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珠金

Case No.CACC 114/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Feb 2014
Judge楊振權 VP, 朱芬齡 JA, 潘兆初 J
Case Document
100%

CACC 11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1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0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林珠金
(lam chu k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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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4年1月24日
判案日期: 2014年1月24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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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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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林珠金)被控一項盜竊罪,涉案財物是1.3公斤的土沉香木。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2.2013年3月19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在同日判他入獄3年9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在2013年4月3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3.2013年8月2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撤銷有關申請。申請人仍不服,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經聆訊後,本庭駁回全部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控方案情及證據

4.2012年9月20日上午約10時35分,兩名警員在新界葵涌上葵涌村及打磚坪村一帶進行反爆竊巡邏時發現上葵涌村29號對上山坡約15米的位置,有一棵沉香樹有被砍伐的痕跡。兩名警員上前查看,並發現約100米外有三名人士蹲在地上,圍著一條橫躺在地上的樹幹。兩名警員走近並在約7米外的矮樹叢後觀察該三名人士。

5.警員指看見申請人是三名男子之一,他穿著長袖恤衫、牛仔褲及孭著一背囊、右手拿著一把刀,劈了地上的樹幹10多下,削出一些木片,而當時地上已有不少樹木片。同時間,另外一名男子用鋸切割同一樹幹,另第三名男子則按着樹幹。該兩名男子沒有孭着袋或背囊。

6.警員觀察了約一分鐘後,便走向該三名男子,而該三名男子便立即起身逃跑。兩名男子成功逃脫,申請人則被捉著。警員同時檢獲申請人孭著的背囊及在現場地上的刀和鋸。

7.警員查問申請人為何在該地方出現,申請人說自己只是路過。警員再問申請人刀和鋸是不是他的,申請人沒有回應。警員搜查申請人,在他身上發現他的手提電話和銀包,內有申請人的身份證。

8.警員亦在申請人的背囊搜出一把尖鋤、一塊金屬片、一塊磨刀石、一張卡片及兩個分別是紅色及藍色的環保袋。警員同時在地上檢走三塊木片及一塊樹皮。

9.警誡下,申請人說:“我冇偷沉香木,我行山經過咋。”

10.警員將申請人帶返警署後,將拘捕他的過程及申請人在警誡下的回應筆錄及向申請人複讀。申請人簽名表示同意記錄內容。

11.同日晚上,警長在一名翻譯員在場下和申請人進行錄影會面。申請人指自己是一名散工,替人搬運雜物。申請人表示被拘捕前約在早上8時30分,單獨等僱主帶他開工不果,便開始行山及飲啤酒。他上山後看見兩人在斬沉香樹。該兩名人士問申請人是否認識沉香,申請人表示不認識,並追問是否作拜神用。該兩人說不是,是作藥用。其後該兩名人士邀請申請人替他們“睇水”,如看見有人就出聲,並表示會給申請人300元酬勞。

12.結果申請人留在現場觀看他們斬樹,但約20分鐘後有警員抵達將他拘捕。

13.申請人指不認識斬樹的兩名男子,自己亦沒拿過刀斬樹。申請人同意事發時帶着一個背囊內有環保袋,但他是打算用作購物及裝載雜物用,而磨石、鋤及鐵片各有用途。雖然其背囊內的卡片上印有「電白沉香園經營站-李文明」,但申請人表示不認識他,沒有和他有聯絡,亦沒有去過卡片上印上的地址。申請人指卡片是逃脫的兩名男子之一給他的,以免他害怕收不到他應得的300元酬勞。

14.申請人力稱雖然在案發時他知道逃脫的兩名男子正在斬沉香木,但他沒有參與其事。

申請人的答辯理由

15.申請人指被捕後,警員硬指他替人“睇水”,而事實上他只是行山經過案發現場。申請人指他是在警員的威逼利誘及在警員的指導下在錄影會面時,說出一些虛假的招認說話。申請人強調是在錄影會面時才首次見到背囊及其載有的物件。

