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孟志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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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1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1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08年第425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22日 裁判日期:2008年10月22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從兩輛大貨車中間,從左二線切入第一證人正在行駛的左三線,切線時上訴人的右車身與第一證人私家車的左車頭相距約2 呎,其右車身中間之後與私家車的左車頭發生碰撞。發生碰撞後上訴人的私家車上了右邊石壆,滑行4、5 個車位,再跌落右線停下。上訴人向警員承認事發時他由中線切入快線,從右鏡看見後方快線有輛私家車,他認為覺得有足夠時間和距離便由中線切入快線,但感到右車尾被撞。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上訴理由 4.上訴理由現綜合概述如下: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指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已經就下列幾點質疑第一證人的證供括:
6.答辯人指裁斷陳述書已處理上述議題。裁判官有權認為有關分歧並不屬本案的關鍵事宜,不影響第一控方證人的可信性。至於上訴人所指,第一證人證供有違內在或然性一點,已為其代表律師向裁判官提出。 裁判官認為車輛碰撞的接觸點和停下的位置,由不同因素影響,並無既定方程式,亦不能以偏蓋全地一概而論(見上訴宗卷第 13 頁第 25 段第 (ii) 節)。答辯人亦指裁判官就上訴人的會面紀錄處理正確,定罪並沒有不安穩之處。 裁決 7.本案的關鍵,是在該路面情況而言,上訴人切線當時的駕駛態度是否是一個小心、謹慎的司機應有的駕駛態度、及有合理地在當時的情況下考慮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法庭的考慮是以客觀角度標準而並非以駕駛者主觀角度作準繩。這一點屬事實的裁斷。 8.上訴人選擇不作供,裁判官已提醒自己不應因上訴人行使其權利而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然而,上訴人此舉乃表示他並沒有提出證供來反駁、削弱或解釋控方所提出的證供。 9.本席須考慮本案控方證供是否蘊藏招致自我毁減的禍心“contains seeds of its own destruction”。 10.上訴人大律師力陳第一證人的證供前後矛盾、有違內在或然性,不應被接納。首先,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只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因為她目睹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一名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決。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又或者審訊過程中出錯,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11.辯方大律師向控方證人所指出辯方對事發經過的說法,除非得到控方證人確認,否認,該些指稱本身,並不成為案中的證供。 12.裁判官認為,辯方所指第一控方證人第一眼看見上訴人私家車位置證供確有改變,但她接納第一控方證人的解釋,並認為這點並非本案關鍵點,詳見裁斷陳述書第 16至18 段。她在裁判陳述書第 19 至25 段亦處理了其他辯方所質疑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處,不在此贅。她說:
13.裁判官繼而正確指出,上訴人的會面紀錄載有混雜陳述,他在審訊中選擇不作供,當中辯解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經過盤問的測試,故此裁判官不給予辯解部份任何比重。 14.上訴人大律師又指,法庭不可以排除本案意外引致的成因是第一證人不小心所導致。上訴人大律師的論調等同指出:
此論調荒謬之處,無須多講,亦一目了然。裁判官正確指出,就算對方超速,亦不能免除上訴人在切線前作為一個小心專注及謹慎駕駛者應有的責任。 15.暫委法官賴盤德在HKSAR v. Richard Mark Scotford, HCMA638/2006一案中說:
由此可見,不諳法律之人士錯誤理解不小心駕駛之法律原則,可以理解。本席實難以想像,具法律專業知識的大律師所提出的論調,居然無異於不諳法律人士。 16.本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錦成,HCMA752/2006一案亦說:
17.根據Wilkinson’s Road Traffic Offences, 23rd Edition, Volume 1, 5.47:
18.裁判官有權作事實的裁斷,並考慮就其席前的證供是否可供她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但無須為被告憑空想像各種可能性的答辯理由。在裁定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的層面底下,明顯地裁判官認定上訴人沒有確保切線時不對別車造成不便或發生碰撞,本案有着充份可供定罪的證供。上訴人大律師今天提出的上訴理據,旨在重申一些聆訊時已提出的並已由裁判官拒納的觀點。上訴法庭並非供上訴人就事實作出沒完沒了爭拗的殿堂。 19.本席在駁回上訴之餘,亦再援引本席在HKSAR v. Chan Hung Kwan, HCMA667/2006一案中的判詞部份,以供大律師反思:
20.定罪並沒有不穩妥之處,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偉萬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鄭振忠,楊嘉銘律師行轉聘趙勁雄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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