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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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在2024年1月14日下午1時30分左右離開其住所。同日晩上10時30分左右返回並發現其女兒房間其中一個窗花被拆了下來。控方第一證人感到可疑,經檢查後發現以下物品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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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66/2024 [2025] HKDC 5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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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在本席席前就上述「入屋犯法罪」認罪。 2.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在2024年1月14日下午1時30分左右離開其住所。同日晩上10時30分左右返回並發現其女兒房間其中一個窗花被拆了下來。控方第一證人感到可疑,經檢查後發現以下物品不見了:
3.上述均為控罪詳情中指出的涉案物品。 4.控方第一證人及後報警處理。 5.警方經調查,發現同日晚上7時45分左右,有毗鄰住客見到一名男子從涉案附近的梯間窗戶爬出。 6.翻看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一名男子於當日下午6時31分左右進入該大廈。案發時,該人戴黑色鴨舌帽,穿紫色外套及迷彩短褲,乘升降機往上至不明樓層。同日晚上7時44分左右,該人被看見進入另一部升降機,往下離開。 7.警方接着翻看穗禾苑商場、港鐡火炭站丶港鐵東涌站及宫東邨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該人(即被告人)最終返回其東埔樓住所。 8.於是,警方展開行動,並以“入屋犯法罪”將被告人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犯案,又說竊款已花光,偷來的首飾已賣掉。 9.在2024年1月26日上午9時55分至上午10時05分,警方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陳述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10.從紀錄亦得知,被告人有20多次刑事定罪事項,當中有12次爆竊的前科。因此,被告人是一名「入屋犯法罪」的「慣犯」,這些並無爭議。 11.求情方面,除被告人的背景外,本席得知他自2022年起,有任職運輸工人的工作,月入高達$20,000元。 12.辯方亦強調,被告人時至今日,已被還押了14個月。他認為被告人知錯,有真誠悔意。 13.辯方同意「入屋犯法罪」中,以3年起點針對住宅類型的案件適用。[1] 14.辯方亦表明,因「慣犯」一項,也得把判刑的起點提高。 15.本席參考了以下就「慣犯」,特別是「入屋犯法罪」的例子:
16.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景 CACC 141/2021 [2022] HKCA 86亦曾就「慣犯」提高了3個月量刑基準作出過討論。上訴庭認為該案的申請人有26項刑事定罪紀錄但當中沒有爆竊罪,因此,把該案的申請人視為「入屋犯法罪」的「慣犯」有商榷之處(第16段)。 17.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家賢 CACC 285/2012一案中,也確立對「慣犯」提高量刑基準的考慮:
18.簡單來說,本席只應就被告人面對的控罪判刑。他過往的罪行,也得到了相關的刑罰,一旦加刑,也旨在針對「慣犯」這特質,而非把被告人所犯的事一判再判,無故加刑。 19.本席亦注意到,被告人對上一次犯案已經是2021年之前(判刑日期為2021年3月)。 20.本席認為必須重申,「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本案涉及的失款及物品價值高昂。 21.被告人除卻認罪,根本沒有令人可以寬待他的理由,他所謂的知錯,本席未見有令人滿意的基礎。 22.當然,本席一再強調不會無故加刑,更不會對他一罰再罰。但毫無疑問,被告人手法熟練,涉案物品價值亦非常之高。此案實屬格外嚴重。 23.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36個月的基本起點是正確,因「慣犯」這個元素,加刑6個月至42個月。 24.被告人認罪,可減1/3至28個月。 25.本席看不到有任何進一步減刑空間,亦看不到可以以任何非即時監禁方式處理,遂判被告人入獄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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