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羅健信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173/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January 2013.
1. 申請人羅健信先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羅先生在2012年12月31日致函本院要求將今天的聆訊押後,原因是他想法院滿足他在2012年12月19日信中的要求才進行聆訊,該信要求聆訊通知要以中英對照方式發出,並要求重新安排一個新的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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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7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2年第17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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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羅健信先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羅先生在2012年12月31日致函本院要求將今天的聆訊押後,原因是他想法院滿足他在2012年12月19日信中的要求才進行聆訊,該信要求聆訊通知要以中英對照方式發出,並要求重新安排一個新的聆訊日期。 2.本席的書記已於2012年12月27日覆函通知羅先生本院所發出的聆訊通知表格CALL-1是根據實務指示SL3而發出的。本席並沒有依據羅先生所要求而押後今天的聆訊。羅先生亦缺席今天的聆訊。 3.本席不認為羅先生有足夠的理據提出押後本申請,因為書記所發出關於今天的聆訊通知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羅先生沒有因為該聆訊通知是中文而不理解內容,因此,本席拒絕將今天的聆訊押後,並在羅先生缺席的情況下處理今天的申請。 4.由於羅先生缺席的緣故,本席認為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修改第86表格內容的申請是應該被撤銷的,但無論如何,本席簡單處理當中的內容。 5.羅先生提出覆核許可的理由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處理一宗上訴法庭的檔案時,寄給羅先生一份初級指示聆訊通知書,羅先生認為當中所用的格式及做法是錯誤的,因為該通知書沒有中英對照,亦沒有寫上案件的檔號CACV 226/2012。羅先生認為該通知書犯了法律條例,沒有按照《基本法》第9條的規定,同時具備中英文版本,有違法治,亦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他認為沒有中英對照的通知書會減去它令國際人士關注本案的機會的自由,並且令該通知書失去公信力和吸引力。 6.根據《基本法》第9條:
7.羅先生所針對的初級指示聆訊通知書全以中文發出,而CACV 226/2012的檔案號碼也以中文形式寫出,此等聆訊通知書是按法庭一般程序而發出的,羅先生未能指出有甚麼規例要求法庭必須中英雙語發出聆訊通知書,須知道聆訊通知書本身不是一個司法判決,它的目的是通知當事人於特定的日子出席聆訊。身為無律師代表的羅先生看來是認識中文的,因此法庭用中文發出聆訊通知書是符合法庭一般的程序的。 8.考慮了羅先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理據所說的內容,他未能顯示法庭發出該聆訊通知書是在違法的、不理性的、或在程序上有失當的情況下發出的。 9.整體而言,羅先生的申請是沒有任何值得覆核的地方,因此,本席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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