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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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X出生於2009年10月28日。於2022年7月26日左右,28歲的被告人與X透過朋友相識。他們透過「微信」對話,及後成為情侶。X向被告人表示自己12歲。被告人當時知悉X的年齡。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9 cases

Case No.DCCC 581/2023[2024] HKDC 133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1/2023

[2024] HKDC 13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詠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日期:  2024年8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卓思女士,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2] 及 [4]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3]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5]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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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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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5項控罪包括:—

控罪一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1]

控罪二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 (1)  條[2]

控罪三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 (1)  條[3]

控罪四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 (1)  條[4]

控罪五

「刑事恐嚇」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 (a)  (i)  及27條[5]

2.被告人承認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一至控罪五罪名成立。

案情

3.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X出生於2009年10月28日。於2022年7月26日左右,28歲的被告人與X透過朋友相識。他們透過「微信」對話,及後成為情侶。X向被告人表示自己12歲。被告人當時知悉X的年齡。

控罪一

4.於2022年8月2日, 被告人與X相約於銅鑼灣首次見面。X曾與被告人視像通話5至6次,因此能辨認到被告人。被告人把X帶到其工作地點,一家位於大坑的日式餐廳。被告人用鑰匙打開餐廳後門,與X進入員工休息室。二人坐在沙發。被告人脫去X的上衣、長褲及內衣褲,撫摸X的胸部、腰部及雙腿。被告人用手指摸及插入陰道。被告人接着把陰莖插入X的陰道,過程約數分鐘,期間被告人有戴安全套。

控罪二

5.數分鐘後,被告人站起,指示X跪下為他口交。X為被告人口交5至6分鐘左右。X知道在2022年8月2日為被告人口交期間被拍攝。

6.二人進行性交及性行為後,X對被告人說母親致電她,因此要離開。被告人開啟門鎖,與X離開。其後,被告人送X到屯門站,X獨自回家。X沒有向母親投訴此事。

7.X於2022年11月或12月把事件告訴好友Y。

控罪三

8.在2022年8月2日控罪二發生時,被告人拍攝了X為被告人口交的錄影片段。X知悉該錄影片段,並要求被告人透過「Instagram」傳送該錄影片段給她。被告人向X傳送了兩個錄影片段。X收到兩個錄影片段之前,並不知道有另一個拍攝二人性交的錄影片段存在。X不知道被告人何時拍攝二人性交的片段。被告人向X表示拍攝性交影片供日後觀看。X叫被告人刪除該些影片。X其後從自己的流動電話刪除上述兩個錄影片段。

9.上述拍攝X口交的錄影片段及另一個拍攝X與被告人性交的錄影片段被歸類為級別4(兒童與成人之間插入的性活動,包括口交)。

控罪四

10.2022年8月8日,被告人相約X到屯門某商場見面,X赴約。X當天穿着短褲。二人午飯後看電影。在戲院內,被告人坐在X的左邊,被告人用外套蓋着X的下身。不久,被告人開始把手指從X的大腿內側伸入短褲。接着,被告人數次把手指伸入X的內褲撫弄並插入X的陰道移動,直至電影放映完畢。當時,X十分害怕,試圖用手反抗,但不成功。X當天在戲院並沒有同意被告人這樣觸摸她。

控罪五

11.X指出在2022年8月2日後,被告人多次作出威脅,表示若X不拍攝色情裸體(包括胸部)相片及洗澡錄像傳送給他,便會在網上發佈兩個錄影片段。事發期間,X拍攝不少於10張色情相片(但沒有洗澡錄影片段)給被告人。2022年8月底,X發覺不該再發送色情相片給被告人來要脅自己。

12.2022年8月底,X向被告人發出微信訊息,表示與對方分手的意願。

13.約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間,被告人威脅X與他性交,否則會發送涉案兩個性愛錄影片段給所有人,包括X的家人及同學。

14.X的好友Y也認識被告人。Y向X表示從被告人得知X曾與被告人性交,並知道有性愛錄影片段。

15.被告人於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間威脅X之後, X於2023年1月把指稱事件告訴其新男朋友,但不敢報案。X的男朋友把指稱事件告知駐校社工。會面期間,X向駐校社工投訴有關事件。

