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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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3年10月26日早上大約9時05分, 報案人看見4名男子包括被告人正在大埔滘優景里步行進入瞭望里, 他們向報案人表示正在行山。報案人跟著報警。警員接報到達現場後展開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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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21/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2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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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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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14年4月2日下午12時23分
出席人士: 蔡順昌,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馬詠璋由麥家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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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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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1]

案情

2.2013年10月26日早上大約9時05分, 報案人看見4名男子包括被告人正在大埔滘優景里步行進入瞭望里, 他們向報案人表示正在行山。報案人跟著報警。警員接報到達現場後展開搜索。

3.在當天早上大約10時42分, 警員看見被告人在瞭望里附近的一間廢置舊屋內。當時被告人用恤衫包裹牙香樹(俗稱土沉香) 的木片, 並且把它們放進自己的背包內。這些土沉香樹木片重0.3公斤。警員亦同時發現在舊屋內有1.44公斤土沉香樹木片, 及一節重3.716公斤已腐爛的土沉香樹樹幹。警員於是拘捕被告人。

4.漁農自然護理署的植物專家確認, 上述的兩批木片和一節樹幹是新近從土沉香樹的樹枝或樹幹割下來的。專家亦證實, 蓄意砍伐和破壞大株和小株的土沉香樹, 經已破壞生物的棲息地, 及危害這類林地生物的正常生態關係, 及對香港社會造成極大損失。專家估計, 被告人背包內0.3公斤土沉香樹木片的價值是港幣300元, 在屋內的1.44公斤土沉香樹木片的價值是港幣1,440元。

5.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 被告人於警誡下供稱在2013年10月23日入境香港, 及案發當日他正在公園遠足。

6.當被告人認罪時, 他向本席確認, 他在案發時偷竊控罪所指的土沉香樹木片。

7.在控辯雙方同意下, 控方呈交漁農自然護理署的植物專家彭權森先生的證人供詞給本席參考。

犯罪紀錄

8.被告人是初犯。

個人及家庭背景

9.被告人現年37歲, 在中國大陸出生和居住, 家鄉在茂名, 曾接受小學教育, 其後任職地盤工人和廚師, 來港之前, 在深圳一間酒店任職廚房學徒, 月入人民幣1,800元。被告人經已結婚, 在家鄉的親人有70歲及經已退休的父親、妻子、13歲大的兒子, 和兩名分別是10歲和6歲的女兒。全部倚靠被告人供養。被告人的母親經已去世。

減刑陳詞

10.辯方大律師指出, 被告人趁著國慶假期來港購物和旅行, 在朋友家中居住。由於朋友是一名的士司機, 沒有空閒時間陪伴被告人, 所以被告人自己找尋節目。被告人遇到從茂名來港的鄉里。閒談間, 鄉里建議他可以前往大埔滘行山, 看看可否遇見一些沉香樹木塊, 執拾它們回家變賣賺些金錢。鄉里還透過短訊教導被告人乘坐交通工具到達案發地點。大律師強調, 被告人只是意圖尋找經已被斬伐下來的沉香樹木片, 完全沒有斬樹的意圖, 所以被告人的身上沒有任何工具。大律師亦指出, 警方到場時被告人只是一個人在舊屋內包裹控罪所指的土沉香樹木片, 這顯示他亦不是夥同其他人一起犯法。大律師強調, 被告人犯案時沒有周詳的策劃, 只是業餘性質, 而且, 控罪涉及的土沉香樹木片份量不多, 而且是來自經已被斬下的樹, 故此它們亦經已是乾燥了一段時間。大律師指出, 被告經已知錯及非常後悔, 希望可以盡快回家供養家人。大律師替被告人呈上兩封求情信。基於被告人坦白認罪, 大律師懇求法庭輕判。

加刑申請

11.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提供資料, 要求法庭考慮因最近發生的偷竊土沉香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對被告人加重處罰。

12.辯方大律師不爭議加刑申請, 但要求法庭將加刑幅度儘量降低。

判刑理由

13.本席經已小心考慮減刑陳詞, 亦考慮到一些相關的判例。毫無疑問, 本案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辯方大律師沒有要求本席採取其他方式的判刑。大律師的陳詞只是集中於刑罰的定量。

14.辯方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鍾錦家[2]案。大律師力陳, 在該案中, 犯案人與其他人串謀偷竊, 負責駕駛一隻小船, 接載4名男子上船, 而該4名男子正在準備將36棵連根拔起的羅漢松搬上船運走。在該案中, 上訴庭認為該項串謀偷竊罪的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7個月, 及加刑幅度是35%。大律師力陳, 由於本案的被告人單獨行事, 沒有策劃, 沒有斬樹而只是涉及偷竊小量的土沉香樹木片, 故此刑罰理應較鍾錦家案為輕。

15.本席認為, 鍾錦家案不適用於本案, 因為該案的被盜物品是羅漢松, 而本案涉及土沉香樹。土沉香樹經已被界定為瀕危植物, 羅漢松並不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謝錦彬[3]案 , 上訴法庭清楚說明, 偷竊羅漢松的判例並不適用於偷竊土沉香, 後者刑期較重。

16.就著偷竊土沉香樹的判例, 本席可以找到的最新判例是香法特別行政區訴林珠金[4]案 , 判辭在2014年2月13日領發。上訴法庭對偷竊土沉香樹的判刑有以下陳述:

