把風」,但D6和D7與另外兩名男子一同干犯本案,涉及夥同犯案的法律原則,即使在案中D6和D7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他們也是一同犯了牽涉搶掠(snatching)的盜竊罪,也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清釗CACC 50/2004(判案理由書第22段)。 15.在HKSAR v Cheng Ka-wing [2001] 2 HKLRD 260一案中,上訴庭說在處理青少年罪犯的判刑時,法庭須要確保該青少年罪犯能得到適合他的需要及最能給予他改過自新機會的判刑。 16.根據更生中心條例第4(4) 條,在更生中心羈留的期間不得少於3個月,亦不得超逾9個月。本席考慮了本案第二項控罪的案情,D6和D7在本席納入他們各自的招認為呈堂證供後認罪,各判刑前報告及梁大律師為D6和D7作出的求情陳詞,本席就第二項控罪分別判處D6和D7羈留在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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