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洪褔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53/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承認三項控罪。其中兩項源自TMCC 876/2013案,分別為控罪(1)「企圖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違反香港法例第109 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 條及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 條;控罪(2)「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違反香港法例第109 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 條;依次處入獄2 個月和6 個月。另外,源自TMS 2478/2013案的,則為一項「控制受管制物質」罪,違反香港法例第95 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19(1) 條,處入獄1 個月。以上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合共6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TMCC 876案控罪(2)的刑期,與及TMS 2478案的刑期,提出上訴。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253/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5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5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247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洪褔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3年6月4日
裁判日期: 2013年6月4日

1.上訴人承認三項控罪。其中兩項源自TMCC 876/2013案,分別為控罪(1)「企圖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違反香港法例第109 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 條及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 條;控罪(2)「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違反香港法例第109 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 條;依次處入獄2 個月和6 個月。另外,源自TMS 2478/2013案的,則為一項「控制受管制物質」罪,違反香港法例第95 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19(1) 條,處入獄1 個月。以上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合共6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TMCC 876案控罪(2)的刑期,與及TMS 2478案的刑期,提出上訴。

案情

2.2013 年1 月29 日,警方在新界八鄉橫台山進行「反非法油站」行動。上訴人以360 元一罐的價錢向便衣警員兜售每罐25 公升的電油,並指示警員把車輛駛至案發現場的一間鐵皮屋內。在上訴人手持油嘴準備為警員的車輛注入電油時,警員即表露身份,阻止上訴人。(TMCC 876案,控罪(1))

3.海關人員其後在案發現場另撿獲165 公升電油及油泵等工具。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他受顧在案發現場為車輛注入電油,他每售出一桶電油可獲20 元報酬。案發現場為非法油站,距離民居約10 米。(TMCC 876案,控罪(2))

4.上文所指電油,不但未完稅,而且是法例規定的受管制物質,所以亦產生第三項控罪。(TMS 2478案)

上訴人背景

5.裁判官在判詞裏透露:

「4. 被告人曾有一項不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

5. 在3 月13 日的聆訉中,被告人代表律師指,被告人50 歲,為車房工人,並兼職看更,月入約7,000 元。太太39 歲,兒子21 歲,兩人均在東莞居住。被告人每月給他們約3,000至4,000 元的生活費。被告人亦有給在內地居住的父母生活費。被告人可獲每罐汽油20 元的酬勞,他對干犯控罪感到後悔。

6. 在3 月27 日的聆訉中,被告人代表律師指被告人同意背景報告內容。被告人代表律師亦指被告人已年過50,為謀生而干犯控罪,且本案所涉及的電油不多。

7. 在判刑前,為被告人索取了1 份背景報告。背景報告指被告人在國內出生,1979 年到港定居。太太現持雙程證在港照顧被告人,兒子在國內從事電腦程式編寫工作。

8.    被告人在背景報告中指出,他只是希望多賺點錢才犯案。他每成功售出一桶電油,便可獲20 元的報酬。他知道這是非法的行為,但為多賺一點錢而以身試法。他對自已的行為感到後悔。」

量刑理由

6.再下面是裁判官的量刑理由:

「9.  案情指被告人所協助營運的「非法油站」與附近民居僅相隔10 米,可謂僅一街之隔,對在附近居往的居民構成極大的風險,因此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

10.   就第876 號刑事案件的第一項控罪,被告人向警員兜售25公升電油,判處被告人監禁2個月。

11.   第876 號刑事案件的第二項控罪涉及165 公升電油,判處被告人監禁6 個月。

12.   兩項控罪均基於同一事件,兩項控罪的監禁期可同期執行。

13.   就第2478 號傳票,判處被告人監禁1 個月。

14.   此控罪亦與第876 號刑事案件的兩項控罪基於同一事件,此控罪的監禁期與第876 號刑事案件的監禁期亦可同期執行。

15.   被告人就兩宗案件的總監禁期為6 個月。」

本上訴

7.上訴方認為,根據判例,TMCC 876案控罪(2)在認罪後處以6 個月的監禁,是明顯過重。

8.判例一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樹輝HCMA 1065/2000。它涉及的其中一項控罪與TMCC 876案控罪(2)相同,實際的未完稅品則有1250 公升輕質柴油和20  公升汽油。另外,有關的非法油站離民居20 米,涉案的被告在干犯此案前的極短時間內則有過兩次同類前科。結果,彭鍵基法官在上訴時認為認罪後的6 個月刑期絕不為過。

9.羅樹輝案還提到,這類案件的量刑,需視乎公共安全被受威脅的程度(如離民居多遠)及未完稅品的數量。這些原則被另一案件採納: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成至HCMA 474/2001。此案的被告沒有同類前科,但在鄰近民居的地方經營非法油站,涉及處理580 公升的輕質柴油,結果上訴時被杜溎峰法官減刑至4 個月(認罪後)。

10.根據同一思路,張慧玲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一帆HCMA 642/2003中認為,涉案被告是否有同類前科,是個需要小心考慮的因素。

11.有鑑於以上的案例,尤其是羅樹輝,我認為6 個月的監禁,對TMCC 876控罪(2)來說,實在過重,應下調至4 個月。

12.至於TMS 2478案的控罪,判例中並未出現較一致的判刑,反正我不認為認罪後的1 個月刑期明顯過重。

判決

13.上訴人的上訴得直,TMCC 876/2013案控罪(2)的刑期,改為4 個月,與其餘的刑期同期執行,即共4 個月。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處委派徐沛雄律師事行轉聘孔慶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