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家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3/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否認一項「在醫院內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3章《醫院管理局附例》第 7(1)(c)及10(a) 條,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朱文瀚先生席前接受審訊,結果被定罪,處罰款1,500 元。上訴人不服,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MA 113/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1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3453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徐家雄(TSUI KA HUNG)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5年3月24日
裁判日期: 2015年3月2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3月27日

1.上訴人否認一項「在醫院內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3章《醫院管理局附例》第 7(1)(c)及10(a) 條,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朱文瀚先生席前接受審訊,結果被定罪,處罰款1,500 元。上訴人不服,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香港眼科醫院內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案發日期為2014年4月10日。

原審裁決

3.有關本案的一切,都可從原審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得知:

控方案情

7. 控方傳召了兩位證人,分別是第一控方證人莫惠萍女士,及第二控方證人林子敏小姐。

第一控方證人莫女士的證供撮要

8. 莫女士是涉案醫院的護士長,她在眼科門診部工作。案發時她正在值班,與第二控方證人林小姐在146號房的治療室工作。當時負責處理病人量度眼壓,由於當日病人眾多,他們均需要輪候。當準備為被告人量度眼壓時,被告人突然向坐在右方的另一位正在輪候的病人楊先生咳嗽,於是莫女士提議將一個口罩給予被告人。被告人突然情緒激動站起來手指指著莫女士,大聲兇惡地辱罵莫女士「死八婆,𨳒你老母!」(下稱 “粗言穢語”),被告人亦有罵其他的粗言。此時,楊先生亦替莫女士不值而說被告人的不是。其後被告人對楊先生亦有說其他粗言,互相對罵,於是第二控方證人林小姐提議協助被告人量度眼壓。被告人繼續向楊先生辱罵及行前兩步狀似襲擊他人。莫女士聽到被告人上述的粗言穢語後感覺受到極度侮辱。因害怕被告人與另外一位病人楊先生會大打出手,終於勸阻楊先生到遠處等候,其後通知保安員代為報警處理。

9. 盤問時,莫女士不同意被告人所指當時被告人其實是向莫女士咳嗽,而並非向坐在旁邊的楊先生咳嗽。他亦不同意被告人曾向莫女士咳嗽,因此莫女士要求被告人戴口罩。但他同意被告人曾經說過「你咁怕死,唔好做護士吖!」這句說話。莫女士同意被告人曾說過粗言。莫女士說楊先生沒有向被告人說過任何粗言,反而被告人向楊先生辱罵粗言,但責罵完莫小姐後才責罵楊先生的。

第二控方證人林小姐的證供撮要

10. .林小姐是醫院的病人服務助理,在眼科門診部工作,負責協助病人量度眼壓等。案發時,有兩名病人在治療室正在等候量度眼壓。當時見被告人突然向另一位病人楊先生咳嗽,護士長莫女士於是向被告人提議不如給予他一個口罩。但被告人突然作出極大反應,用粗言辱罵莫女士「死八婆,𨳒你老母!」。楊先生亦有說被告人的不是,被告人於是走到楊先生的面前,莫女士於是傳召保安員到場。而林小姐其後亦替被告量度眼壓。被告度完眼壓後亦繼續用粗言辱罵楊先生「關你乜嘢事,關你乜𨶙嘢事」等的粗言,當時被告人情緒非常激動,及聲線很大及兇惡,其後被告人辱罵保安員,而最終保安員亦報警處理。

11. .盤問時,林小姐不同意被告人所指被告人曾經說過他不需要戴口罩,及他因此不想量度眼壓而要離開。林小姐不知道為甚麼被告人會用粗言穢語辱罵莫女士。林小姐不同意被告人所指楊先生先用粗言辱罵被告人這說法。林小姐亦不同意被告人從來沒有用粗言穢語辱罵莫女士。林小姐不同意被告人量度完眼壓之後已沒有繼續用粗言辱罵楊先生。

表面證供

12. 法庭考慮了控方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中段陳詞後,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13.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為此對他作出不利的揣測。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14. 被告人陳述當時他根本沒有用粗言穢語辱罵第一控方證人莫女士,亦沒有直接辱罵她,被告人只是與楊先生對罵。林小姐事發時已記不起事發經過,而被告人亦曾經被保安員阻止離開,懷疑受到非法禁錮的情況。

