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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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懲處及香港法例第 461 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 2(3)及6 條;被判監禁12 個月。她不服判刑提出的上訴,已被本席駁回,以下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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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4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64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3247號)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懲處及香港法例第 461 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 2(3)及6 條;被判監禁12 個月。她不服判刑提出的上訴,已被本席駁回,以下是理由。 2.根據裁斷陳述書撮要的案情:
上訴理由 3.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堅稱她不知後果如此嚴重,她極掛念家人,希早日獲釋。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雄浩[2013] 2 HKLRD 211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志文,HCMA 6/2014,指出就此類假結婚的案件,慣常量刑基準是18 個月監禁。上訴人的理據,不屬可使裁判官偏離慣常量刑基準之減刑理由,判刑没有原則性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判決 5.裁判官正確指出此類假結婚的串謀欺詐案件一經審訊被定罪,慣常刑罪為監禁18 個月:
6.本席認同為無論上訴人是因財政困難或不知後果嚴重而犯案,或在獄掛念家人,並不構成額外的減刑因素。 7.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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