被告人的警誡錄影會面

16.2023年2月21日,被告人在2023年2月21日進行的3次警誡錄影會面期間承認干犯罪行,並說出一些事情,包括:—

控罪一

(1)  自2022年7月起,被告人在大抗新村街2號的日式餐廳當廚師,有餐廳後門鎖匙。

(2)  2022年7月底,被告人透過流動網上遊戲認識的朋友透過微信介紹X給被告人認識。

(3)  被告人一直透過微信、WhatsApp及Instagram與X對話。

(4)  對話期間,X向被告人表示自己是13歲學生。

(5)  被告人與X其後成為情侶。二人透過文字訊息、電話及視像通話保持聯絡。二人以帶有性意味的對話調情。

(6)  警方向被告人展示微信屏幕截圖相片,被告人確認「AIMEE_CHAN_1028」是X的帳號,而「kip122333」則是被告人的帳號。

(7)  案發時,被告人經餐廳後門將X帶進工作地點,並與X進入員工休息室。

(8)  最初,二人坐在沙發上聊天, X對被告人說自己正值經期。突然, X坐在被告人大腿上, 二人開始接吻。被告人其後隔着X的上衣摸她胸部及大腿。X脫下自己的衣服,二人躺在沙發上。

(9)  被告人戴上安全套,陰莖插入X陰道4至5次。X大量流血,被告人於是停止性行為。

控罪二及三

(10)  性交後,X跪下為被告人口交。被告人右手拿着藍色iPhone拍攝錄影片段,左手觸摸X的頭髮。

(11)  被告人表示該錄影片段拍攝到X的容貌及X為被告人口交,口交歷時約一至兩分鐘。這是第一個錄影片段。

(12)  拍攝性交錄像期間,被告人用自己的流動電話拍攝陰莖從後插入X陰道的一刻,性交歷時約30秒至1分鐘。片段拍攝到X的容貌、上背及部分臀部。這是第二個錄影片段。

(13)  性交期間,被告人沒有射精。其後, X要求被告人把手指插入陰道移動,過程持續一至兩分鐘。期間被告人用流動電話拍攝上述性行為, 錄影片段拍攝到X的容貌及反應。這是第三個錄影片段。由於質素欠佳,該片段當日刪除。

(14)  當日稍後時間,X要求被告人經Instagram傳送涉案錄影片段給她,被告人照辦。

(15)  一星期後,被告人刪除案發當日與X拍攝的性愛錄影片段,沒有上載至雲端。

(16)  被告人拍攝上述錄影片段,除了應X要求外,也供日後觀看,用來喚起性慾。

(17)  其後,X傳送不少色情相片或錄像給被告人,該些相片或錄像在Instagram閱後自動刪除。

控罪四

(18)  被告人記不起戲院內指稱猥褻侵犯事件的確實日期,但事件應該於2022年8月2日至6日期間的某日發生。

(19)  他們相約到屯門市廣場見面。午飯後,二人去看電影。

(20)  他們坐在戲院內,被告人給X一件黑色外套蓋在身上。

(21)  案發期間,被告人用右手中指隔著X的短褲摸她私處,摸了30秒左右。

(22)  其後,被告人把右手中指伸入X的內褲,撫弄她陰道一至兩分鐘。

控罪五

(23)  2022年8月8日後,被告人再沒有與X見面。被告人得知X的母親發現X「拍拖」,所以不准X外出,並收起X的流動電話。

(24)  2022年12月中,被告人與X失去聯絡。被告人收到X一個朋友的Instagram訊息,說X交了另一個男朋友。

(25)  過了一星期左右,X向被告人表示由於成績欠佳,需要專心讀書,所以想與被告人分手。

(26)  其後,被告人看見一則顯示X與一個男生接吻擁抱的Instagram限時動態,因而發現X說謊。2022年12月底,被告人發覺X對他撒謊,感到氣憤,於是發出微信訊息,威脅X道歉並與被告人性交,否則會透過Instagram公開發佈X的色情相片。該些色情相片拍攝到X的容貌、裸體及性器官。

