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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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2007年至2014年3月間,被告先後招攬三名香港女居民參與假結婚計劃,陪同及安排她們到中國內地福建省與分別三名內地人登記結婚,而三名女居民可換取金錢報酬約1至2萬元。登記結婚後,她們亦向內地人提供身分證、回鄉卡、香港住址副本等,讓內地人向當局申請簽發探親簽註,以辦理香港入境手續。被告及上述三名香港女居民均清楚知道內地人會憑藉簽註以與香港人配偶團聚為由申請來港。被告在過程中先後與上述三名女居民到入境處辦理結婚紀錄證明書,並到旺角的律師樓辦理擬在中國內地締結婚姻聲明書,且陪同她們到內地登記假結婚,其後牽涉的三名內地居民分別成功持有探親簽註順利抵港。在辦理入境時,入境事務助理員會基於探親簽註而給予上述內地人士更長在港的逗留期限。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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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55號 ----------------
---------------- 1.被告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 2.在2007年至2014年3月間,被告先後招攬三名香港女居民參與假結婚計劃,陪同及安排她們到中國內地福建省與分別三名內地人登記結婚,而三名女居民可換取金錢報酬約1至2萬元。登記結婚後,她們亦向內地人提供身分證、回鄉卡、香港住址副本等,讓內地人向當局申請簽發探親簽註,以辦理香港入境手續。被告及上述三名香港女居民均清楚知道內地人會憑藉簽註以與香港人配偶團聚為由申請來港。被告在過程中先後與上述三名女居民到入境處辦理結婚紀錄證明書,並到旺角的律師樓辦理擬在中國內地締結婚姻聲明書,且陪同她們到內地登記假結婚,其後牽涉的三名內地居民分別成功持有探親簽註順利抵港。在辦理入境時,入境事務助理員會基於探親簽註而給予上述內地人士更長在港的逗留期限。 3.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分別連同上述三名女居民一起前往內地締結假婚姻,而上述三名女居民亦憑藉相片認出被告人。 4.被告現年57歲,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對干犯本案感到非常後悔,她自己寫的求情信亦表明感到慚愧與內疚,而前夫也指被告其實是好媽媽及好太太。被告患有甲狀腺、心臟病等問題,望予以輕判。 5.至於被告的角色,鄧律師指她並非主謀,其角色並不比被招攬人士重。同樣地,既參與整個串謀,其判刑或應與被招攬者相若等等。 6.涉及假結婚的串謀欺詐罪並無量刑指引,但在多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中,參與結婚的香港人,一般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雄浩 HCMA 523/201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冰清 HCMA 642/2014。可是,就相關的中間人,明顯地涉及跨境的犯法行為,不單在港招攬港人,亦陪同她們到入境處及律師樓辦理相關證件及證明,再與她們到內地進行假結婚的安排,串連港人及內地人串謀地詐騙入境處人員,致使內地人因而獲批註較長期在港逗留期限。這不單擾亂入境處的正常管制政策,案件亦不易被偵破。 7.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秋嬋 DCCC 1109/2012案件中,被告安排達20名港人作出虛假陳述,促使與20名內地居民進行假結婚。經審訊後,被告被判予4年監禁。 8.本席考慮到被告所擔當的角色其實非常重要,是犯案過程中的關鍵人物,否則中港雙方難以作出連合。考慮案情之嚴重性,本席認為,因應此角色而適合的判刑起點可達2½ 年監禁或以上,但考慮到本案並非如上述陳秋嬋案件般涉及多宗案件。經考慮後,就各項控罪,本席以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減為16個月監禁。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三項控罪日期、牽涉人物等均不相同,其實可以分期執行,但畢竟被告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總判刑22個月監禁為合適的。 9.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第二、第四項控罪:各判以16個月監禁,第二及第四項控罪當中3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因此,總判刑為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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