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恩有限公司 對 梅啟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504/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黃健棠聆案官在2013年5月29日,判被告梅先生要交還原告擁有於跑馬地山村道快樂閣9樓B座的單位,梅先生對收樓令提出上訴,本席在2013年8月6日駁回上訴,所以原告可以繼續執行收樓令。
Cites 2 cases
|
HCMP 250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250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裁定書 1.黃健棠聆案官在2013年5月29日,判被告梅先生要交還原告擁有於跑馬地山村道快樂閣9樓B座的單位,梅先生對收樓令提出上訴,本席在2013年8月6日駁回上訴,所以原告可以繼續執行收樓令。 2.現在梅先生對本席的命令提出上訴,並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直至他的上訴完結為止。他說若收樓令被執行的話,他將要交出涉案單位,若他把單位交出,就算他上訴成功也是徒然。 3.有關暫緩執行法庭命令的法律原則,早已確立,並闡明在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第6-10段。握要地說,就是敗訴方提出上訴時,這上訴本身不能自動構成暫緩執行判決命令的理由,因勝訴一方有權享有判決的成果。因此,梅先生要向法庭提出有合理上訴得直機會的上訴理由,本席才可以考慮是否暫緩執行黃聆案官的命令。 4.涉案的單位是屬於原告,而原告為梅艷芳女士遣產所擁有,現在由滙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管理。原告曾在HCA 679/2007案向梅先生收回這單位,但梅先生答辯,說梅女士曾在美國拉斯維加斯口頭向他作出不容反悔的承諾,說若他同意回港生活和照顧年邁的母親,梅女士便會讓他和家人免費終身居於涉案單位。 5.杜溎峰法官在2010年12月29日的裁決撤銷了梅先生的答辯和反申索,梅先生後來提出上訴,但上訴庭在CACV14/2011案撤銷了他的上訴,所以他須將涉案單位交還原告。但他沒有這樣做。 6.當原告在本案申請收樓令時,梅先生又提出同樣的答辯理由,但梅先生這做法,違反了一案不兩審 (res judicata) 的法律原則,所以黃聆案官不接受這重提的答辯理由,並頒發收樓令給原告。本席也在2013年8月6日以同樣理由,撤銷了梅先生對這收樓令的上訴。 7.現在梅先生就本席的命令提出上訴,並要求暫緩執行收樓令,但本席看不到梅先生有任何上訴理由,會給他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所以本席不能接受這申請。 8.本席現撤銷這申請,並命令梅先生個人就這申請支付訟費給原告。
原告人:由高偉紳律師行委派蘇期殷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250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