睇番當時證供,就顯示受害人係一名男子叫做胡遠輝,佢喺事發當晚同兩個朋友莊寶貞同埋陳鎂嫻女士,就喺大埔廣場一個小食店(萬利小食店)出面食宵夜,嗰時大概係夜晚黑十點九喥。佢哋三個坐咗喺張檯度─即係喺廣場嗰度─坐咗喺張檯度,喺嗰個小食店出面嘅,食食下嘢嘅時候,即係其實啱啱開始食嘅啫,被告就突然間喺呢個胡生嘅身後面出現。根據莊小姐講,呢個被告首先望一望胡生,跟住就望下莊小姐,咁就笑一笑,跟住再望一望陳小姐,跟住就望番去胡生嗰度,然後就突然間個手臂係彎曲就去箍住胡生條頸,然後就向右邊拉咗一下,係一個拉嘅動作,跟住嗰個人就轉身走喇,佢轉身行就行得好快下嘅行咗四至五步,跟住個被告人就擰番轉頭就向住佢哋就作一啲奸嘅笑容,跟住就轉身向呢一個巴士站走咗去,唔見咗。
當時其實係冇人睇到被告人手上住啲乜嘢嘅,但係佢做咗呢個拉扯嘅動作,胡生自己都覺得話當時好似有人大力咁樣喐佢條頸,好似係有人大力扯佢件衫,跟住佢就已經係喺個頸度有一個傷口係流血流得好犀利,同埋後來喺幫佢做手術嘅醫生就話嗰個傷口係有成25 cm(厘米)咁長。當時胡生見到流咗咁多血,佢就已經覺得軟弱,同埋即係又驚喇,佢就要跪低去攬住張凳,佢話當時佢好驚好驚,就猛大聲嗌啲人話「報警呀,報警呀。」咁,而當時係有人報咗警嘅,後屘有人同胡生講就話「你唔好咁緊張喇,你仲大聲嗌就會流多啲血㗎。」於是佢先至停止咗,就唔再大聲嗌。
跟住呢個警員嚟到,救護車嚟到,就送咗胡生首先去呢個大埔那打素醫院嘅,跟住即刻轉咗佢去威爾斯親王醫院,喺嗰個醫院就由岑醫生幫佢做手術。岑醫生話當時係要用全身麻醉做手術嘅,咁好彩喇,即係相對之下對胡生嚟講,因為佢係比較肥胖嘅人,所以佢個皮下脂肪係稍為厚一啲,而因此緣故,嗰個割傷嘅傷口就唔係話深到去割到有大動脈、主要血管或者一啲係主要嘅器官,醫生係能夠同佢止到血,洗乾淨個傷口之後就用啲好似釘書機咁嘅釘係將嗰個傷口埋合咗。胡生要喺醫院度住幾日嘅,然後後屘仲要去繼續接受呢個治療,即係出咗院之後要繼續睇醫生同埋接受呢一個物理治療。
而事件之後,警方就喺呢個現場度搵到附近其實係有呢個閉路電視嘅,而就係呢啲閉路電視係睇到被告人當時喺襲擊之前不久係喺現場出現過,於是警方後來就拉咗被告人。
而喺一個警方所安排嘅認人手續,呢位莊女士就係好正確咁樣認出咗被告人你就係當時嗰位嘅襲擊者。而當時拉被告人你嘅時候,被告人你係否認有襲擊到胡生嘅。
咁對胡生有乜嘢影響呢?喺審訊嘅時候我已經知道咗,因為胡生畀口供講過呢件事件係點樣影響到佢喇,首先佢當時就係要喺呢個全身麻醉嘅情況之下做手術,而手術完咗之後就因為佢右手手臂嗰度近個膊頭個位有啲活動嘅能力係喪失咗嘅,所以就要去做呢個物理治療幫番佢。而家佢仲有一條好明顯嘅25厘米長嘅疤痕喺佢條頸度,佢話而家就仍然嗰個右手右邊個膊頭係有啲麻痺嘅情況,就唔能夠拎啲好重嘅嘢,佢就唔可以繼續打籃球,更加就唔敢去游水,因為即係會畀人睇到嗰條疤痕,佢亦都著衫呢到冚住個疤痕嘅,佢覺得因為嗰個疤痕喺正嗰條頸度,咁樣露到出嚟,人哋會當佢係黑社會會員咁樣,所以佢就要遮住。
