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逸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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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78/2013。
Case No.HCCC 30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0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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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逸楓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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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3年5月21日上午9時56分
出席人士: 馬家颿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仲文先生,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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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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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案是1.46公斤氯胺酮,同案另兩名被告人李俊霖和謝志綸已認罪。

2012年3月23日下午近三時半,一隊警員在彩德邨彩仁樓4樓梯間監視,見謝志綸、李俊霖與被告人離開411室,上前截查,當時李俊霖拿著兩個木盒,謝志綸拿著一個膠盒和環保袋,被告人則拿著三袋垃圾。李俊霖拿著的兩個木盒分別有一袋糖、三袋防潮劑、兩個電子磅,上有微量氯胺酮、兩隻匙羹,尚有微量氯胺酮和一些可再封膠袋。謝志綸拿著的膠盒內有八包涉案的氯胺酮,另外在謝志綸拿著的環保袋內發現二十三包氯胺酮,共重0.16公斤,和兩袋抗生素,屬第一類毒藥。被告人拿著的其中一袋垃圾內發現一個剪爛的可再封膠袋,尚有微量氯胺酮。在李俊霖身上撿獲單位門匙,屋內再撿獲一部膠袋封口機。警方資料證實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二十一萬。

被告人現在十七歲零九個月,犯案時十六歲零七個月。他沒有犯罪紀錄,2009年因盜竊受警司警誡。他受教育至中二,犯案前曾任倉務員,與父母及姊姊同住。根據背景報告,被告人自初中起已無心向學,時常缺席,而且操行轉差。最後於2010年7月停學。報告中社工關小姐指被告人性格善良,沒有跟不良份子交往,對他犯罪感到驚訝。區議員黃先生來信指被告人熱心公益,曾參加區內義工服務。

上訴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有明確指引,在律政司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上訴庭指出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販運1,000克以上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4年以上,本案的毒品份量為1,460克,已超出該案例的範圍。終審法院曾強調販毒罪必須判監(FACC9/2000),其他判刑選擇並不適用。

本席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年青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被告人協助包裝毒品,與其他被告人共同犯案,罪責相若,現以15年為量刑起點。基於他犯案時未滿17歲,而且曾做義工,酌情減刑半年,現判被告人入獄十四年半。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7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