(27)  2023年1月,被告人在Instagram看見X男朋友所發佈的相片,顯示X與男朋友關係親密,被告人同時得知X在夜間外出。被告人發覺自己確被X背叛,情緒激動,於是發出微信訊息,向X作出同樣的威脅。

(28)  在第一次事件,被告人想發佈X的色情相片,目的是讓大家「公審」X。在第二次事件,被告人想這樣做的目的是讓X的男朋友知道X背叛了被告人。不過,被告人最終沒有付諸行動。

(29)  警方向被告人展示相關微信對話,被告人確認是X 與他本人之間的對話,顯示被告人案發期間威脅X。

(30)  被告人後悔與X性交,並感到歉意。

罪行

17.被告人於2022年8月2日,在香港銅鑼灣大坑新村街2號地下,與年齡在13 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控罪一)。

18.被告人於2022年8月2日,在香港銅鑼灣大坑新村街2號地下,與或向12歲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控罪二)。

19.被告人於2022年8月2日,在香港銅鑼灣大坑新村街2號地下,製作有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女童X的3個錄影片段)(控罪三)。

20.被告人於2022年8月8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利街2號新都商場3樓英皇戲院 - 屯門新都商場,與或向12歲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控罪四)。

21.被告人於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威脅X會使她的名譽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控罪五)。

受害人的創傷報告

22.臨床心理學家分別於2024年4月3日在X的父親陪同下及於2024年5月17日在X的母親陪同下接見X,並為她進行創傷評估。評估報告內容反映X在被被告人要脅發佈色情片段的半年期間活在恐懼中,導致她經常嚎哭、重複經歷被性侵的入侵性影像及被惡夢纏繞,甚至產生輕生念頭及曾進行自殘行為。她對自己信任被告人及跟他發生性關係感到自責及後悔。

23.事件被揭發後,X仍然受到重複被性侵經歷的入侵性影像困擾,不但令她感到害怕及無助,同時感受的厭惡感引致身軀上出現嘔吐反應。回想其經歷亦增加她的焦慮情緒,引起躁動、失眠及失去食慾。

24.事件的發生影響到她的學業及跟家人及朋友的關係,尤其她相信在學校內有朋輩就她被侵犯散播流言蜚語。她再不敢信任他人。X的母親為沒有保護女兒感到愧疚及自責。母親對X的自我保護能力失去信心,對X有機會再被傷害感到無比焦慮,重複形容為「計時炸彈」。母女關係亦因此而疏離。

25.心理學家指跟X的會面反映,即便一段時間已過去,X的心理鬥爭仍然持續,亦反映創傷後壓力症。報告建議X繼續接受心理輔導。X亦表示願意接受相關治療。

刑事定罪紀錄

26.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個人背景及求情

27.根據辯方的書面及在庭上的求情陳詞撮要,被告現年29歲,於印尼出生,自2000年在港定居。他接受至中學六年級程度教育。被告人被拘捕時是一所日式餐廳的廚師。

28.辯方指被告人犯案時年齡為28歲,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屬品格良好。他在審訊前認罪,不但節省法庭時間,同時亦免除年幼受害女童在庭上作供的尷尬。辯方力陳被告人「為自己衝動魯莽及愚蠢的行為感到無比懊悔及羞愧,特別是對受害人感到萬般愧疚及抱歉」。

判刑理由

29.考慮判刑時,本席已考慮了案件的整體案情、辯方的求情陳詞、援引的案例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

30.被告人干犯的控罪沒有量刑指引,本席必須考慮涉案控罪的個別案情。

控罪一

31.控罪一涉及被告人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嚴重罪行。根據相關條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32.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在該案中上訴法庭列出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被告人與受害人年齡的差異;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4)  犯案的次數及時間;

(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6)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8)  罪行對受害人的家人有否造成影響;

(9)  被告人是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行為,例如邀請/容許他人在場觀看其罪行或拍照/錄像;及

