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曉禮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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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早前承認一項盜竊罪,本席把第一被告的判刑押後至第二被告審訊完畢後才作判刑。本席在今天(即2014年11月24日)就第二被告的審訊頒下裁決理由書。第二被告被判罪名成立。本席今天會一併處理第一和第二被告的判刑。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50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0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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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曉禮 ZHANG Xiaoli (第一被告人)
  卓亞營 ZHUO Yaying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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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11月2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天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詠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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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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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早前承認一項盜竊罪,本席把第一被告的判刑押後至第二被告審訊完畢後才作判刑。本席在今天(即2014年11月24日)就第二被告的審訊頒下裁決理由書。第二被告被判罪名成立。本席今天會一併處理第一和第二被告的判刑。

2.就第一被告承認的案情如下:

3.2014年4月15日,警方接獲有人報警,懷疑有人砍伐樹木,於是派警員34796(控方第一證人)和警員50922(控方第二證人)前往大嶼山深屈道深屈村查察。

4.同日大約9時20分,控方第二證人看見第一被告和另一人在深屈村7號外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他們。第一被告和另一人展示內地雙程證,並聲稱他們是前來遠足。控方第一證人搜查第一被告的背囊,並且找到一截俗稱香樹的土沉香樹根。第一被告帶警員到附近地方,嘗試找第一被告聲稱找到樹枝的地方。警員找不到有樹枝被砍伐的跡象。警員在另一名男子的背囊找到一些香樹的樹根和木碎。第一被告在警誡下聲稱,他在山上拾到樹枝,打算把樹枝帶回內地栽種或出售。稍後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 第一被告和他朋友同在2014年4月12日來港。他們在一間旅舍住宿,被捕當天,他們到深屈村遠足;

(2) 第一被告在山上找到一支樹枝,樹枝底部有一些泥土包裹著;

(3) 從樹枝的氣味,第一被告知道是香樹,於是打算帶回內地轉售;

(4) 第一被告聲稱他來港是消閒和買藥物,而第二被告則是買金;

(5) 第一被告沒有工作,另一名男子支付第一被告來港的旅費。

5.出入境紀錄指出,第一和另一名男子在2014年4月12日上午7時40分左右,經羅湖來港。

6.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彭權森先生指出,涉案的樹枝、根部和木碎都是新近從香樹的根部、樹幹及枝部切割下來。這些香樹的市值約為$17,200元。

7.就第二被告的案情,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經詳細道出。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一同來港,第二被告支付兩人大部分來港的旅費。他們在留港最後一天,即4月15日,刻意到大嶼山深屈村。第二被告聲稱行山,但不能找到路線。後來因為第一被告扭傷腳踝而取消行程。第一被告的背囊有一根樹根,而第二被告背囊內有三項的土沉香樹枝或樹皮。就第二被告背囊中的其中一項證物P10,本席因為那沉香觀音像的存在,而把疑點利益歸於第二被告。因此,本案只是涉及0.23千克的土沉香。第一和第二被告因為夥同效應,而干犯偷竊這些土沉香,而這些土沉香是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8.控方亦因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因指明罪行引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和程度,因而加刑。控方提議加刑百分之二十五。

求情理由

9.代表第一被告的大律師說第一被告剛再為人父,現有二子一女,妻兒都在內地農村居住。第一被告是初中程度,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第一被告坦白認罪。辯方大律師聲稱,第一被告在被捕時,身上並沒有砍伐的工具。第一被告只是從地上執拾到那土沉香樹根(證物P2)。

10.辯方亦呈上第一被告自己寫,和第一被告妻子所寫的求情信。第一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對香港法律不了解,在香港取了一棵沉香樹。第一被告因為干犯香港法律而感到後悔。在收押期間反省己過,想及家中老人與小孩而痛心疾首,承諾改過自新,不再犯事。第一被告的妻子在求情信中說因為第一被告被捕,令她徹夜難眠、日夜擔心。家中老人體弱多病,而幼小的亦需要多加照顧,希望法庭能夠酌情輕判,使第一被告能夠早日回家。

11.辯方亦呈上兩宗區域法院的案例,特區楊國蘭DCCC 21/2014和特區楊建曾DCCC 425/2012,判刑起點由兩年至三年不等。辯方亦不反對控方加刑百分之二十五的申請。

12.就第二被告,本席向他再次解釋求情的作用,亦再次給第二被告機會求情,和會否反對控方就加刑的申請。第二被告說他認為沒有犯罪,因此不需要,亦不存在求情的需要。

13.控方在專家證人的報告中,已經提及在香港砍伐土沉香樹的禍害,和對自然環境和生態的破壞。上訴庭在特區林珠金CACC 114/2013明言,沉香樹已經成為瀕危植物,但非法砍伐沉香樹的情況,包括砍伐較細小的沉香樹仍然普遍。這類非法砍伐和偷取沉香樹的罪行必須阻嚇。上訴庭亦強調,事件的嚴重性不在於申請人偷取木片或樹片的重量,而是在於他們的罪行,令一棵沉香樹遭受非法的砍伐,對郊野的自然環境以及沉香樹的存活,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上訴庭在多宗的案件表明,非法盜取沉香樹的罪行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即36個月,而法庭亦因為罪行的普遍性,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特別加刑百分之二十五。

14.就本案而言,涉案的土沉香份量不多,只是0.23千克(0.19千克樹枝和0.04千克根部),但重量並不是唯一和主要的判刑考慮因素。控方沒有證據指出兩名被告使用砍伐工具,而兩名被告身上亦沒有這些工具。兩名被告是從內地來港,跨境犯案。

15.在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以30個月為起點。第一被告坦白認罪,本席亦相信他是有悔意,亦會守法奉公,承諾不再犯事。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第一被告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這是明智之舉。第一被告不反對控方加刑百分之二十五的申請,本席亦認為控方有足夠的根據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在加刑後,本席以37個月為基準,因為被告的認罪,本席寬大地減至24個月。

16.第二被告不承認控罪,是經過審訊後定罪。第二被告認為他沒有犯罪,因此沒有求情的必要,亦不存在求情的因素。第二被告在法庭的查問下,認為他對加刑的申請不表示立場。本席相信第二被告是主事人,第一被告是聽從第二被告。

17.第二被告現年31歲,已婚,有一子一女,家住內地,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基於夥同效應和判罰的一致性,本席同樣地以30個月為起點,因應控方的加刑百分之二十五,而增至37個月。由於第二被告並沒有任何求情理由,本席判第二被告入獄37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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