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威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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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於2013年12月13日,約午夜0時05分,警務人員在觀塘道以雷射槍偵測到上訴人以時速64公里駕駛一輛私家車,而該路段時速上限為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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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4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形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4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39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3項控罪:
2.他被判罰如下:
裁判官亦命令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緩刑命令同期執行。 3.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4.於2013年12月13日,約午夜0時05分,警務人員在觀塘道以雷射槍偵測到上訴人以時速64公里駕駛一輛私家車,而該路段時速上限為50公里。 5.上訴人於2013年12月4日,因多次違反交通規例,累積違例扣分達15分,而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命令取消駕駛資格3個月。所以,上訴人是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亦因此而在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使用車輛。 上訴理由 6.上訴人在「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表格102)中指判刑太重。在庭上上訴人指判刑令他留下刑事記錄及希望法庭輕判。 討諭 7.根據原審時的求情理由,上訴人今年28歲,是一名電腦技工。他案發時正開車前往屯門一個客戶的辦公室維修電腦,以致觸犯本案。 8.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進一步指當時他的同事不能够駕駛,他於是才負責開車前往客戶辦公室。他强調自從被法庭取消駕駛資格後,他一直都沒有違反法庭命令駕駛。 9.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在被取消駕駛資格不足10天,就在路上超速駕駛,足見上訴人完全不尊重法律及法庭的命令,及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就會令受害人在上訴人沒有第三者保險的保障下而得不到金錢上的賠償。裁判官因此認為須判以重刑,以昭告社會大衆,藐視法庭命令,罔顧他人利益的魯莽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後果。 10.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的看法。很多案例,包括HKSAR v Ng Suen Wai [2003] 3 HKLRD 663都指出,違反取消駕駛資格命令駕駛是嚴重的罪行,除非有極為特殊的求情理由,裁判官應考慮判處監禁的刑罰。 11.從以往的案例可以看出,此類罪行的量刑基準的幅度大多由2個月至8個月監禁不等。 12.在答辯人所提交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英麒,HCMA 519/2005案中,原訟法庭認為判處一個承認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超速駕駛的被告人4個星期監禁及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是適當的刑罰。 1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國安,HCMA 880/2010案中,一個在被取消駕駛資格兩天後就駕駛的被告人在承認有關罪行後,被裁判官判處入獄6個月。他有一次在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的前科。上訴時,原訟庭將監禁刑期減為4個月。 14.本案的上訴人的交通定罪記錄著實十分惡劣。他在2008年4月取得駕駛執照後,有7次超速駕駛,3次違反交通標誌及一次超越雙白線的交通違例記錄。 15.他於2010年5月3日也有一次與第二項控罪相同的前科,被判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明顯地他沒有因為該次的定罪和懲罰汲取教訓,再次觸犯同類的控罪。 16.在本案中,上訴人更是在毫無必要的情況下違反取消駕駛資格的命令。他所指他在同事不能駕駛的情況下負責駕駛汽車到客戶辦公室,根本就不可作為犯法的藉口,更不能構成不判處入獄的極其特殊的求情理由。 17.本席認為裁判官所判處的刑罰,並非明顯地過重及沒有犯上任何原則上的錯誤。其實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緩刑,已是對上訴人格外開恩。 18.再看上訴人的交通違例記錄,他在2010年7月及2013年6月都曾經修讀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但他的駕駛態度完全沒有改進。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官命令上訴人須於取消駕駛資格完畢後重新考取駕駛執照是正確的決定。這是確保上訴人學習正確駕駛態度的最好方法及亦是確保社會大衆的安全,不受上訴人這類不負責任及魯莽的司機所威脅的最有效措施。 結論 19.刑罰上訴缺乏理據,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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