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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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趙慧怡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0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165/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6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6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5年第1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大發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5年5月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5月8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趙慧怡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0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承認案情

3.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顯示在案發當日,一名便衣警員目睹上訴人脫去一名處於半昏迷狀態的男子(後知他姓楊)的大衣,取出錢包,再從錢包取出 $200及一張收據,放入其褲袋,然後將大衣及錢包扔在地上。警員遂上前截停上訴人及向兩人作出調查。

4.楊先生告知警員他在服食藥物後感到睏倦及昏昏欲睡,上訴人着他坐下。上訴人搜查楊先生的身上物品及脫下其大衣。

5.楊先生其後作出檢查,發現他錢包內的 $200及一張收據不見了。

6.警員拘捕上訴人,在他身上起回上述兩件物品。警誡下,上訴人否認曾干犯該罪行。

上訴人的背景

7.上訴人現年38 歲,已婚及有一名15 歲的女兒,妻子及女兒都居於內地。上訴人任職跟車工人散工,月入約 $6,000,同時每月領取 $3,000綜援金。

8.上訴人並非初犯者,有20 次出庭紀錄,共26 項定罪紀錄,包括4 項管有危險藥物罪、13 項盜竊罪、2 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搶劫罪。

判刑理由

9.裁判官鑑於上訴人有涉及毒品的前科,曾索取戒毒所報告,有關報告指上訴人不適合往戒毒所戒毒。裁判官考慮了案例 HKSAR v Ngo Van Huy [1],以12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鑑於上訴人有多次與不誠實有關的定罪紀錄,裁判官再加刑3 個月。在給予上訴人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判處上訴人10 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10.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主要是指本案的案情與 Ngo Van Huy一案的「扒竊」有分別,另本案發生的地點亦非人多,裁判官不應採納 Ngo Van Huy來量刑。

11.上訴人亦質疑案情,指楊先生並無說他曾服食美沙酮,而楊先生亦非處於半昏迷狀態,否則楊先生不可能回答警員的查問,因此警員的證言有錯。

12.最後,上訴人指在獄中有其他被告人同樣是干犯了盜竊罪,亦有前科,但判刑比他輕,裁判官不應加刑3 個月。

本席作出的考慮

13.首先,在本席將上訴人承認的案情向他覆讀後,上訴人不再就案情提出異議。就楊先生因何昏昏欲睡,在英文版本的案情簡介,楊先生指他服用藥物(drugs),但在中文譯本,有關藥物被指為「美沙酮」。不過,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書並無提及楊先生曾服用藥物或美沙酮。本席認為楊先生為何昏昏欲睡並非本案的重點,重要的是楊先生當時的狀態。

14.上訴庭在 Ngo Van Huy (第9 段)指出,「扒竊」會為事主帶來重大的不便及侵犯其私隱,同時對香港的聲譽帶來負面影響,因此需要重懲。即使初犯,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2 至15 個月監禁。另若被告人有類同的定罪紀錄是加刑的因素。法庭須要判處有阻嚇性的刑罰(因先前的刑罰看來無效用)及要保護社會大眾。如被告人有多項類同的定罪紀錄,法庭是有基礎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其他加刑因素還包括犯案的地方是否人多擠迫,因而令公眾承受更高風險、是否有組織及被告人是否專業罪犯等等。

15.本席認為上訴人於楊先生的大衣內取出錢包,並從內拿走現金 $200及一張收據,即使不算是「扒竊」,也非常類似。

16.本案與 HKSAR v Pun Yuk Bahadur [2]的案情相若。該案的上訴人從一名正在天橋下睡覺的露宿者身上偷去現金 $420。他當場被捕。他有前科,共有4 項涉及不誠實的定罪紀錄。他認罪後被判處10 個月監禁。他就判刑提出上訴時,被彭偉昌暫委法官(當時官階)駁回。

17.彭法官認為該案的情況與「扒竊」相若,但整體嚴重性應在量刑基準最低的等級。但基於該上訴人的前科,最後判刑10 個月監禁是有理據的。[3]

18.在本案,上訴人是「乘人之危」,在事主楊先生處於半昏迷或昏昏欲睡的狀態下,未能保護自己的財物時,進行盜竊。幸好上訴人的作為及時被警員發現,楊先生才不致蒙受損失。

19.本席認為裁判官以12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正確的。裁判官因上訴人有多次與不誠實有關的定罪紀錄,加刑3 個月監禁亦是恰當的做法。

20.周德福 [4]一案中,上訴庭已明確指出,當不同被告人就相同罪行被不同法官判以不同刑罰時,上訴時法庭祇會考慮在其席前的上訴人的判刑是否恰當。

21.上訴人認罪後被判以10 個月監禁,此刑期是恰當的。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雷明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2] HKSAR v Pun Yuk Bahadur, HCMA 671/2005, 未經彙編

[3] 原文:“6. I agree with the magistrate that the present case is or is akin to one of pickpocketing.  I do however feel that its overall seriousness is at the bottom end of the scale.  Yet, given the appellant’s previous record, the final sentence of 10 months’ imprisonment is justified.  ...”

[4] HKSAR v Chow Tak Fuk, CACC 428/2004, 未經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