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炎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3/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2014年4月3日經聆訊後,本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會於2014年4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時頒布判案理由書,即本文。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103/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0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0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28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炎強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胡國興
審訊日期: 2014年4月3日
宣判日期: 2014年4月3日
頒布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4月11日

1.2014年4月3日經聆訊後,本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會於2014年4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時頒布判案理由書,即本文。

2.本案上訴人羅炎強(即原審時的被告人)在暫委裁判官香淑嫻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被判處14個月監禁。

3.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4.上訴人同意的案情如下,2013年12月20日,警方根據情報到達油麻地廟街120號閣樓內,看見上訴人以100元7張兜售淫褻數碼光碟,而在單位內搜獲的淫褻數碼光碟共7,194張。警誡下,上訴人稱他是店舖職員,日薪500元,負責在店內售賣淫褻光碟及記錄銷售情況。搜獲的光碟的淫褻內容包括男女性交、口交及展露性器官等。

5.裁判官在其量刑理由書中陳述上訴人的背景、經濟狀況,身體狀況及家人的身體狀況、上訴人的犯案原因、光碟的淫褻程度,光碟多達7,000張、及上訴人有36次定罪記錄,而當中兩次與本案性質相同,均判以即時監禁,以處理上訴人這屬屢究屢犯之積犯等等,並參考了本案相類罪案量刑案例,包括 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HKSAR v Cheng Sum,HCMA 805/2000 (14 November 2000,未經彙編)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亞龍,HCMA 1114/2008 (2009年3月10日判詞,未經彙編)等案例,採用21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後,判處上訴人14個月監禁。

6.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沒有道出具體的上訴理由,只依賴上訴通知書(表格102)中印有的槪括理由,即判處過重。

7.上訴人向本席陳詞,認為本案判刑與同類其他案例有所偏差,裁判官判得太重,是因為光碟內容對女性嚴重侮辱,暗示裁判官為女性因而重判。這意見或憂慮是沒有支持的,反而是與裁判官在其量刑理由書中所說的恰恰相反:

“7. 本席認為案中光碟的淫褻程度不屬嚴重,只屬中等。”

8.代表答辯人的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瑞德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偉全,HCMA 412/2013及HCMA 416/2013 (2013年8月20日判詞,未經彙編) 一案,該案指出法庭對這類罪行一貫的量刑做法,需要考慮的相關事項包括:色情光碟的數量、淫褻程度、被告人的刑事記錄是否與案中控罪相同等等。

9.經考慮過上述各判刑案例的案情,與本案案情相比,本席認為裁判官採用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在本案的情況下是適當的,她因被告人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後,判處上訴人14個月監禁,並無犯任何原則上的錯誤,亦並無處刑過重,遑論明顯地過重。

10.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瑞德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