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早前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由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院判處。
今日被告人喺本席席前確認承認控罪,本席亦都確認咗被告人罪名成立。
喺判處嘅時候,本席顧及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所涉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被告人喺屯門鐵路車站被截停,警員喺佢帶住嘅一個紙袋裡面發現八包「冰」毒,份量係內含1.89公斤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兩公斤晶狀固體。喺被捕之後,被告人承認佢為咗3,000元嘅報酬,答應別人將呢一啲危險藥物帶到紅磡,佢指出,佢因為已經失業一年,冇晒錢,面臨破產,先至答應咁樣做。
被告人現年20歲,中三學業程度,同母親與姐姐同住。被告人並非初犯嘅,2008年,當時未足14歲,因為串謀盜竊、盜竊同埋普通襲擊罪,被判感化。2014年12月,當時被告人已經因本案被捕,佢喺法庭因為一宗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辯方陳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出,被告人係喺一個單親家庭長大,父親喺被告人8歲嘅時候已經離開咗家庭,留下四名子女,由被告人母親獨力撫養,因為無力兼顧,母親曾經將被告人交由佢嘅祖父母照顧咗數年,喺咁嘅情況之下,被告人冇得到適當嘅管教,中三之後,被告人有感母親擔子重,就開始工作,任職售貨員,每個月將大約2,000鈫交畀母親作家用,可惜被告人誤交損友,終於染上毒癮,亦都因為服用危險藥物,喺2014年7月曾經患上思覺失調,要進院治療,留院大概兩個月之後已經無大礙。陳大律師亦都確認被告人嘅精神健康情況不致影響被告人干犯本案,各項嘅罪行元素都確立,但係佢請法庭喺判處嘅時候顧及被告人嘅精神健康。喺出院之後,被告人未能夠找到工作,亦都因為使用信用卡欠下債項,喺經濟壓力之下,被告人被人利用,干犯咗本案。
陳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已經十分後悔,有充分悔意,亦都強調今次係被告人第一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而且佢喺法庭已經第一時間承認控罪。陳大律師亦都指出,被告人嘅家人對被告人依然關心同埋支持,佢嘅家姐亦都寫信為被告人求情。陳大律師亦都請法庭顧及被告人尚算年青。陳大律師確認咗被告人係知道佢當時管有嘅係危險藥物,只係唔清楚份量,辯方亦都不會要求法庭聽取精神科報告,陳大律師指出,聽取報告對法庭考慮量刑嘅幫助不大。
喺考慮刑期嘅時候,法庭應該顧及被告人販運嘅危險藥物嘅實際純含量,被告人不清楚佢販運嘅危險藥物嘅份量,並非係重要嘅考慮因素。
本案喺2014年11月12日干犯,上訴法庭嘅案例譚伊真(CACC 524/2011)係適用嘅,喺該案,上訴法庭指出,販運「冰」毒嘅人,如果毒品純含量超過600克嘅話,就應該採用Abdallah一案裡面嘅量刑指引,根據Abdallah(CACC 304/2008)一案,如果毒品純含量係1,200克至到4,000克嘅話,應該考慮判處23至26年監禁。
被告人係年青嘅,但係干犯本案嘅時候已經係成年人。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採用二十三年半作為量刑基準係合適嘅,被告人承認控罪,亦都有悔意,因此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此外,顧及陳大律師嘅求情陳詞,本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多兩個月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控罪,監禁十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