胡生亦都話,即係自從事發之後,如果佢喺架入面,有人突然間衝入佢就會好驚㗎喇。仲有,佢而家即係喺出面譬如食飯或者去邊度地方坐,佢一定要個背脊就係貼住埲牆,因為佢唔敢再坐喺一個地方即係個背後可能有人會去到佢後面嘅。仲有,而家就算有人無端端喺佢後面拍下佢,佢都會發火,因為係令到佢好驚,胡生亦都話就係--即係呢啲係胡生話嘅情況喇。本席係完全明白,喺好似胡生咁樣受咗一個咁恐怖嘅襲擊,有呢一啲咁樣嘅後遺症,完全係可以理解嘅,亦都即係可能胡生自己心理作用覺得唔可以拎到好重嘅嘢,可能係其實都拎到嘅都唔定,但係呢個唔係問題嘅重心,最主要就係話佢自己係因為呢一個傷勢之後,佢主觀咁樣認為佢唔能夠去好似未受傷之前咁樣去活動自如,已經係令到佢受到影響。
因為呢一次係一個完全冇動機嘅襲擊,被告同胡生都唔識嘅,大家無仇無怨,先前又唔係有咩嘢爭拗,點解被告人會對胡生做一個咁嚴重嘅襲擊?即係為咗我要想得到個答案,希望得到個答案,於是喺判刑之前我就要求心理學家同埋精神科醫生係畀個報告我嚟幫下我,當時我就諗住如果睇咗兩位嘅醫生同埋呢一個專家可能會有個答案都唔定,不過結果就都係冇答案,因為被告人仍然堅持佢係冇做到傷害胡生呢個情況,所以變咗我係完全唔可以喺佢哋個報告度攞到答案。不過一陣間我喺講咗被告人個背景之後,我會好簡略咁講講嗰兩個報告嘅內容係乜。
講番被告人個背景先喇,被告人而家係41歲,獨身嘅,即係未結婚,就係同父母同埋兩個兄弟喺大埔度住嘅(即係案發嘅時候,而家當然已經係受羈留)。佢爸爸媽媽就有七個仔女,被告係最細嗰個,似乎被告喺爸爸媽媽眼中就係最嗰個仔,睇落爸爸媽媽對被告嗰個管教就唔係咁嚴謹,而讀書就成績差喇,16歲就已經離開學校,出嚟做嘢。
出嚟做嘢做過咩嘢呢?做過髮廊,有喺地盤咁樣做過嘢。不過據講,就話份份工都做唔長,最多係做幾個月嘅啫,大部分嘅時間都係冇嘢做,就要靠綜援維生,即係以往嗰10年都係靠綜援。
而根據被告講就話受到呢一啲不良份子嘅影響,即係年輕嘅時候已經開始食毒品㗎喇,食過咩嘢呢?大麻、「K仔」、海洛英、安非他命,後屘整整下就食埋咳藥水,佢就話畀專家聽同埋話畀醫生聽就一日都食成即係平均都兩至三樽。
佢因為超過成20年係濫用多種嘅藥物,令到個被告自己都覺得係有啲影響。嗰啲影響係點呢?短暫記憶力衰退,會自言自語,無端端個身體又會係即係好似自己去震顫,震晒咁樣,視覺、聽覺,有幻覺嘅情況,於是就去睇醫生,所以點解就變咗政府嘅精神科係有呢個資料話被告人係睇過醫生。當時醫生診斷就話被告係患咗因藥物而引起嘅精神病性障礙同埋有抑鬱嘅狀況,咁就開藥畀佢食,叫被告係返去睇醫生,覆診,不過被告就唔去,所以就即係個情況冇改進。到咗2006年又試多一次,嗰次就係因為有呢一個聽覺嘅幻覺,咁又入院,呢次出返嚟之後又係要被告去覆診,又係唔去嘅。
好喇,另外嗰個背景就係被告唔係第一次犯事,已經喺今次之前有九次出庭嘅紀錄,有九項嘅案底,第一項就比較輕啲,即係非法賭博,咁撇開嗰個喇,另外有咩嘢呢?三次就係偷嘢嘅,兩次係管有毒品,一次係販運毒品,一次就係喺公眾嘅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特別重要一個我提就係最後嗰次嘅犯罪紀錄,嗰次係同呢個相若嘅,嗰次都係一個傷人嘅情況,不過就唔係有意圖而傷人,嗰次就判咗係要坐8個月監。