一般法律指引

15. 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標準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毋須證明自己清白。至於辯方的版本,只要法庭認為有可能是真的話,法庭都要接受這個版本為事實。

證據評估與分析

16. 本席已細心考慮了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她們在庭上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本席亦有考慮辯方的結案陳詞。本案主要爭議點是:究竟被告人有否在香港眼科醫院內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

17. 本席認為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她們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亦未受動搖。本席認為她們兩人事前均不認識被告人,雙方亦沒有任何利益關係。因此,兩位證人實在沒有理由誣告被告人。本席認為她們的證言道出了事實和真相,法庭因此裁定她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8. 本席不接納被告人說從來沒有向第一控方證人莫女士辱罵粗言穢語的說法,因莫女士已明確地否認,莫女士亦清楚講述當時被告人曾說過的粗言穢語,本席不在此複述。莫女士亦有清晰明確地道出被告人當時情緒激動,聲線很大,以及非常兇惡,這方面的重要證供與林小姐的證供完全吻合,而且當時在一個治療室內發生,兩位證人亦可近距離,沒有任何阻隔的情況下清楚聽到被告人所說的粗言穢語及看到被告人說粗言穢語時的神態舉止。再者,假若被告人從來沒有說過粗言穢語,言下之意,即指兩位控方證人冒著妨礙司法公正的危險情況下誣告被告人,但同時亦要求保安員報警處理,這個說法完全不合邏輯,不合理,不可信。

裁定事發經過

19. 基於上述分析,本席裁定案發時正如控方證人所述,被告人的確有向楊先生咳嗽,而當莫女士提議被告人戴回口罩時,被告人高聲兇惡地用粗言穢語辱罵莫女士及楊先生。當時林小姐亦在場,耳聞目睹以上事件的發生經過,被告人說的粗言穢語及其他粗言絕對令他人厭惡及煩擾。

20. 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法庭毫無疑問地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傳票控罪罪名成立。

判刑及判刑理由

21. 在判刑前,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家庭與經濟狀況及求情理由。被告人表示他現年55歲,已失業兩年,手部受傷因此領取綜援每月2,158元。他已離婚及沒有小孩需要供養。控方在庭上提出被告人過往有一次同類記錄並被判罰款500 元。今次再度干犯同一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2,000 元。因今次被告人重犯而且審訊後被定罪,求情時亦毫無悔意,本席認為罰款1,500元是合適的判刑,並因應被告人的經濟能力准許他於兩個月內繳交罰款。」

針對定罪的上訴

4.上訴人並未在《不服定罪上訴通知書》(表格 101)寫上任何已印備好以外的上訴理由。在我席前,他則投訴:

(一) 控方證人所講的不是事實,原審裁判官不應該輕率相信她們的證供。

(二) 醫管局沒有傳召楊先生,對他不公平。

(三) 醫管局沒有提供現場的錄影帶,否則會真相大白。

(四) 醫管局有龐大的資源,又有律師代表,他則甚麼也沒有,所以審訊不公平。

討論

5.上訴不是重審。除非裁判官在事實認定上明顯出錯,否則本庭不會隨便干預。

6.證據的提出與否,控方有絕對決定權。他們可以傳召或不傳召某位證人,又或提供或不提供某項證物(如錄影帶)。最後是否能證明被告有罪,則視乎法官是否認為已有的證據能令他肯定被告有罪。控方未傳召某位證人、未提出某項證物,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

7.在刑事檢控當中沒有律師代表而進行自辯,無日無之。這並不代表自辯的被告會遭到不公平的審訊。本案上訴人沒有具體指出原審有甚麼不公平。

8.本庭在閱卷後並未發現任何可推翻定罪的理由。

針對判刑的上訴

9.同樣,上訴人並未在《不服判處上訴通知書》(表格 102)寫上任何已印備好以外的上訴理由。他在我席前則指:

(一) 自己生活困難。

(二) 他以為能夠在兩個月內籌足1,500 元來提交罰款,現在卻發覺不可能。

討論

10.原審裁判官已清楚解釋罰款為何應定於1,500 元的水平。本庭認為他的結論合理。

11.庭審的錄音謄本顯示,上訴人對罰款額沒有爭議。裁判官把繳付期定於兩個月,他亦樂於接受。本庭不接受上訴人沒有繳付的能力。

判決

12.針對定罪和判刑的上訴同時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