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堂 對 陳賢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88/201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August 2015.

1. 原訟庭於2012年4月10日判決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3,627,000元及利息,並撤銷被告人的反申索。被告人在2012年5月7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就該判決提出上訴。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V 88/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8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8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第21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SHIU YUK TONG
(邵玉堂)
 
被告人 CHAN YIN LEUNG VANDY
(陳賢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5年8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15年8月5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訟庭於2012年4月10日判決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3,627,000元及利息,並撤銷被告人的反申索。被告人在2012年5月7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就該判決提出上訴。

2.除法庭另有指示外,準備上訴文件夾乃上訴一方(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責任。由於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他須呈交草擬上訴文件夾予司法常務官核准,才可正式存檔。

3.法庭紀錄顯示:自2012年5月31日,法庭經已多番延展被告人呈交草擬上訴文件夾的期限及多番敦促及提㸃被告人按法院指示提交草擬上訴文件夾。在2013年4月15日的指示聆訊中,司法常務官指示被告人不可將新證據未得法庭批准前加入上訴文件夾,並指示他須於2013年4月17日前提交草擬上訴文件夾。被告人沒有按該指示行事。

4.在這情況下,法庭於2013年5月27日再次進行指示聆訊,但被告人卻沒有出席。

5.司法常務官分別在2013年6月21日及7月5日致函被告人告知他法庭將考慮他是否擬繼續上訴,並要求他就他不按該指示行事及不出席聆訊解釋。被告人沒有任何回應。

6.副庭長再於2015年3月20日致函被告人要求他就他不按該指示行事解釋及回應為何法庭不應因他這方面的不合作而撤銷上訴。被告人同樣沒有任何回應。

7.法庭於是排期將案件在2015年8月5日於上訴庭席前進行聆訊。聆訊通知書已在2015年5月8日寄給被告人,但被告人卻沒有出席。

8.在案情適切的環境下,法庭可以在上訴人不按照法庭指示行事引致影響上訴的進度之情況,推斷上訴人沒有誠意進行上訴或甚至是刻意妨礙上訴的進度,因而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並以此理由撤銷該上訴:Re: Pattini Kuttige Sampath Thushara Nonis CACV 49 of 2013,4 September 2013; Choy Bing Wing v President of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ngineers CACV 172 of 2013,19 February 2014;Re: Dipankar Joshi CACV 39/2013,13 August 2014。

9.在本案中,基於被告人在本庭多番查詢後均完全沒有就他不按該指示行事作任何解釋,又多次缺席關乎本上訴的聆訊,本庭有充份理由推斷他沒有真正意圖進行上訴或刻意妨礙上訴的進度。本庭認為被告人的行逕有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之嫌。

10.在這情況下,本庭現頒令如下:除非被告人在2015年8月19日前按照司法常務官2013年4月15日的指示製備及提交草擬上訴文件夾,法庭將不再作進一步通知自動撤銷被告人在本案的上訴和頒令他支付原告人在本上訴的訟費。

(林文瀚) (關淑馨) (潘兆初)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法官 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