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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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人員」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處入獄6個月。上訴人在放棄不服定罪後,繼續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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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7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67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0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19日 裁判日期:2005年10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人員」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處入獄6個月。上訴人在放棄不服定罪後,繼續就判刑提出上訴。 2.本案的情節簡單。 3.2005年1月20日下午8時30分,上訴人被警員截停,由警員2902(控方第一證人)向他作出調查。由於上訴人當時手持兩個膠袋、形跡可疑及東張西望,控方第一證人要求向上訴人搜身。當控方第一證人正伸出雙手準備搜查上訴人時,後者突然提起左手,將左肘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左上臂。控方第一證人退後兩步,上訴人則立即逃走。控方第一證人尾隨,並於廟街264號外用雙手環抱上訴人的肩膀將其截停。當時上訴人仍然不斷掙扎,至兩人一併跌倒在地上亦仍然未停。後來,其他警員到場協助並制服上訴人。 4.警員11714(控方第二證人)負責拘捕上訴人,罪名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盜竊。警誡下,上訴人指膠袋內的物品並不屬他所有,是屬於他的朋友,他只是為友人拿著膠袋。上訴人指他並非故意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他因害怕被第一證人拘捕才逃走。 5.以上就是控方的案情。 6.反之,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也不傳召證人。他對第二證人的證供沒有爭議,亦確認自願作出警誡供詞。 7.結果,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8.量刑方面,裁判官曾作出過以下各項說明,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9.總括而言,上訴人的投訴,就是6個月的判刑太重,他的代表律師指出,連裁判官自己引用到的案例都顯示,「襲警」罪的一般刑期均為2個月。至於律師翻查到的,情節明顯比較嚴重的,刑期也只為4個月。例如HKSAR v. Ma Sai Yuk,HCMA1316/2000,案中被告甚至以點着的香煙推向女關員,令其鎖骨留下灼傷的傷痕,也是如此。 10.本席在參閱過有關警員的證供,及與案的一切後認為,本案的「襲警」行為,比較輕微。相反,6個月的監禁,卻是明顯過重,與一般司法經驗不符。 11.本席現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6個月的刑期撤銷,改判2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託陸英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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