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永昌 對 甘霖經營港豐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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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3年10月7日,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頒下判案書,判申請人葉永昌就《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的索償勝訴,答辯人甘霖須支付$31,200給葉先生。甘先生在2013 年11月1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就周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甘先生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在提出上訴時他就親自行事。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V 229/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2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229號

(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編號2011年第1023號)

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IP WING CHEONG (葉永昌)
答辯人 KAM LAM trading as
KONG FUNG DECORATION WORKS
(甘霖經營港豐工程公司)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15年1月8日
判案日期: 2015年1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1月13日

判案理由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這是一個剔除上訴的申請。有關事實背景,先敍述如下。

2.2013年10月7日,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頒下判案書,判申請人葉永昌就《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的索償勝訴,答辯人甘霖須支付$31,200給葉先生。甘先生在2013 年11月1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就周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甘先生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在提出上訴時他就親自行事。

3.同年11月15日,甘先生去信法庭,說他在11月5日已申請法律援助,申請在處理中,由於他本人教育水平有限及不懂得處理,要求延遲兩個月存檔上訴文件冊。11 月25日,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批准申請,指示甘先生在2014 年1月15日或之前提交文件冊。

4.2014年1月13日至6月12日,甘先生先後四次去信法庭,以申請法律援助和上訴法援署拒絕批准法援為由,又因要索取區域法院審訊的錄音記錄,交給法援署處理,申請延期提交文件冊。6月12日最後一次,更要求無限期延遲提交上訴文件冊,因為他沒有能力及知識水平準備相關文件。司法常務官都給予寬限,在6月最後一次的申請,仍准許他在7月4日提交文件冊。

5.7月12日,法庭仍未收到甘先生的草擬上訴文件冊,於是發信給他,為保障他的權益及使登記處能繼續處理他的上訴,請他盡快依循司法常務官的指示提交文件冊。甘先生沒有回覆。

6.9月17日,司法常務官發信告訴與訟雙方,在9 月15日作出指示,倘若甘先生在2014年9月30日或之前還未能提交上訴文件冊,會將案件交由上訴法庭指示,包括剔除上訴。

7.甘先生在9月30日覆信法庭,後來司法常務官在10月6日去信與訟雙方,告訴他們在10月3日作出指示,甘先生須於七天內,就他申請法援的最新情況,向法庭提供資料。甘先生在10月13日提供了相關資料。

8.10月16日,司法常務官去信與訟雙方,通知他們在10月15日作出指示,鑑於甘先生的法援申請上訴已被駁回,他須於14天內提交草擬上訴文件冊,並將該文件冊的目錄副本抄送給葉先生的代表律師。

9.甘先生沒有遵守指示,葉先生的代表律師於是在11月5日發出傳票申請,和存檔支持誓章,基於上訴被拖延近一年有多,要求剔除上訴。

10.11月18日,司法常務官就這申請作出指示,雙方須在指定時間內,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回應誓章,和論點綱要及典據一覽表。

11.葉先生遵照指示,提交了他的論點綱要及典據。甘先生沒有提交任何反對誓章或論點綱要,也沒有出席這次聆訊。

12.司法常務官是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9(3) 條規則,指示甘先生須提交草擬上訴文件冊,使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毋庸置疑,上訴法庭在適切的情況下,可行使權力剔除上訴,例如是上訴人不按照法庭指示行事,因而影響上訴的進度,法庭可推斷上訴人並沒有誠意進行上訴,甚至是刻意妨礙上訴的進度,因而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可以此為理由撤銷上訴 (Choy Bing Wing v President of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ngineers, CACV 172/2013, 19/2/2014, 第13至15段; Re Dipankar Joshi, CACV 39/2013, 13/8/2014, 第11至13段; 陳寶琼及丘慧賢, CACV 119/2014, 7/11/2014, 第3段)。

13.法庭已多次給予甘先生時間寬限,讓他提交草擬上訴文件冊。最遲在2014年10月中,他已知悉他的法援申請上訴已被駁回。他再沒有任何合理理由,延遲提交文件冊。葉先生跟著申請剔除上訴,甘先生仍然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14.本庭認為合理的推斷,甘先生看來沒有誠意進行上訴,他的嚴重拖延實是濫用司法程序。本庭其實可以即時剔除上訴,現給予他最後的機會,本庭命令倘若在本判決的命令送達給他的10天內他仍未提交草擬上訴文件冊,並將該文件冊的目錄副本抄送給葉先生的代表律師,上訴即予以剔除,毋需再作任何命令,甘先生並須支付葉先生在上訴的訟費。

15.本庭亦命令甘先生須支付葉先生這申請的訟費。

16.葉先生本身的訟費,無論是上訴的訟費或這申請的訟費,均需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張澤祐) (關淑馨)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答辯人) : 由胡國賢律師行轉聘黃國全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