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諾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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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 「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而被定罪。
Cites 10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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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3/2023 [2024] HKDC 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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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 「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葉先生(PW)於2022年6月左右認識被告,2022年8月底開始與被告約會交往。 3.2022年10月22日下午6時左右,PW到被告的旺角亞皆老街40-46號利群大樓某樓層A室D房住所(‟D房”)收拾個人物品,因兩人同日較早時間分了手。PW到達D房外,見到大門打開,被告坐在D房地上發呆。PW其後入內。 4.PW彎腰背向被告收拾物品,突然背部感到痛楚,同時被告說要斬死他。PW隨即轉身,見到被告手持菜刀。被告其後再揮刀斬向PW。PW嘗試避開,但右大腿仍被斬傷。PW退後,叫被告停止。被告最終冷靜下來。PW於是叫被告人拿毛巾給他止血。兩人其後前往廣華醫院。 5.同日下午6時30分左右,兩人到達醫院。PW等候治療時,被告說要尋回流動電話,於是離開。PW其後向警方報案,自此再沒見過被告。 6.同日稍後時間,警員在醫院找到被告,將她拘捕。 7.經醫療檢驗,發現PW上背有兩處平行裂傷(分別約12厘米及7.5厘米);及右大腿前方有5厘米裂傷。X光及電腦斷層掃描顯示右斜方肌裂傷。PW準行緊急手術,包括傷口探查及修復,2022年10月24日出院。 被告背景 8.被告於1997年10月出生,現年26歲,專上教育程度,未婚,曾從事美容,醫療顧問及餐飲工作,案發時無業。 9.被告於干犯本案控罪前,曾因一宗使用偽造文件罪於2022年2月21日被判監禁兩星期,但緩刑18個月:WKCC5067/2021,被告是在該案緩刑期間干犯本案。 求情 10.莊大律師陳詞指被告與PW相識交往的時間很短,後來雙方分手,PW要求被告交還所有PW送給被告的禮物,但被告拒絕;案發日,PW突然出現在案發現場,要求取回物品,被告不從,雙方發生口角,由於PW突然出現並不顧被告意願擅自翻找被告的物品,令被告感到被挑釁及憤怒,一時衝動下隨手在身後枱面拿取一把菜刀襲擊PW。被告事後知道自己犯下大錯,陪同PW到醫院求診,繼而被捕。就莊大律師的如此陳詞,本席曾詢問控方會否爭議,控方回應說他們沒有資料爭議有關陳詞。 11.莊大律師請法庭參考下列案件的「判案理由書」及/或「判刑理由書」:
12.求情文件中亦夾附了由被告本人、其母親及朋友撰寫的求情信,請法庭輕判被告。 量刑原則 13.「有意圖而傷人」罪並無量刑指引,上訴庭曾指出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是由3年至12年不等;見HKSAR v Yuen Wai Kui (袁偉渠) CACC 280/2004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CACC 2/2012。 14.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廸倫(Ma Tik Lun Dicky)CACC 112/2013案「判案書」說 :
15.在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CAAR 9/2010案,上訴庭在其「判案書」等11段說 :
16.就本案而言,考慮了案發背景、被告與PW的關係、被告用以傷害PW的武器是一把菜刀、被告曾聲稱要斬死PW以及PW的傷勢(從控方呈交的相片可見,PW所蒙受的傷勢不輕,背部表層皮膚完全被割裂露出流血中的肌肉),本席以3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本席不認為莊大律師陳詞指PW案發時意欲取回物品而令被告憤怒犯案,能減輕被告在本案的刑責。根據馬廸倫案「判案書」第41段,被告受挑釁而犯案,只是令本案沒有該段第(三)項(即「襲擊並非源於挑釁」)的加刑因素。 17.被告及早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折扣;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判刑有進一步折扣;故此本席判處被告22個月監禁。 18.另外,被告在WKCC 5067/2021緩刑期間干犯本案,本席啟動該案的2星期監禁;由於兩案性質不同,本席下令該2星期監禁與本案22 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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