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寶琼 對 丘慧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19/201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November 2014.
1. 以下是本庭就申請人陳寶琼女士2014年8月8日傳票的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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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119號 (原本案件編號:土地審裁處LDPD 2014年第2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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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 1.以下是本庭就申請人陳寶琼女士2014年8月8日傳票的判決理由。 2.陳女士因答辯人丘慧賢女士沒有按法庭6月23日的指示於2014年7月31日前存檔草擬上訴文件夾,要求法庭剔除丘女士的上訴。 3.在案情適切的環境下,法庭可以在上訴人不按照法庭指示行事引致影響上訴的進度之情況,推斷上訴人沒有誠意進行上訴或甚至是刻意妨礙上訴的進度,因而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並以此理由撤銷該上訴:Re: Pattini Kuttige Sampath Thushara Nonis CACV 49 of 2013,4 Sept 2013; Choy Bing Wing v President of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ngineers CACV 172 of 2013,19 Feb 2014;Re: Dipankar Joshi CACV 39/2013,13 Aug 2014。 4.在本案中,丘女士解釋,她是因為她的法律援助上訴未有結果,所以有困難按照法庭指示準備上訴文件夾。根據她向本庭的陳述,由於法援處在資產審查方面出錯,她的法援上訴將於2015年1月9日聆訊。 5.在這情況下,本庭不可以單憑丘慧賢女士沒有按法庭6月23日的指示於2014年7月31日前存檔草擬上訴文件夾便推斷她沒有誠意進行上訴或刻意妨礙上訴的進度。本庭不認為丘女士的行逕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因此根據終審法院在Liquidators of Wing Fai v Yip Kwong Robert (2011) 14 HKCFAR 935判決的原則,法庭不應在現時的情況下剔除丘女士的上訴。 6.有鑒於此,代表陳女士的葉大律師不繼續陳女士8月8 日傳票的申請。 7.至於上訴文件夾,其實本上訴涉及的議題並不複雜,本庭認為可以沿用代表陳女士的律師在上訴許可申請(即HCMP 878/2014)呈交法庭的文件夾加上丘女士2014年5月28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及陳女士2014年6月18日的上訴答辯人通知書便可以。 8.為了利便本上訴的準備,鑑於丘女士法援上訴的進度,本庭指示代表陳女士的律師按本庭上述意見在1個月內準備及向法庭存檔本上訴的文件夾。 9.本庭又同時指示法庭排期主任在律師存檔上訴文件夾後28天內訂下本上訴的聆訊日期,預計時間為2小時,該聆訊日期不早於2015年2月28日。 10.本庭對丘女士法援上訴進度感到困惑,按她的説法,她在2014年6月3日提出法援申請,在7月17日就初步拒絕法援提出上訴。但由於資產審查出錯,她的上訴在9 月26日被押後至2015年1月9日。這個進度並不理想,並且間接地影響本上訴的審理。本庭指示書記將本判案書的副本發給法律援助處處長及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期望他們可以就這方面作出改善,加快法援上訴處理的步伐。 11.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本庭就陳女士的傳票不作任何訟費的頒令,雙方各自承担就此傳票她本人的費用。
申請人:由高覺輝律師行轉聘葉劍明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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