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精祥 Stephen 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55/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anuary 2013.
1. 這是一宗貪污案件。在一項水務工程中,大判公司的一名員工向二判公司的老闆,即本案兩名被告人,索取每月3萬元賄款,以令工程得以“順利一點”進行。工程從2007年9月開始,預計2010年11月竣工,期間兩名被告發出33張支票,一共給予對方99萬元賄款。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DCCC75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55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這是一宗貪污案件。在一項水務工程中,大判公司的一名員工向二判公司的老闆,即本案兩名被告人,索取每月3萬元賄款,以令工程得以“順利一點”進行。工程從2007年9月開始,預計2010年11月竣工,期間兩名被告發出33張支票,一共給予對方99萬元賄款。 2.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罪行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2)(b)及第12(1)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3.兩名被告人,現年均58歲,同樣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第一被告人是離婚人士,有兩名成年子女,現每月須繳付7千元贍養費。他1976加入警隊,1999年離職時職級為高級督察。之後他成立本案的公司從事道路維修工作,並僱用廿多名員工。律師指出他今次被定罪,其公司恐怕不能支持下去,會影響這班員工的生計。 4.第二被告人,律師指他並非出身富裕家庭,中五畢業後到水務署工作從低做起,靠自己努力半攻讀,考獲多項工程方面的專業資格,這次定罪恐怕也會令他失去認可承建商的資格,影響家人的生活。 5.兩位辯方律師都強調兩名被告人在案中處於被動角色,是大判的員工主動向他們索取賄款,說令工程順利一點進行;而且是他們前往廉政公署作出投訴才揭發本案。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工程的質量因這次賄賂而下降。 6.在剛過去的元旦日,一份報紙大字標題報導香港人的新年願望就是“港人最想要廉潔香港”,毫無疑問香港人對廉潔珍而重之。貪污令人厭惡不單是它在社會上製造出很多不公平的現象,還可能令牽涉在貪污的事情,例如一些工程項目,沒有按原有的規則或標準進行完成。 7.就以本案來看,本案的被告人給予對方賄款以換取工程得以“順利一點”進行,這所謂「順利些」意會甚麼呢?在工程監督的工作上,對方收了錢會是馬虎了事,還是會更加嚴格審查,本席相信三歲小孩也可以自己找到答案。 8.若工程一開始的時候就出現貪污,出現劣質或低於標準的工程工作之風險就會相當之大。本案被揭發的情況之特別,可能影響了調查和搜證的方向,在本案沒有證供顯示工程項目之品質有下降的情況不足為奇。本席想說清楚一點,本席是接納本案沒有這樣的情況出現,但強調若有人貪污而要馬虎了事,最終受害的人將會是社會上的大眾市民。因此對於貪污的罪行,法庭一貫採取阻嚇性刑罰,目的是要將貪污的罪行阻止於萌芽中。 9.在Yip Hoi Fai 一案 CAAR 20/1995,上訴庭引述另一宗案例 Chan Kwok Hing (1994)Crim. App. No.103, 指出:“this court held that the approach of magistrates should be on the basis that 12 months is the usual minimum imprisonment for section 4 offences. For a case of very serious corruption which went over a long period, 3 years would be appropriate.”當然這些案例是關於公職人員例如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受賄而出現執法偏私的情況,與本案的情況不盡相同,但本席相信法庭嚴懲貪污罪行的基本態度,不論對於發生在政府或私營機構方面的貪污,均沒有改變。 10.第二被告的律師呈遞了一宗判刑案例給法庭考慮,李萬德及其他CAAR 1/2005,該案涉及有關被告人賄賂一些財經分析員,撰寫或表述對被告人的上市公司有利的報告或意見,令被告人在股票市場獲益。律師指出該案的被告人面對與本案相同的串謀罪行,但案情比本案更加嚴重,涉及更多賄款(240萬元),原審法官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提出上訴,但上訴庭最終駁回律政司的申請。 11.值得留意的是判詞結尾前的一段上訴庭的說話:“We can see some force in the applicant’s submissions insofar as these sentences were, in our opinion, plainly on the low side. This is not, however, to say that we consider that they were so inadequate as to call for our intervention. In this respect, the respondents can regard themselves as having been fortunate to have received merciful sentences which, on these facts, were undeserved.” 12.明顯地上訴庭也認為該判刑屬於輕判,眾被告人應心感慶幸獲得如此寬大仁慈的刑罰,只不過在該案的情況下認為沒有必要加以干預罷了;但作為對下級法院日後判刑的參考而言,本席就認為沒有多大的參考價值。 13.觀乎本案的兩名被告人,他們的人生閱歷絕對不淺,其中一名更曾經當過警察,沒有理由不明白貪污是甚麼一回事及其所帶來的禍害。被告人一方差不多在整個工程進行期間,由2007年9月至2010年11月,大部分時間都有給予對方賄款,持續的時間不算短,而涉及的金額也不可算是小數目,足足99萬元之多。 14.雖然始作俑者是大判的員工,但他們當初沒有斷言拒絕對方的索款,反而為了工作上的方便,甘願與人同流合污,給予對方賄款,在刑責上而言,基本上兩者沒有分別。 15.話雖如此,本案的貪污罪行遭到揭發是由於兩名被告人主動前往廉政公署就事件作出投訴,情況雖不能說是屬於自首,但始終沒有他們所提供的資料,本席相信控方會有一定程度上的困難作出檢控。因此,本席會將這點反映在減刑方面。 16.基於以上所述,考慮過兩名被告人所有求情因素包括他們良好的背景,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兩名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不能享有認罪的寬減;但基於他們主動提供資料給廉政公署而導致他們遭到檢控一事,本席給予每名被告人兩個月的寬減。本席再看不到有進一步的減刑空間,因此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8個月的監禁刑期。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75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