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勝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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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8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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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案情 2.2014年4月12日下午大約5時05分, 一隊警務人員在香港新界沙頭角蓮麻坑路缸山附近的山坡進行掃蕩時, 發現被告人從附近的樹林走出來。警員隨即截停被告人, 在被告人的背囊內搜出一個紅色膠袋, 內裡有20塊重0.13公斤的土沉香樹木片。除此之外, 警員亦從背囊內搜出一批工具, 包括一個鋤頭(長35公分) 、一把柴刀(長60公分) 、一把鋸(長60公分) 、一個三角銼、一塊磨刀石、一支電筒和一對手套。警員以盜竊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 被告人要求警員給予機會, 並且說這些土沉香樹木片只可以賣得港幣100元。 3.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 於警誡下, 被告人供稱, 他在2014年4月10日與一名工作夥伴一起來港, 目的是替做裝修工作的兒子購買漆油。但是, 在過關後, 他與他的工作夥伴失去聯絡。在來港後的第一晚, 他在深水埗一間賓館居住, 在賓館裡找到上述工具, 他就帶著這些工具前往沙頭角找尋工作。當他到達沙頭角後, 他看見一棵「倒下」的土沉香樹, 他便從樹幹切割出一些木片, 打算把它們出售或磨碎為粉末。 4.漁農自然護理署的植物專家彭權森先生確認, 從被告人背囊中搜出的木片, 是從土沉香樹的樹幹或樹枝新近切割出來的,估計價值為3,900元。專家亦認為, 被告人背囊內的鋤頭 、刀和鋸是適用於砍伐土沉香樹, 而三角銼和磨刀石則適用於磨利上述的工具。彭先生認為, 持續砍伐此類樹木對香港整體的天然特質和天然樹林的生態環境已造成無法挽救的破壞, 對社會的天然資源做成甚大損失。在控辯雙方同意下, 控方呈交專家彭先生的證人供詞給本席參考。 5.當被告人認罪時, 他聲稱涉案的土沉香木片不是新木, 而是「燒咗嘅、乾咗嘅木」。辯方律師向被告人索取進一步指示。根據指示, 辯方律師告知本席, 被告人是從一棵「倒下」的土沉香樹樹幹, 大約1米多長, 10公分粗, 斬出涉案的木塊, 被告人說樹幹的上面部份是乾的, 下面部份是濕的, 他是從樹幹的上面斬出這些木塊。控方不接受被告人的說法。本席因此安排進行查證事實的「紐頓聆訊」。但在控方將專家的進一步報告交給辯方後, 被告人撤回他先前的說法, 承認涉案的沉香樹木片是從仍然在生長的土沉香樹切割出來的。 犯罪紀錄 6.被告人是初犯。 個人及家庭背景 7.被告人現年60歲, 在中國大陸出生和居住, 曾接受小學教育。他是一名農夫, 月入人民幣200至300元。他的妻子在2008年去世。他有一子兩女, 他們均已年過30歲。被告人現時與93歲的母親同住。 減刑陳詞 8.辯方律師告知本席, 被告人犯案, 因為他聽聞砍伐土沉香樹來售賣可以賺錢。但被告人估計涉案的土沉香樹木片只可以賣得人民幣100元, 所以他的罪行得益有限。辯方律師指出, 對於斬伐土沉香樹的罪行, 雖則上訴法庭曾經說過,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年: 見HKSAR v Wen Zelang (溫澤浪)[2], 但這個起點並非不可改變的緊身衣: 見HKSAR v Xie Jinbin(謝錦彬) [3]。辯方律師特別引用兩宗區域法院案件的判刑。它們是HKSAR v Yang Jianzeng[4], 和HKSAR v Liang Jianghong[5]。在這兩宗案件中, 涉及的土沉香木重量分別是0.12公斤和0.478公斤, 與本案沉香樹木片的重量相約, 而兩名區域法院法官均是採用監禁2年為量刑起點。因此, 律師要求本席採用較一般基準為低的量刑起點, 並且基於被告人認罪、初犯、有悔意、犯案時單獨行事及會回鄉告訴其他人不要來港偷沉香樹, 要求輕判。 9.辯方律師呈上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 加刑申請 10.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提供資料, 要求法庭考慮因最近發生的偷竊土沉香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對被告人加重處罰。 