咁好喇,今次呢個嘅案件,因為我攞咗兩份嘅報告,頭先講咗喇,一個就係心理學家李小姐,一位就係精神科醫生廖醫生,我而家都好簡短咁樣講一講佢哋個報告。首先講咗個精神科醫生個報告先喇,根據廖醫生講,被告後屘喺懲教署度就由監房係送咗你去小欖,即係小欖精神科中心,係今年2012年3月嘅事,去接受觀察,當時醫生就覺得,睇到被告就冇任何係可以講話活躍性嘅精神病嘅徵狀。被告一路留喺個中心度留到去4月,跟住就送番返去原本嗰個監倉,即係唔係精神科嗰個部分。到咗5月嘅時候,今年5月,被告睇落就話即係唔開心,有抑鬱嘅狀況,又再送過去小欖,今次去到小欖都仍然話精神嗰方面係穩定嘅,即係唔係有精神嘅問題,又再送番返出去原本個監倉。
廖醫生對被告嗰個意見、個睇法就話,被告係一名嚴重濫用咳藥水嘅人士,佢曾經係因為濫用藥物被診斷有呢個精神科精神同埋行為有問題,而根據被告自己都講,話佢食咗咳藥水之後係有精神病嘅徵狀,但係明知道啲咳藥水係對佢有咁嘅不良影響之下,佢都仍然係繼續去濫用咳藥水,即係好明顯被告人對於佢自己濫用藥物呢個情況唔夠洞悉,亦都係對濫用咗咳藥水之後佢作出嗰啲破壞嘅行為係唔感到後悔。廖醫生講,就當然因為被告而家喺監倉入面就冇得再食咳藥水,亦都冇得再食任何呢個藥物,所以而家個精神就一路都係穩定,就唔需要入院睇醫生,即係將來佢都建議話「即係有機會呢,咁你就係出面係去睇呢個精神科醫生都係好嘅。」咁。
好喇,心理學家嘅報告喇,心理學家畀咗都好詳盡嘅報告嘅,關於呢個被告人,我就唔講晒嗰啲出嚟喇,因為心理學家李小姐都提到被告人你以前嗰啲犯罪嘅紀錄嘅,尤其即係最近嗰次,即係又係因為有暴力嘅,今次呢個又係暴力喇,而被告你兩項都唔承認,話「冇呀,冇用過啲咁嘅暴力去對待人哋嘅」。不過被告你都向李小姐承認,都唔係完全冇暴力嘅行為嘅,不過你啲暴力行為係咩嘢呢?譬如同屋企人拗交或者同啲唔識嘅人拗交,就會初初就口角,你跟住可能會掟嘢喇,即係抌嘢,亂抌嘢咁樣喇,再最後就去到係即係用拳頭打人,即係同人打交嘅啫,呢啲就係你向李小姐所承認你啲暴力嘅範圍,即係唔會用刀呀嗰啲「盛」,就冇喇。李小姐佢就認為被告人你係好容易發嬲,有暴力嘅傾向,所以你未來,即係將來有暴力行為呢一個風險係中等去到高度嘅風險。
李小姐同廖醫生有少少唔同嘅地方,就係李小姐覺得你就知道咁樣去濫用藥物個問題嘅,即係你有洞悉嘅,亦都係願意去參加啲戒毒嘅情況,即係希望戒到毒咁樣,基本上就係兩位嘅報告。
咁好喇,求情喇,其實孫大律師都冇乜嘢求情說話可以畀到㗎喇,因為被告人你選擇唔畀口供,亦都係唔承認控罪,所以本席根本係冇任何資料去知道點解你當時係會咁樣去干犯個控罪,孫大律師亦都係明白呢一個控罪係非常之嚴重,被告人你係喺經審訊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而家講番嗰個罪行,有意圖而傷人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根據我哋嘅法例,如果一個人係喺公訴程序之下被定罪係可以被判終身監禁,呢一個嘅罪行係冇量刑指引嘅。