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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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馮穎俊在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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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4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4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359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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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馮穎俊在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事發時第一證人駕駛豐田私家車(PJ2955號)在青山公路轉入屯富路前紅燈停車,上訴人駕駛深色本田旅行車 (PD8317號) 停在第一證人後邊。轉綠燈時,第一證人踏油門,但因入了「空檔」,所以汽車不啓動。上訴人響號,第一證人入了D檔,轉入屯富路。 4.根據證物P2號之比例圖顯示,屯富路為雙線雙程行車,第一證人之行車線向虎地方向,對行線則向青山公路方向。 5.駛入屯富路後,第一證人加速至45公里,上訴人高速進入對行線「爬頭」(即越過前車),然後在第一證人前切回原行車線。第一證人扭左閃避,但第一證人汽車右邊後鏡與上訴人汽車左邊後鏡發生碰撞,當時距離第一證人啓動汽車位置約100至200米。第一證人指他碰撞前他從未停車、打「死火燈」、或進入對行線。 6.第二證人為到場調查警員,於晚上11時25分到場,分別向第一證人及上訴人調查,但並沒有即時筆錄,至翌日凌時25分,才在筆記簿補錄,但沒有給雙方確認。 7.第二證人記錄第一證人指稱他轉入屯富路,上訴人尾隨,駛至屯富路近燈柱FC2232時,突然他的汽車引「俾唔到油」,車速減慢。他再「俾油」,車速加快,但上訴人突然抽頭扭出,所以發生碰撞。 辯方案情 8.上訴人指轉入屯富路後,前方第一證人汽車行得不暢順,「窒吓、窒吓」,上訴人就拉開距離至2、3個車位,兩車時速均20 至30公里。但第一證人汽車仍不暢順地慢駛,跟著第一證人打「死火燈」,靠左慢慢停低,停在行車線最左邊,左邊再沒有空位,右邊與中間分界線距離約100厘米。上訴人行了約3至6秒,打右指揮燈,整架車右轉入對行線爬頭,兩車左右距離約1 至1.5米。上訴人爬頭過了第一證人後,靠左返回原行車線,再沿行車線再行5至10米,時速30公里,就聽見不尋常的引擎聲。望後鏡見第一證人汽車左方擦過,上訴人立刻停車。 9.兩人下車理論,上訴人以手提電話錄影部份對話,影像顯示第一證人私家車車牌,聲音身份沒有爭議。錄音中第一證人說:「唔好意思,窒油」;上訴人妻子說:「你使唔使咁呀?」;第一證人說:「唔好意思,俾油唔去」;上訴人說:「得,唔使講,你係咪選擇報警?」第一證人說:「賠錢都得嘅,唔好意思。」。 裁判官的理由 10.裁判官指證物D1號錄到第一證人說過:「賠錢都得嘅」,但句子沒有主語,不知是誰賠錢給誰,案件沒有證據顯示第一證人同意由他賠償。裁判官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炳輝HCMA 30/2009,指出願意賠償並不等於承認錯誤。 11.裁判官對第二證人就第一證人事後的陳述不予任何比重,因為第一證人沒有確認,而第二證人翌日才作出補錄。 12.裁判官指出上訴人證供有很多矛盾之處,例如上訴人所述之距離時間之計算,拒納其證供。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之證供。 13.裁判官引述見特別行政區訴石德成HCMA 1150/2006,及特別行政區訴孟志添HCMA 818/2008,指出第一證人在原線行車,有道路優先使用權。上訴人未有確保與第一證人汽車保持安全距離下切回原線,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4.原備上訴理由概括為:
討論 15.裁判官指證物D2號只錄得第一證人說賠償都可以,但沒有顯示誰賠償給誰。然而,代表上訴人的是大律師及代表答辯人的羅大律師均同意,第一證人承認當時是他建議賠錢給上訴人,因為他翌日要回到内地工作,以省卻麻煩。 16.當然,本席同意願意賠償並非等於承認控罪,還需要考慮其他一切環境。 17.從證物D2號片段錄音可見,第一證人道歉時指他的汽車「窒油」。依據第一證人之證供,他的汽車在青山公路因為空檔而未能加速,並非「窒油」;無論如何,當然進入屯富路後,他的汽車正常運作,沒有「窒油」。則爲何他下車後(無論是否第一句)就說:「窒油,唔好意思」。這個「窒油」從何說起? 18.羅大律師亦同意從第一證人的道歉顯示,他否認在屯富路有任何類似「窒油」的情況是盡不實的。但羅大律師指,即使第一證人「窒油」,上訴人仍要格外小心,因為「窒油」汽車速度會異常。既然上訴人「爬頭」前已拉濶距離,則不應未有確保安全距離而切囘原線。 19.羅大律師的説法看來就是第二證人補錄第一證人的陳述,但這並非為第一證人所採納之證據。而第一證人之證供就是他的汽車正常運作,上訴人沒有預留足夠距離切回原線。本席不能憑籍證據以外的材料判案。 結論 2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得直。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文志昌律師行轉聘是香媛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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