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55/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pril 2015.
2. 在2007年至2014年3月間,被告先後招攬三名香港女居民參與假結婚計劃,陪同及安排她們到中國內地福建省與分別三名內地人登記結婚,而三名女居民可換取金錢報酬約1至2萬元。登記結婚後,她們亦向內地人提供身分證、回鄉卡、香港住址副本等,讓內地人向當局申請簽發探親簽註,以辦理香港入境手續。被告及上述三名香港女居民均清楚知道內地人會憑藉簽註以與香港人配偶團聚為由申請來港。被告在過程中先後與上述三名女居民到入境處辦理結婚紀錄證明書,並到旺角的律師樓辦理擬在中國內地締結婚姻聲明書,且陪同她們到內地登記假結婚,其後牽涉的三名內地居民分別成功持有探親簽註順利抵港。在辦理入境時,入境事務助理員會基於探親簽註而給予上述內地人士更長在港的逗留期限。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