(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機會率。

33.辯方指控罪一至四發生在一星期內,當時兩人屬情侶關係。被告人與X性交時有使用安全措施。案情沒有反映被告人曾利誘X發生性關係令X就範或使用暴力導致X受傷。被告人在干犯控罪一時有使用避孕套,亦沒有射精。辯方力陳雖然被告人在干犯控罪一時有進行錄影,但他沒有使用相關片段謀利。

34.辯方援引HKSAR v Lau Chi Cheung [2008] 4 HKLRD 432案例中的上訴人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處22個月監禁。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為13個月監禁。上訴法庭認為在判刑時,法庭應考慮被告人和受害者的年齡。該案件的上訴人是一名22歲的學生,法庭認為他不是一名成熟男性。案件亦沒有兒童性誘拐的加刑因素。

35.本案件的X在案發時約12歲及10個月,但被告人已是一名28歲的在職人士,而不是一名學生。辯方的求情陳詞反映被告人在被還押前一直有穩定的職業,被告人是一名有一定社會閱歷的人,其成熟程度明顯超越一般學生。

36.辯方亦要求法庭考慮R v Cheung Hon Ki(unreported,CACC 28/1996,19 June 1996)案例的判刑。該案件的上訴人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後,就各控罪被判處18個月監禁(起刑點為2至3年),刑期同期執行。案發時上訴人3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上訴人的判刑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37.被告人干犯控罪一時28歲,X則是12歲,兩人的年齡差異16年,雖然尚未至年老男性跟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但無可置疑16年是屬於大的年齡差距。

38.被告人性侵犯X的同時進行錄影。

39.X的創傷評估報告反映她被侵犯後精神上受到極大傷害,以致自殘及產生輕生的念頭。臨床心理學家確認X患有創傷後壓力症,並需要持續治療。案件導致X的母親無限自責,對X再被傷害感到無比焦慮。X跟母親亦因本案件導致關係疏離。案件對X的家庭造成嚴重影響。

40.法庭必須保護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容易受傷害的人士被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創傷,因此應考慮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41.考慮了控罪一的嚴重性,加刑因素包括兩人的年齡差距、被告人曾錄影性交過程、案件對X及其家人的影響後,採納24個月的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一應獲得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就控罪一判處16個月的監禁刑期。

控罪二

42.控罪二涉及干犯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相關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相關條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43.辯方要求法庭考慮區域法院判刑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杰威(未經彙編,DCCC 133/2023,2023年8月11日),但確認案件屬區域法院判刑案件,對本法庭沒有約束力。

44.辯方同意曾昭德案中所列出的判刑因素亦適用於控罪二的判刑考慮。

45.考慮了控罪二的嚴重性,加刑因素包括被告人跟X的年齡差距、被告人曾錄影性交過程、案件對X及其家人的影響後,採納24個月的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二應獲得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處16個月的監禁刑期。

控罪三

46.控罪三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屬非常嚴重的控罪。根據相關條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元及監禁8年。

47.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遠輝 CACC 392/2008一案內指出製作比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更為嚴重。在判刑時本席參考了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的案例。上訴法庭在該案指出考慮被評級為第四級的案件,即使涉及少量影像,量刑基準應為12至36個月。

48.本案案情涉及3段錄影片段,分別拍攝受害人為被告人進行口交(影片一)及兩人進行性交的片段(影片二及影片三)。控辯雙方同意影片一拍攝到受害人的容貌及為被告人進行口交。影片二拍攝到受害人的容貌及部分臀部,亦拍攝到兩人進行性行為。影片三拍攝到X的容貌及兩人進行性行為。辯方指3段片段平均錄影時間不超過1分鐘。影片一及二在案發後一星期內被刪除,影片三則被隨即刪除。辯方同意片段被評級為第四級。

49.辯方指出被告人只製作3段影片,而女童案發時是知悉被告人拍攝第一段影片。本席考慮了相關案情後認為即使女童知悉被告人拍攝影片一,但女童對被告人拍攝影片二及三完全不知情。考慮到3段影片攝錄的尺度,是兩人進行性行為時拍攝。相關影片被評為第四級的影像,嚴重侵犯女童的私隱。案情屬嚴重。

