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對 警監會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7/201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rch 2014.
1. 2013年12月23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上訴人針對高等法院法官任懿君2012年2月9日之命令而提出的上訴。上訴人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及22(2)條,向本庭申請許可證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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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47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07年第423號)
判案 書 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3年12月23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上訴人針對高等法院法官任懿君2012年2月9日之命令而提出的上訴。上訴人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及22(2)條,向本庭申請許可證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訂明:
3.根據第22(1)(a)條,有關上訴事項必須是上訴庭就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並且所涉及申索款額必須超過港幣一百萬元。任法官的命令只是不給予上訴人許可在HCA423/2007一案中開展新法律程序,當本庭駁回上訴時,並無就HCA423/2007作出任何最終的判決。因此,第22(1)(a)條並不適用。 4.再者,本庭判決所涉及的問題,只是關於上訴人濫用司法程序,並不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因此,第22(1)(b)條也不適用。 5.《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2)條訂明:
第22(2)條與本案根本毫無關係,也不構成任何申請許可證的理由。 6.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上訴人的申請。 7.根據慣常處理訟費的原則,本庭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訟費,並就訟費作出簡易評估。按答辯人呈交的訟費陳述書,他們的訟費為HK$7,422.00。本庭認為數額合理,全數批准。本庭命令上訴人須即時支付答辯人訟費HK$7,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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