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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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 [1] 。他於荃灣裁判法院應訊,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判處他監禁8個月。他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423/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2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42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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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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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2014年9月5日
判案日期: 2014年9月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9月19日

判案理由

1.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1]。他於荃灣裁判法院應訊,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判處他監禁8個月。他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日,在聽畢雙方陳詞後,本席駁回了上訴,維持原本的判處,這是本席的判決的理由。

案情

3.警員在一個商場中的一間商店中搜獲一共2,566張淫褻數碼影視光碟。當時,店中只有上訴人一個人,他承認是店主,在售賣那些光碟。警方隨機察閱60張光碟的內容,發現有口交、性交和清楚展示性器官的片段。

判處理由

4.裁判官於判處時,顧及了以下的事項:

(1) 案件性質和情節;

(2) 上訴人有26次刑事定罪記錄,罪行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盜竊、傷人、猥褻侵犯和侵犯版權等,亦曾因兩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判監禁共14 個月;

(3) 他是搬運工人,已離婚;

(4) 案例如HKSAR v Tang Kam Cheung[2]HKSAR v Hui Chi Ming[3]HKSAR v Wong Pan[4]

5.裁判官採用了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因為上訴人承認控罪,給予他1/3刑期扣減,判處他監禁8個月。

上訴理由

6.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5]。他認為判處過重,尤其是因為裁判官沒收了他的保釋金。保釋金之被沒收,是因為上訴人曾經沒有依期到法庭應訊,他告知裁判官他當天因為腳部發炎需要進院,裁判官考慮後命令沒收保釋金。

討論和考慮

7.判處和沒收保釋金是兩個獨立的議題,法庭於考慮判處時毋須顧及上訴人的保釋金被沒收了。

8.HKSAR v Chan Mau-lung[6] 一案,上訴法庭指出,此類案件,在沒有特別的求情因素的情況下,一般來說,判處9-12個月監禁是恰當的。這罪行的普通程度、和所涉物品的數量,都是不容忽視的。當數量多,比方超逾一百件、或以流傳廣泛的方式發布,比方上載至互聯網,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量刑基準應提高。其他加重刑責因而應提高量刑基準的因素還包括:

(1) 淫褻物品的內容是否較一般的情況嚴重或更為墮落敗壞;

(2) 被控人是再犯者;

(3) 發布涉及複雜巧妙的經營手法。

9.在本案,所涉光碟數量不少,有2566張,淫褻內容不致加重刑責,經營手法也並非如此,但上訴人以往已曾兩次干犯相同罪行,總的來說,裁判官採用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在原則上沒有犯錯,也並非明顯過重。除了因認罪應得1/3刑期扣減外,上訴人也沒有提出其他足可減刑的理由。

10.上訴理據不足,因此駁回,維持判處原判。

(黃崇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

[2] HCMA 937/2000。

[3] HCMA 270/2008。

[4] HCMA 420/2009。

[5] 在原審時,上訴人也是沒有律師代表的。

[6] [2004] 2 HKLRD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