50.本席同意沒有證據反映被告人曾發佈涉案影片至第三者或利用該些影片謀利。而被告人稱事後已立刻刪除相關片段,但實不能排除片段被流傳的風險及對女童的影響及傷害性。

51.被告人拍攝與X的性行為,相關片段的存在及被發佈的風險對X造成極嚴重的心理創傷,在X的創傷報告內容已明確反映。

52.辯方依賴HKSAR v Ipp Tin Fan [2016] 4 HKLRD 486案中指出若兒童色情影片中展示的性侵犯兒童罪行的干犯者為該影片拍攝者,性侵犯兒童罪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行的刑期應同期執行。辯方要求法庭判處控罪三的判刑跟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判刑同期執行。

53.考慮了上述的判刑因素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基準應為21個月。被告人在審訊前認罪應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就控罪三判處被告人14個月監禁刑期。

控罪四

54.控罪四涉及被告人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相關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相關條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55.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佳明(未經彙編,DCCC 572/2015,2015年10月26日)供法庭參考。辯方指該案件的案情比本案件的控罪四嚴重,就個別控罪,該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16個月監禁。

56.本案件的控罪四涉及被告人在戲院內,在受害女童不同意並曾用手反抗下,數次使用手指插入X的陰道移動,直至電影放映完畢。被告人是在一段時間內,持續性地侵犯X。案發地點是開放給購票入場的公眾人士,而不是兩人獨處的地方。受害人被性侵的情況可被公眾觀察。

57.本席考慮了上述判刑因素後,認為適合的量刑起點應為21個月監禁刑期。被告人承認控罪應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就控罪四判處14個月監禁。

控罪五

58.控罪五涉及被告人刑事恐嚇受害人。相關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相關條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59.辯方要求法庭考慮區域法院判刑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豪(未經彙編,DCCC 8/2019,2019年9月10日)。該案件的被告人承認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被判處16個月監禁(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兩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處12個月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及兩項「刑事恐嚇」罪,各罪行被判處8個月監禁(12 個月為量刑起點);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

60.辯方指吳嘉豪 案件跟本案件的案情相似,均涉及受害人為被告人口交,被被告人攝錄口交情況,亦涉及威脅受害人把色情影片發佈。

61.本案件的被告人對受害女童作出多次威脅,要求女童拍攝更多的色情裸體相片以換取被告人不在網上發佈兩段色情片段。受害女童受威脅後妥協發送了不少於10張色情相片給被告人,但被告人並沒有因而停止威脅她。導致受害人身心受嚴重壓力及傷害。案情屬極度嚴重。

62.考慮到被告人作出多番威脅在網上發佈兩人進行性交的錄影片段,受害女童受到威嚇無奈再發送其裸露相片,其恐嚇對受害女童的創傷極為嚴重。本席採納12個月監禁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應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就控罪五判處8個月監禁。

總結

63.本席判刑如下:—

控罪一 16個月監禁;

控罪二 16 個月監禁;

控罪三 14個月監禁;

控罪四 14個月監禁;

控罪五 8 個月監禁。

刑期

64.本席考慮了總體量刑原則,命令控罪一、控罪二及控罪三的刑期同期執行。

65.控罪四的案發日期及地點與控罪一至三不相同,本席命令控罪四的14個月刑期當中的7個月刑期跟控罪一、二及三的刑期分期執行。控罪五的控罪性質及案發日期跟其他控罪不相同,本席命令控罪五的8個月監禁刑期中的5個月刑期跟控罪一至四分期執行,餘下刑期同期執行。判處被告人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崔美霞)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8月2日,在香港銅鑼灣大坑新村街2號地下,與年齡在13 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

[2]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8月2日,在香港銅鑼灣大坑新村街2號地下,與或向12歲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3]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8月2日,在香港銅鑼灣大坑新村街2號地下,製作有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描劃女童X的3個錄影片段)。

[4]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8月8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利街2號新都商場3樓英皇戲院 - 屯門新都商場,與或向12歲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5]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威脅X會使她的名譽遭受損害,意圖使該X受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