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20/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y 2014.
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
DCCC 92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20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罪名成立。 2.在2013年8月4日中午時分,被告被發現在油麻地地鐵站往上扶手電梯緊貼女事主背後,女事主感到臀部有東西頂著,隔一至兩秒感到灼熱,望後看見被告拿著東西貼近,繼而發覺所穿連身裙被燒損毀,有燒過的痕跡。在途人協助下制服了被告,並從他身上找出槍形打火機等等。 3.被告現年28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方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對於干犯此案感到非常後悔,其求情信表明決心改變,亦向女事主道歉,其母親、社工及牧師亦致函代為求情。方大律師亦進一步指出,此案並非牽涉黑社會或尋仇之背景,亦並非使用其他易燃物體等等。方大律師求情嘗試指出,被告案發前曾使用毒品,似受毒品影響下而干犯,可是審訊中其實並無此方面之證據及證供,此說法實難以被接納。 4.縱火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龔伯富 CACC 429/2007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秀清 CACC 482/2012臚列多宗縱火案案例,指出突發火災會造成極為嚴重的人命傷亡或財產損失,上述不少案例的判刑往往從4至6年監禁不等。 5.本案嚴重之處顯然是被告竟選擇在地鐵站內上行扶手電梯之處直接用打火機燃燒女事主的裙子,火勢其實可隨時不可收拾,直接危害女事主的生命。可幸只是女事主及時發覺,並無造成更嚴重的後果。但對女事主而言,顯然對她來說已非常驚嚇。而涉案的槍形打火機看來也並非一般隨時可購買之打火機,專家亦指出該打火機可造成火柱,可以以強而集中的火勢直接進行燃燒。審訊時,被告辯稱因貪戀美麗女子而行近,只是剛巧不小心試打火機才燃燒,顯然不是事實。求情時又說受毒品影響,本席亦不予接納。心理醫生報告指出他仍對本案作出不負責任的態度,醫生認為他應是長期沉悶以及尋找刺激等而犯案,自制力薄弱,重犯機會中等。 6.此類案件並無特定判刑範圍或指引,但毫無疑問,此案案情嚴重,可對他人構成生命之威脅。本席經考慮後,認為3年或以上之監禁為適當的,但考慮到此案並不涉及尋仇或任何黑社會之背景,被告過往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女事主亦可幸並無造成永久傷害等等。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以2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無其他理由可再予以扣減。因此,就此縱火罪被告被判以2年9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92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