當然,亦都明白喇,因為一切都係取決於每件案件嗰個具體嘅事實,正如高等法院以前一位法官喺一件叫做林逸昇(譯音)(CAAR14/1992)嘅案件都係咁講嘅,即係英文講就everything will depend so heavily on the particular facts of each case”,即係頭先我用中文講咗嗰個,一切都係要取決於每宗案件嗰個具體嘅事實。
上訴庭喺一宗叫做袁偉渠 (CACC280/2004)嘅案件亦都係接受咗我哋一本權威嘅著作叫做Cross & Cheung嘅,就係叫做Sentencing in Hong Kong,即係喺香港嗰啲判刑嘅情況,就係話呢一類罪行嗰個範疇係3至到12年。雖然3至12年就係唔同嘅案件話有一個咁樣嘅範疇,咁我都要係記住,就係始終每件案件嗰個獨立嘅案情唔同,唔可以就咁話人哋3至12年,就3至12年㗎,最重要都係要睇下呢件案件本身嗰個案情係點樣。
我亦都提及呢個Cross & Cheung呢本權威著作入面所提嘅呢啲案件,即係所謂3至12年範疇嘅案件基本上都係涉及一啲行兇者出於報復或者係挑釁去攻擊另一個人士,而通常行兇者係識嗰個受害人又或者係同嗰個受害人有啲關連。而我能夠唯一係搵到關於係話一個完全陌生者去攻擊他人就有兩件案件,一件就叫做林啟華 [2000] 2 HKLRD 246,呢件案件就係嗰個被告人即係無端端㧬咗個陌生人落去,喺地下鐵有架車嚟緊,就㧬咗落去路軌;另外一件叫做尹北勝,嗰個被告叫做尹北勝,又叫做張家平(CACC535/2003),而嗰件案就係個被告人首先用把傘,跟住就用菜刀去襲擊一名醫生。我就覺得尹北勝嗰件案件就唔係對我有咁大嘅幫助,因為嗰件案嘅被告最後係被醫生發現佢係有精神病嘅,就送咗去呢一個精神醫院度接受治療。喺呢件案件當然被告人係冇任何精神病嘅症狀─即係喺案發嘅時候。
我就覺得林啟華嗰件案件反而對我有幫助,雖然當然嗰件案件同呢件案件個案情唔係話完全相同喇。講講林啟華嗰件案件先,林啟華呢件案個被告人就唔係有精神病嘅,佢就喺北角地下鐵站地下鐵火車嚟緊嘅時候,就無端端突然間將個受害人(女士嚟嘅)就㧬咗落去路軌度。當時架車嚟緊嘅速度係每小時65公里嘅,好彩嗰個受害人當時都能夠鎮靜行事,就即刻喺路軌中間瞓低,架火車就喺佢上面經過,所以咁佢唔使死,但係又唔好彩,因為佢嘅左手係走唔切,所以佢變咗畀架車就係壓到碎咗左手。後屘係要接受咗都相當多嘅治療,即係好多次嘅手術,但係到最後個左手都仍然係嚴重嘅傷害,即係殘癈咗。
當時個被告人喺法官面前就承認控罪,就被判4年監禁。律政司就認為刑期太低,向上訴庭要求覆核。咁好明顯,嗰件案件因為發生喺一個咁繁忙地下鐵嘅地方,當然係引起社會關注,個個去搭地下鐵或者搭火車嘅都驚㗎喇,係咪?當時上訴庭喺考慮咗件案件,聽晒陳詞之後就話四年嘅監禁唔能夠充份反映到呢件案件嗰個嚴重性,亦都唔充份反映…因為公眾利益係有需要阻嚇其他人有可能干犯同樣嘅罪行,而嗰件案件嘅嚴重性係被告意圖令到受害人受嚴重傷害,而事實上亦都係有令到呢個受害人受到嚴重傷害。為咗令到社會人士有安全起見,上訴庭就認為15年嘅量刑起點係恰當嘅。被告人因為認罪,所以就變咗係10年監禁。上訴庭將原本嗰4年監禁撤銷咗,改判10年監禁。
