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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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水佳麗席前承認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他被判處12 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26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6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26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148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鍾振光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4年6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7月10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水佳麗席前承認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他被判處12 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兩名警員喬裝顧客到達九龍上海街一名為「吉祥指壓」的場所。上訴人接待兩名警員進入不同房間後,表示可替兩名警員各以港幣 $400安排性工作者為他們提供性服務。及後,兩名性工作者進入兩人房間,當她們脫衣之際,警員表露身份。實際上,兩名性工作者是住在此場所內的。

3.量刑時,裁判官表示上訴人過往已有15 次犯罪記錄,自2005 年始至2012 年止,上訴人更曾因干犯相同控罪達11 次而被判處即時監禁,其中兩次最高的刑期為10 個月,最後四次的刑期均是8 個月。

4.裁判官進一步表示本案案情雖並非特別嚴重,只涉兩名性工作者,但有鑑於上訴人是一位積犯,故提升量刑基準50%至18 個月。

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並沒有提出實質的上訴理據,他僅表示希望能儘快出獄,照顧年紀老邁的母親。

6.本上訴的重點是裁判官所採納的量刑起點有否犯錯。根據過往的案例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志輝[2011] 1 HKLRD 68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符雄 (HCMA 837/2009) ) 就此等控罪,一般而言,12 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是合適的。本案的上訴人已有11 次相同前科,他在2012 年3 月及10 月分別因干犯相同罪行而被判各8 個月的即時監禁。換句話說,他出獄不久便再干犯本案。上訴人不但安排性服務,更讓性工作者居住在場所內,實精心籌劃和安排周詳,裁判官將量刑基準提高50%至18 個月以收阻嚇作用,並無不妥。

7.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談立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