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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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分別就兩宗案件 (KCCC 2012/2013及KCCC 2050/2013) 各被控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及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 及 (b)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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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2/2013 & HCMA 41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12及41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012及20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分別就兩宗案件 (KCCC 2012/2013及KCCC 2050/2013) 各被控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及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 及 (b) 條。 2.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香淑嫻席前承認全部4 項控罪。裁判官判刑如下:
KCCC 2050/2013的16 個月刑期其中10 個月與KCCC 2012/2013的16 個月同期執行,合共22 個月監禁。 3.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1) KCCC 2012/2013 4.2013 年5 月23 日,警員喬裝顧客到達油麻地廟街126 號地下的店舖,以100 元從上訴人手中買來4 張色情光碟 (發布罪)。警員其後在店內撿獲展示在貨架上共5,653 張色情光碟 (管有以供發布罪)。上訴人在警誡下稱他因沒有錢才替人打理該店以賺取450 元一天的酬勞。撿獲之光碟的淫褻內容包括男女性交、口交及展露性器官等。 (2) KCCC 2050/2013 5.2013 年5 月30 日,警員喬裝顧客到達上述地點,以100 元從上訴人手中買來4 張色情光碟 (發布罪)。警員其後在店內撿獲展示在貨架上共3,441 張色情光碟 (管有以供發布罪)。上訴人在警誡下稱他因失業沒有錢吃飯才替人打理該店以賺取500 元一天的酬勞。撿獲之光碟的淫褻內容包括男女性交、口交及展露性器官等。 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6.上訴人年66 歲,有14 次出庭紀錄,共15 項刑事紀錄,其中3 項是「發布淫褻物品」罪、5 項是「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他最後一次是在2012 年11 月9 日就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及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判處入獄6 個月。 7.辯方求情指上訴人長期失業,每月領取3,000 元綜援金。他與年84 歲的父親同住。他有心臟、糖尿及高血壓問題,他祇是為了生活而犯案。辯方亦指案中光碟涉及的淫褻程度並非十分嚴重,沒有涉及兒童或人獸交,要求法庭考慮兩宗案件刑罰的整體性而作出恰當判刑。 判刑理由 8.裁判官認為兩案中的光碟的淫褻程度不屬嚴重,祇屬中等。 9.裁判官指出KCCC 2012/2013一案涉及的光碟達5,000 多張,數量十分龐大。上訴人有14 次定罪紀錄,當中7 次與本案性質相同,並曾多次被判即時監禁,屬屢究屢犯之積犯。 10.裁判官參考了HKSAR v Cheng Sum, HCMA 805/2000 (未經彙報) 一案。該案涉及3,151 張色情光碟。該案的上訴人有6 次相同定罪紀錄。原審裁判官採納2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上訴人入獄16 個月。上訴時高等法院原訟庭不干預該判刑。 11.裁判官認為「發布淫褻物品」罪及「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適合的量刑起點分別為6 個月及24 個月,認罪扣減後判處上訴人入獄4 個月及16 個月。由於兩項控罪屬同一犯案行動,裁判官判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2.而就KCCC 2050/2013一案,裁判官指出案中涉及的光碟達3,441 張,數量雖不及KCCC 2012/2013一案多,但仍算十分龐大。裁判官指上訴人不單屢究屢犯,更在擔保期間 (即干犯KCCC 2012/2013一案的1 星期後) 在相同地點再犯相同罪行,增加了罪行的嚴重性。裁判官認為「發布淫褻物品」罪及「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適合的量刑起點分別為9 個月及24 個月,認罪扣減後判處上訴人入獄6 個月及16 個月。由於兩項控罪屬同一犯案行動,裁判官判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3.裁判官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判令KCCC 2050/2013一案中的10 個月監禁與KCCC 2012/2013的16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上訴人須服刑22 個月。 上訴理據 14.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於兩宗上訴的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 (表格 102) 中表示其上訴理由為判處過重。上訴人作出的口頭陳詞指他因患病才犯案,他擔心患糖尿病的父親會早逝,希望能早日出獄照顧父親。上訴人力稱他真正知錯,以後絕不再干犯罪行。 15.上訴人將一封「求情信」交給本席,內容與他在口頭陳詞所述相若。 16.上訴人亦指有其他犯人干犯相同罪行,但獲法庭判予輕過22 個月的刑期。 本席作出的考慮 17.正如答辯人代表高級檢控官范凱琳在其書面陳詞指出,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一案指出雖然此類罪行的犯案案情分別可能很大,不能訂下準確的量刑指引,但為了保障社會,仍須判以有阻嚇性的即時監禁。除非有特殊求情理由,否則量刑起點應為9 至12 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可因淫褻物品的數量、淫褻程度及犯案人是否屬屢究屢犯之積犯而往上調。若涉及的淫褻光碟數目超過100 張,則可視作數量龐大處理。恰當的判刑有賴於主審法官的經驗及用常理而運用的酌情權。 18.就相若案例,除了裁判官考慮了Cheng Sum一案外,本席亦考慮了范高級檢控官提交的案例:
19.就HCMA 412/2013 (KCCC 2012/2013) 一案,上訴人向喬裝顧客的警員出售4 張色情光碟,並管有5,653 張色情光碟。 20.上訴人不單曾多次就「發布淫褻物品」罪及「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定罪,他最後一次是在2012 年11 月9 日就該兩項控罪被判處入獄6 個月。換言之,上訴人在出獄後不久便再次干犯相同罪行。 21.觀乎案中色情光碟的數目之多以及上訴人為屢究屢犯的積犯,他在短時間內重犯相同的罪行,判刑起點必須具阻嚇力,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考慮了上述案例,裁判官就「發布淫褻物品」罪及「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分別以6 個月及24 個月作量刑起點並無不妥。裁判官判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亦是正確的。上訴人就該兩項控罪須服刑16 個月,此刑期是恰當的。 22.就KCCC 2050/2013一案,上訴人向喬裝顧客的警員出售4 張色情光碟並管有3,441 張色情光碟。 23.正如裁判官指出,雖然此案的色情光碟的數目較上述案件為少,但有增加案情嚴重性的因素,因上訴人在上述案件的保釋期間,在同一店舖干犯相同罪行。裁判官就「發布淫褻物品」罪及「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分別以9 個月及24 個月作量刑起點實屬恰當。 24.KCCC 2012/2013及KCCC 2050/2013屬兩宗完全獨立的案件。兩宗案件的判刑共32 個月。裁判官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正確地判令KCCC 2050/2013一案的10 個月刑期與KCCC 2012/2013一案的16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而達致22 個月此總刑期。本席認為該22 個月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25.當不同的法官就相同罪行在不同的案件判處不同的被告人不同的刑期,上訴法庭須考慮的是判刑是否正確 (見案例HKSAR v Chow Tak Fuk (周德福),CACC 428/2004 (未經彙報))。 26.上訴人本人或其父親的情況並不構成特別理由令本席干預裁判官的恰當判刑。 2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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