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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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以下兩項罪名成立: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 章警隊條例第63 條,處入獄2 個月;控罪(2)「不小心駕駛單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6(1) 條,獲無條件釋放。另外,由於上訴人違反TMCC 1172/2011案的緩刑令,被下令即時執行有關的2 個月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4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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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0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6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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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以下兩項罪名成立: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 章警隊條例第63 條,處入獄2 個月;控罪(2)「不小心駕駛單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6(1) 條,獲無條件釋放。另外,由於上訴人違反TMCC 1172/2011案的緩刑令,被下令即時執行有關的2 個月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4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本案的案情,由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
量刑理由 3.再下面是裁判官的量刑理由:
本上訴 4.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簡單。首先,他指自己被判緩刑的前一宗案件,緩刑期是一年而不是兩年。再者,他在此案之後還犯過一宗毒品案,但當時的法官卻沒有把緩刑執行。 5.我在翻查過有關的紀錄後證實,緩刑期確實是兩年。一年之說只是上訴人記錯。此外,毒品案的法官沒有下令把緩刑執行,在法律上斷不構成不能再加執行的理由。 判決 6.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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