11.辯方律師不爭議加刑申請。他亦指出, 根據以往案例, 加刑的幅度是百份之二十五。 判刑理由 12.偷竊土沉香樹的木片或樹皮, 不單止導致樹木的物主損失財物, 它更加損害瀕危植物, 破壞本港的生態環境, 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因此, 刑罰不單止要對偷竊財物的行為作出處分, 它還要達到保護瀕危植物的目標, 故此刑罰必須同時間具有懲罰性和阻嚇性。在阻嚇性方面, 刑罰不單止要阻嚇在法庭面前的被告人令他不會再犯, 它還要阻嚇其他人抄襲相同的犯罪行為。為了達致這些判刑目的, 本席肯定, 即使被告人承認控罪和初次犯罪, 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13.至於定量方面, 上訴庭指出, 刑罰並非只是根據被盜土沉香的重量, 而是根據罪行的嚴重性: 見謝錦彬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珠金案[6], 上訴庭再次指出, 罪行的嚴重性不在於犯案人偷取沉香樹木片及樹皮的重量, 而是在於他的罪行會令一顆沉香樹遭受非法砍伐, 對郊野的自然環境及沉香樹的存活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 從多宗案件可見, 即使偷竊的土沉香樹木片及樹皮的重量不多, 一般的量刑基準是監禁3年 。例如, 溫澤浪案涉及5.6公斤土沉香木; 林珠金案涉及1.3公斤, 而謝錦彬案更只涉及0.677公斤。 14.不過, 另一方面, 據本席對上述判例的理解, 當上訴庭指出被盜土沉香樹樹木的重量並非決定性因素時, 它沒有排除重量是其中一個量刑的考慮因素, 更從來沒有說過不論偷竊多少重量的土沉香樹木, 量刑起點不可以低於監禁3年。本席注意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盧其風案[7], 上訴人身上只有0.01公斤土沉香木碎, 而初審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年。雖則上訴庭確認該量刑起點, 但上訴庭亦指出, 根據該案的案情, 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與另外3人一同砍伐沉香樹, 而他們砍伐得來的沉香樹木亦被人帶走, 但帶走的沉香樹木的重量則無從稽考。因此, 盧其風案並不是偷竊0.01公斤土沉香木碎也會導致監禁3年量刑起點的判例。 15.本席亦參考辯方律師引述的兩宗區域法院案件。不同的主審法官亦是基於被盜沉香樹的樹木較少量而只是採用監禁24個月為量刑起點。 16.在本案中, 被告人偷竊的土沉香木片重0.13公斤。經小心考慮後, 本席認為,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4個月。 17.至於減刑因素, 被告人為了一己私利而犯法, 這種經濟理由不是減刑因素。 18.被告人需要在監獄服刑, 因此不能照顧93歲的母親。但是, 他在犯法前經已清楚知道自已對母親的責任, 他卻不理會一旦被捕有可能引致不能照顧母親的後果。在這種情況下, 他不可以因為母親得不到他的照顧而受苦而獲得減刑。無論如何, 本席認為, 被告人的三名成年子女可以負擔起照顧老人家的責任。 19.本案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是被告人認罪。雖則被告人曾一度聲稱他是從經已死去的沉香樹偷取涉案的木片, 但他在得到專家的報告後不再堅持自己的說法, 紐頓聆訊最終不用進行。在這種情況下, 本席依然給予他減刑三份之一。 20.但除此之外, 刑期沒有其它扣減的空間。 21.因此, 假若控方沒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要求增加刑罰, 本席會判處被告人監禁16個月。 22.對於加刑申請, 辯方律師沒有異議, 本席亦接納有足夠理據支持加刑申請。 23.從上述判例可見, 上訴庭經已多次確認, 恰當的加刑幅度是百份之二十五。辯方律師沒有異議, 本席亦沒有不跟隨的理由。本席裁定, 恰當的加刑幅度是百份之二十五。 24.基於以上理由,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1]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 [2006] 4 HKLRD 460。 [3] [2011] 2 HKLRD 631。 [4] DCCC425/2012。 [5] DCCC131/2012。 [6] CACC114/2013。 [7] CACC42/2013。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