我就認為林啟華嗰件案件同而家呢件案有啲相似嘅地方,相似嘅地方係咩嘢呢?發生事件嘅地方係公眾嘅地方,而且都係人多嘅地方嚟㗎,咁仲有呢,兩名被告人都唔係有精神病,大家都係向一個陌生者無緣無故,冇乜嘅理由,冇動機,無仇無怨咁樣去襲擊嗰個人;仲有呢,大家都喺呢個受害人嘅背後,等個受害人係完全冇機會被知會嘅情況之下受襲嘅。但係呢件案件相比林啟華我覺得係有更嚴重嘅地方,就係林啟華係冇帶到武器出街嘅,佢係當時用雙手㧬咗呢個女事主落去個地下鐵嗰個路軌,但係呢件案嗰個被告人雖然我哋唔知道嗰個武器係乜嘢,但係好明顯係一個好鋒利嘅利器,似譬如刀嗰類嘅利器,如果唔係嘅話,就唔會令到個受害人胡生受到佢而家嘅傷害。所以當呢一個案件呢個被告人係帶埋咁樣嘅武器出街然後干犯呢件嘅控罪,相比林啟華本席認為係更加嚴重。
喺呢件案件,即係好明顯我哋睇到喇,受害人自己做自己嘢,約咗朋友食宵夜,同你被告人完全冇瓜葛嘅,突然間畀被告人你咁樣去搵利器嚟割佢條頸,嗰個傷口其實係足以致命嘅,因為如果再落啲,斷咗大動脈流晒血或者斷埋--割傷其他重要嘅部位,佢真係分分鐘冇命。而家好彩,係因為佢自己嗰個情況係皮下脂肪較為厚,令到佢冇受到更加嚴重嘅傷害嘅啫。我就認為上訴法庭喺林啟華嗰件案件所講嘅理由,呢件案一樣係適合,因為被告人你喺呢件案件一樣係有意圖令到受害人受到嚴重傷害,而事實上亦都真係令到受害人受到好嚴重嘅傷害─雖然到最後係冇畀想像中更加嘅嚴重。所以喺考慮恰當嘅刑期嘅時候,我就要考慮到呢件案件本身個嚴重性,我要考慮到,要有足夠嘅考慮係關於公眾嘅利益去保障公眾嘅安全,亦都要考慮係有阻嚇嘅作用,等唔好有其他嘅人係想好似被告人你咁樣係無緣無故嘅情況之下去襲擊其他人。我就認為喺呢件案件嚟講恰當嘅量刑起點係17年。
被告係受到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當然係冇任何因為認罪嘅減刑。我都知道被告人自己係向心理醫生同埋精神科醫生承認咗濫用藥物,同埋亦都因為濫用藥物嘅緣故以前係有過精神科嘅徵狀需要去睇醫生。但係喺呢件案件被告人係冇畀到證供,我冇任何嘅證供顯示當時個被告人係因為譬如食咗毒品或者係食咗咳藥水,而因為呢啲咁嘅藥物對佢有不良嘅影響令到佢干犯而家嘅控罪,我係冇呢方面嘅資料。不過即使係話有都好喇,我都係認為呢個唔係一個求情嘅理由,因為被告人係自己去食毒品,自己去濫用藥物,唔係人哋監佢食嘅,所以我亦都係認為,即使一名嘅傷者唔會話覺得話因為個被告人佢自己去食藥,自己去濫用藥物之後去受到影響而去傷害佢,會變咗個受害人會覺得係話會原諒嗰個被告人,即係我哋個社會係唔可以容忍一啲咁樣嘅行為,法庭亦同樣都唔可以去容忍咁樣嘅行為。
喺呢件案件我睇唔到有任何嘅理由係將刑期再就呢個起點扣減,所以被告就而家呢一個控罪係需要坐17年嘅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