「26. 沉香樹是香港珍貴的天然植物資源之一, 但其特性及價值總是會吸引犯罪份子的關注, 導致許多在香港郊野的沉香樹遭人非法砍伐, 令沉香樹大量消失。目前沉香樹在香港的數量已越來越少, 更成為受保護的植物品種之一。

27. 即使沉香樹已成為瀕危植物, 但非法砍伐沉香樹的情況, 包括砍伐較細小的沉香樹, 仍然極為普遍。

28. 本庭同意原審法官的立場, 認為非法砍伐及偷取沉香樹的罪行必須阻嚇。

29. 雖然申請人只是被控偷取了1.3公斤的土沉香木片及樹皮, 但事件的嚴重性不在於申請人偷取木片及樹皮的重量, 而是在於他的罪行會令一顆沉香樹遭非法砍伐, 對郊野的自然環境及沉香樹的存活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30. 本庭在多宗案件都表明非法盜取沉香樹的罪行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 而法庭亦會以罪行的普遍性為理由,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刑期加重25% … 。」

17.林珠金案中, 犯案人偷取的土沉香份量不算多, 只是1.3公斤的土沉香樹木片及樹皮。上訴庭確認原審法官採用的監禁3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及運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給予的權力加刑25%是恰當。

18.在本案中, 雖則在發現被告人的現埸找到其他土沉樹香木片和一節土沉香樹樹幹, 但被告人只是被控偷竊他放進其背包內的土沉香樹木片。控罪涉及的土沉香數量只有0.3公斤重, 較林珠金案為少。

19.但是, 上訴法庭在謝錦彬案經已說明, 被盜土沉香的重量並非是釐定刑罰的決定性因素, 法庭還需要考慮其他的因素, 包括沉香樹受到的傷害、犯案人的謀利動機、犯罪時採用的手法, 和罪行嚴重性等等。該案的犯案人偷竊0.677公斤土沉香。上訴庭確認原審法官採用的監禁36個月是恰當的量刑起點。

20.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盧其風[5]案, 申請人承認與另外3人一起企圖盜竊沉香樹, 在他的背包內找到一把刀、一把鋸、一個鑿、一塊磨刀石和0.01公斤土沉香木碎。上訴庭確認, 原審法官採用的監禁36個月量刑起點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25%是恰當。

21.由此可見, 即使是偷竊少至0.01公斤的土沉香樹木碎, 量刑起點也可以是監禁36個月。在本案中, 土沉香樹木片的重量當然較盧其風案為多。

22.但是, 本席注意到在盧其風案, 犯案人帶備工具及與其他人一起犯案。在本案中, 沒有證據被告人帶備工具, 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經砍伐土沉香樹, 而根據他的說法, 他偷取的土沉香樹木片經已是在該舊屋之內。本席看不見反駁被告人說法的證據。

23.再者, 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的植物專家彭權森先生的證人供詞, 本案檢獲的全部土沉香樹木片有深色樹脂的特徵, 是木材受到感染的結果, 而且由於這些木片只有疏落小幅的深色樹脂, 所以相信它們是屬於質素低的沉香。同意案情亦顯示, 在現場發現的土沉香樹樹幹經已腐爛, 而從主控官提供的資料, 被告人被警員發現時是在該樹幹旁邊包裹土沉香木片。本席相信控罪所指的土沉香樹木片也是來自該節樹幹。因此, 本席相信, 被告人偷竊的土沉香樹木片是來自受到感染和經已腐爛的土沉香樹樹幹。

2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廣秀[6]案, 申請人被裁定企圖偷竊一棵土沉香樹罪名成立。在案發時, 他蹲下在一棵土沉香樹的底部徒手掘地, 而他的同黨徒手剝樹皮。他們沒有帶備任何工具。上訴法庭認為, 基於申請人和他的同黨只是徒手干擾該樹, 而且該樹經已枯萎及受到感染,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0個月, 但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25%幅度依然是恰當。

25.本案的被告人沒有帶備工具, 偷竊的土沉香樹木片來自受到感染和經已腐爛的土沉香樹樹幹, 情況與楊廣秀案相同。再者, 被告人是單獨行事, 而楊廣秀案的犯案人與另一人一起犯案, 這點對被告人有利。但另一方面, 在楊廣秀案, 犯案人和同黨未曾偷取任何東面時犯案人便經已被捕, 而本案的被告人經已將0.3公斤的土沉香樹木片放進背包內。這兩點看起來是互相抵消。

26.在考慮了本案的情節和上述判例後,本席認為, 本案的恰當量刑起點是監禁30個月。

27.至於減刑因素, 即使是業餘性質, 被告人依然是為了一己私利而犯法, 不能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

28.被告人因為犯法而需要在監獄服刑, 他的家人因而得不到他的供養。但這是被告人犯法引起的必然後果, 因此也不構成減刑因素。

29.本案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是被告人認罪, 他可以得到減刑三份之一。但除此之外, 刑期沒有其它扣減的空間。

30.因此, 假若控方沒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要求增加刑罰, 本席會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31.對於加刑申請, 辯方律師沒有異議, 本席亦接納有足夠理據支持加刑申請。

32.辯方大律師要求加刑幅度儘量小。

33.從上述判例可見, 上訴法庭經已多次確認, 恰當的加刑幅度是25%。本席沒有不跟隨的理由。本席裁定, 恰當的加刑幅度是25%。

34.基於以上理由,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5個月。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

[1]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 CACC67/2008。

[3] [2011] 2 HKLRD 631。

[4] CACC114/2013。

[5] CACC42/2013。

[6] CACC469/2012。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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