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錦偉

Case No.CACC 186/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18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8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顏錦偉
(NGAN KAM 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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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12年12月14日

判案日期: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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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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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事實

1.2012年1月1日凌晨,申請人(顏錦偉)在深水埗南昌街被警員截查。警員發現申請人的牛仔褲袋內有一個煙盒,盒內分別有6個可再封膠袋,內含2.36克“冰毒”和19個透明膠袋,載有共重2.66克的混合劑,內含1.75克海洛英。該些毒品的總街頭價值約為3,200元。

2.就上述事件,申請人在2012年4月23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原審法官)席前承認管有上述毒品罪。申請人同時承認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但該控罪對事件無實質影響,故無需理會。

3.就管有毒品罪,原審法官以3年半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2年4個月。判刑時,申請人因另一宗管有毒品罪而正服10個月的刑期,原審法官下令2年4個月的刑期要和該1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4.申請人認為有關判刑過重,由陳銚明大律師代表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申請人的背景及犯罪記錄

5.申請人37歲,單身,母已殁,父亦患重病。申請人是地盤工人,工作時日薪600元,但不時失業,而在失業時要領取綜援。

6.申請人染上毒癮已超過20年。他曾接受美沙酮治療,亦曾進入過戒毒所戒毒。

7.申請人有24次刑事記錄,包括兩項販運毒品罪及13項管有毒品罪,並曾多次被判入獄。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8.原審法官指出管有少量“冰毒”或海洛英的罪行,在被告人認罪時一般判刑是6至12個月監禁。但原審法官強調案件涉及兩種不同種類的毒品,而部分更有落入他人手中的潛在危險性。

9.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是在另一宗管有毒品罪行的保釋期間觸犯本案。原審法官認為該事件不但增加申請人罪行的嚴重性,更顯示他是一名“怙惡不梭”的罪犯。

10.原審法官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半監禁。由於申請人認罪,原審法官將判刑扣減三分一至2年4個月,並下令該判刑和申請人正服的刑期分期執行。

上訴理由

11.陳大律師指有其他涉及毒品分量較本案毒品分量為多,亦因而更具部分毒品會落在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的案件,量刑基準仍較原審法官採納的3年半量刑基準為低。

12.陳大律師更認為即使申請人承認的控罪是販運海洛英或“冰毒”罪,根據HKSA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及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案,量刑基準亦分別只是2-5年及3-7年監禁。

13.陳大律師力稱申請人的判刑明顯過重,而原審法官更沒有考慮本案的判刑要和另一控罪的10個月判刑分期執行時,會導致太重及過度嚴苛的判刑。

討論

14.申請人案底纍纍,多次因管有毒品和販毒罪而被判刑,但他仍不知悔改,更在干犯同類案件保釋期間,再犯新案。申請人明顯是一名目無法紀的積犯,他不能冀望法庭會輕判。

15.但本庭同意在販毒案件,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主要因素仍是毒品的分量,其他因素不應大幅度改變根據毒品分量而定出的適當量刑基準。

16.申請人承認的是管有危險藥物罪,而涉案的毒品亦只是2.36克的“冰毒”和1.75克海洛英。

17.原審法官指出“管有少量的「冰」或海洛英於認罪的情況下,一般的判刑應為6至12個月監禁”。

18.原審法官認為上述毒品的分量不算少,但亦絕不能被視為大量。原審法官指該分量的毒品會有部分落入其他人手中的潛在危險性,但本庭認為以2.36克“冰毒”和1.75克海洛英而言,該潛在危險性不高。

19.申請人在另一宗同類案件保釋期間干犯新案,當然會是加重罪責因素,但他已因該另一宗案件服刑,而刑期亦是和本案的判刑分期執行。

20.申請人案底纍纍,亦必然表示他不會因記錄良好而獲得輕判,但因此加判的幅度亦需有節制。

21.本庭須指出,即使申請人承認的控罪是非法販運毒品罪,而涉案的全部4.11克毒品全是“冰毒”,根據Ching Kwok Hung案的判刑指引,適當的量刑基準亦只應約為4年監禁。

22.本庭認為即使以最嚴苛的態度處理申請人的判刑,原審法官所採納的3½年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高。原審法官列出的全部加刑因素都不足以導致該量刑基準。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梁寶琦同意上述看法。

23.考慮到涉案的毒品有兩類,而總分量是4.11克,亦考慮到申請人案底纍纍,而本案更是在申請人因另一宗同類案件保釋期間干犯,本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21個月。

24.申請人承認控罪,理應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申請人就管有毒品罪的判刑應為14個月監禁。

25.因此,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本庭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並裁定申請人的上訴得直。就管有危險藥物罪,本庭改判申請人入獄14個月,但刑期須和申請人另案所判的1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陳銚明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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