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23/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September 2014.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 [1] 。他於荃灣裁判法院應訊,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判處他監禁8個月。他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Cites 4 cases
|
HCMA 42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42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019號)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1]。他於荃灣裁判法院應訊,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判處他監禁8個月。他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日,在聽畢雙方陳詞後,本席駁回了上訴,維持原本的判處,這是本席的判決的理由。 案情 3.警員在一個商場中的一間商店中搜獲一共2,566張淫褻數碼影視光碟。當時,店中只有上訴人一個人,他承認是店主,在售賣那些光碟。警方隨機察閱60張光碟的內容,發現有口交、性交和清楚展示性器官的片段。 判處理由 4.裁判官於判處時,顧及了以下的事項:
5.裁判官採用了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因為上訴人承認控罪,給予他1/3刑期扣減,判處他監禁8個月。 上訴理由 6.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5]。他認為判處過重,尤其是因為裁判官沒收了他的保釋金。保釋金之被沒收,是因為上訴人曾經沒有依期到法庭應訊,他告知裁判官他當天因為腳部發炎需要進院,裁判官考慮後命令沒收保釋金。 討論和考慮 7.判處和沒收保釋金是兩個獨立的議題,法庭於考慮判處時毋須顧及上訴人的保釋金被沒收了。 8.在HKSAR v Chan Mau-lung[6] 一案,上訴法庭指出,此類案件,在沒有特別的求情因素的情況下,一般來說,判處9-12個月監禁是恰當的。這罪行的普通程度、和所涉物品的數量,都是不容忽視的。當數量多,比方超逾一百件、或以流傳廣泛的方式發布,比方上載至互聯網,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量刑基準應提高。其他加重刑責因而應提高量刑基準的因素還包括:
9.在本案,所涉光碟數量不少,有2566張,淫褻內容不致加重刑責,經營手法也並非如此,但上訴人以往已曾兩次干犯相同罪行,總的來說,裁判官採用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在原則上沒有犯錯,也並非明顯過重。除了因認罪應得1/3刑期扣減外,上訴人也沒有提出其他足可減刑的理由。 10.上訴理據不足,因此駁回,維持判處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