16.申請人作供自辯時,重申自己是散工,案發時他是在現場附近的公園等一名僱主帶他去開工,但等了兩小時也等不到,故決定上山走走。申請人指他看見兩名男子在斬樹,而該兩名男子表示願意給他二、三百元酬金,要他“睇水”。申請人指自己拒絕,但留在現場,一邊飲酒,一邊看着他們斬樹,直至有警員出現。申請人更指自己攜帶的背囊遭兩名逃脫的男子之一拿走,故拾起該名男子遺下的背囊追趕他,但結果卻遭警員拘捕。

17.申請人重申警員檢獲的背囊和內裏的東西都不是他的,而警員在現場只從背囊內拿出過一張卡片給他看。

原審法官的裁決

18.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指警員對他做過任何不當行為。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在錄影會面記錄的說話是自願作出的。原審法官裁定涉案警員都是誠實可靠,亦有向法庭說出事實經過。

19.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解釋。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起初辯稱是行山經過現場,但因其背囊遭警員檢獲,故要改口稱替人“睇水”。

20.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和其餘兩名逃脫的男子是夥同行事,在案發現場將沉香樹幹斬開分成小段以方便拿走。

21.原審法官認定涉案的沉香樹幹屬他人的財物,而申請人和其同謀目的是挪佔及意圖永久剝奪屬於他人的財產,因此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2.申請人在其書面陳詞,重申其立場,指是在警員的威逼利誘下才簽了警誡供詞及他因為不識字,故不知悉供詞的內容。申請人亦指錄影會面記錄的內容是警員教他說的。申請人強調真正偷竊沉香樹木的人是逃脫了的兩名男子。他向本庭陳述時,僅重複原審時的立場,及力稱自己是無辜,遭警員誣告。

討論

23.本案的裁決全建基在原審法官就事實所作的決定。申請人指案發時在山邊等僱主帶他開工及兩名逃脫人士願意給他酬勞要他“睇水”的說法不具任何說服力。他解釋自己的背囊遭逃脫的兩名男子之一錯誤拿走,亦明顯是不可信。

24.原審法官絕對有權否定申請人的解釋及接納警員的證供。根據警員的證供及申請人的招認,申請人明顯是和兩名逃脫的男子一起行事,他們砍伐沉香樹幹,目的是偷取該些沉香木圖利。

25.對申請人被裁定盜竊罪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

判刑

26.沉香樹是香港珍貴的天然植物資源之一,但其特性及價值總是會吸引犯罪份子的關注,導致許多在香港郊野的沉香樹遭人非法砍伐,令沉香樹大量消失。目前沉香樹在香港的數量已越來越少,更成為要受保護的植物品種之一。

27.即使沉香樹已成為瀕危植物,但非法砍伐沉香樹的情況,包括砍伐較細小的沉香樹,仍極為普遍。

28.本庭同意原審法官的立場,認為非法砍伐及偷取沉香樹的罪行必須阻嚇。

29.雖然申請人只是被控偷取了1.3公斤的土沉香木片及樹皮,但事件的嚴重性不在於申請人偷取木片及樹皮的重量,而是在於他的罪行會令一顆沉香樹遭非法砍伐,對郊野的自然環境及沉香樹的存活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30.本庭在多宗案件都表明非法盜取沉香樹的罪行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而法庭亦會以罪行的普遍性為理由,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刑期加重25%(見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HKSAR v Xie Jinbin CACC 195/2010,HKSAR v Bu Hua Lai and Others CACC 380/2006等案)。

31.申請人指有被告人因盜取“沉香木”而被判刑1個月的說法不合信。他指有其他同類案件的判刑較他的判刑為輕的說法亦沒有足夠基礎支持。

32.申請人被判的刑期絕非明顯過重,而是和本庭就同類案件的判刑相符。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沒有基礎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因此,本庭亦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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