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明
|
HCMA29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29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905號) ----------------------------
----------------------------
判案理由書 背景 1.於2014 年4 月17日,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判處監禁15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2.案情透露,在今年的4月7 日,警員帶同搜令前往旺角山東街百祥大廈的一所店舖進行調查,並從貨架上檢獲共四千多張淫褻數碼影像光碟。上訴人承認他以日薪受顧於店舖。事後警方抽樣檢視了其中50張光碟,發現內容出現淫褻行為包括男女性交、口交及男女性器官的裸露。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提出指判刑過重,在親自向本席陳詞時,他說裁判官必定是對他有偏見,因為其他這類案件的被告都沒有得到如此的重判。 答辯人的陳詞 4.答辯人在書面陳詞裡指出,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一案中說明,雖然此類罪行涉及的案情可能有很大分別,不能訂下準確的量刑指引,但為了保障社會,除非有特殊求情理由,否則應判即時監禁;量刑起點應為9 至12 個月監禁,要視乎於淫褻物品的數量及淫褻程度,如果犯案人是積犯刑期亦可往上調。上訴庭提到,恰當的判刑會有賴於主審法官基於其經驗及常理而行使酌情權去決定。 5.答辯人提出:在HKSAR v Hui Chi Ming [2008] 6 HKC 12一案,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案中涉及兩千多張淫褻影碟,當中內容包括男女性交、口交及展露男女性器官,他本身有51 項刑事紀錄,其中8 項與案中控罪相同。原訟庭指出,上訴人是商店的負責人、淫褻影碟的數目頗多,但淫褻程度則屬較低,量刑起點應為18 個月,但就因上訴人是一名積犯而將量刑起點提升至24 個月。 6.在其他的案件中,法庭都指出以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無不妥。(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偉全,HCMA412/2013) 7.答辯人認為本案上訴人共有46次刑事定罪記錄,當中有11 項是「發布淫褻物品」罪、14 項是「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上訴人最後一次的判刑是在2013年8 月7 日,控罪亦是「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他被判入獄12 個月,但上訴人在刑滿出獄後不久便又再次干犯相同罪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判刑恰當。 討論 8.裁判官在判刑時對案情及上訴人的個人情況已作過全面考慮。他特別提到此等罪行是極之猖獗,初犯者也應接內9至12個月的監禁。裁判官認為,本案光碟數目不算極多,淫褻程度也祇屬一般,判刑起點應在10個月左右,但上訴人是一名積犯,為收有效的阻嚇作用,因此將量刑起點提高至24 個月。裁判官因上訴人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的扣減,但因上訴人的年紀(69 歲)而再減刑一個月。 9.上訴人確是一名積犯,而裁判官已清楚說明了他評估刑期的方法,本席看不出裁判官的考慮如何有錯,就算在量刑起點方面的上調幅度偏高,但以本案的情況,本席不認為裁判官犯了原則上的錯誤或刑期是明顯過重。 總結 10.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已即時駁回這項判刑之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韻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炎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偉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國強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