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剛 對 立揚物流(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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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先生提出本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立揚申請僱員補償。林先生指他於2012年3月13日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根據他的案情,當日他在葵涌4號碼頭倉務部607室工作期間,有大量貨車到公司存取貨物,公司調動多架剷車運輸貨物,貨車及剷車釋放廢氣,致使他有窒息情況。

Cites 1 case

Case No.DCEC 496/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49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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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林志剛
答辯人 立揚物流(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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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5年7月3日
判決日期: 2015年7月3日

判 決 書

1.申請人(林先生)受僱於答辯人(立揚),職位是倉務員。

2.林先生提出本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立揚申請僱員補償。林先生指他於2012年3月13日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根據他的案情,當日他在葵涌4號碼頭倉務部607室工作期間,有大量貨車到公司存取貨物,公司調動多架剷車運輸貨物,貨車及剷車釋放廢氣,致使他有窒息情況。

3.立揚否認林先生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拒絕支付任何補償。根據存檔的回覆書,勞工處調查後發現沒有足夠醫學證據證實林先生的身體不適與報稱的意外有關,立揚委聘的腦神經專科醫生亦指出林先生的指稱沒有病理學上的根據,林先生的身體不適與吸入廢氣無關。

4.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15年1月2日簽發的表格7,委員會按法例評估林先生由於受傷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0%,而由於受傷而需缺勤的期間為0天。

5.林先生發出傳票,要求「錄影光碟證明﹝他﹞因工作受傷的情況」。林先生於聆訊時澄清,他要求意外當日拍攝到他工作位置的閉路電視錄影紀錄,以證明他因工受傷。

6.根據立揚的運輸部主管存檔的誓章,公司沒有林先生要求的錄影紀錄可提供。他把一份日期2012年5月2日給勞工處的聲明呈堂,當中提到607室有9個閉路電視鏡頭,但沒有鏡頭拍攝到林先生的工作位置,公司已把安裝在閘門口上的鏡頭所拍攝到的錄影紀錄交給勞工處,安裝在收貨區的閉路電視事發當日故障沒有錄影,其他的錄影紀錄保存1個月後經已自動刪除。

7.林先生提出勞工處日期2014年11月14日的信函,質疑立揚的誓章。勞工處的信函提到的「一張載有在事發當日現場所攝錄的影像的光碟」,應該是立揚的運輸部主管提及安裝在閘門上的鏡頭所拍攝到的錄影紀錄,沒有證據顯示該錄影紀錄拍攝到林先生的工作位置。

8.林先生又提出,倘若立揚沒有甚麼隱瞞,大可指示勞工處把勞工處所有的光碟交給他。但是,勞工處的信函提議林先生直接向立揚索取光碟,沒有證據顯示立揚拒絕讓勞工處把手上的光碟交給林先生。

9.再者,根據區律師的陳詞,他曾嘗試把提供給勞工處的光碟交給林先生,但林先生拒絕接收。林先生亦確認,區律師曾試圖把一面光碟交給他,但他因為未能確定光碟內容,所以拒絕接收。

10.林先生的論點及陳詞並未能質疑立揚的立場,立揚的誓章無可置疑(參考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5年第24/7/1段)。本席接納立揚沒有拍攝到林先生工作位置的錄影紀錄可提供,撤銷林先生的申請。

11.考慮到立揚沒有在文件清單披露已提供給勞工處的光碟,本席命令他們須於今天起計7天之內提交補充文件清單,披露有關光碟。

12.考慮到雙方對是次申請都有責任,一方面林先生拒絕從區律師處接收光碟,不知道光碟內容卻錯誤堅持該光碟拍攝到他的工作位置,另一方面立揚又沒有及早作出披露,有違他們須披露相關文件(包括光碟)的責任。本席命令,是次申請的訟費不作命令。

  (高勁修)
  署理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李炳剛區紹恩律師行區紹恩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