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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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11月28日,申請人(劉明哲)從深圳蛇口乘坐渡輪抵達香港國際機場,目的是轉乘航班前往韓國。毒品調查科探員截查申請人,並在他攜帶的行李篋內搜出多袋“冰毒”,總重量是1,207.3克晶狀固體,內含1,153.47克“冰毒”。該批“冰毒”巿值約為68萬港元。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C 20/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May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4年第1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劉明哲( LIU MING CHE)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6年5月24日
判案日期: 2016年5月24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6年5月30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2013年11月28日,申請人(劉明哲)從深圳蛇口乘坐渡輪抵達香港國際機場,目的是轉乘航班前往韓國。毒品調查科探員截查申請人,並在他攜帶的行李篋內搜出多袋“冰毒”,總重量是1,207.3克晶狀固體,內含1,153.47克“冰毒”。該批“冰毒”巿值約為68萬港元。

2.申請人指因家庭需要金錢,故接受他人邀請“販毒”。他聲稱從台灣經香港前往深圳,而在深圳時有一名叫“阿財”的人提供涉案的“冰毒”給他。他亦指“阿財”替他安排住宿及機票,以便他前往韓國,並指有人會在韓國聯絡申請人。

3.申請人承認知悉他所攜帶的是毒品,但表示不清楚是那種毒品。

4.就上述事件,申請人被控一項販毒罪。他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原審法官)席前承認控罪後被判入獄15年6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申請人的申請已逾期,因此他同時要求法庭延展他的申請期限。

5.經聆訊後,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及將其判刑由15年6個月減至14年2個月。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申請人的背景及求情理由

6.申請人是台灣居民。他和一名國內女士結婚,並育有兩名分別是8歲和9歲的女兒。

7.申請人表示在2008年經商失敗後,改任保安員賺取微薄薪酬,但因父親患病,而要借高利貨以支付高昂醫療費用。其後因沒有辦法償還貸款,而遭人上門恐嚇,導致他要干犯有關罪行。

8.申請人指他的父親在他被捕後在2014年1月去世,其母親亦患了失憶症。

9.申請人沒有犯罪記錄,並力稱是受環境所迫而犯案。

原審法官的判案理由

10.原審法官認為根據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案,以涉案的“冰毒”份量而言,適當的量刑基準為22年監禁,而由於案件涉及國際販運因素,量刑基準要提升兩年至24年。

11.原審法官因申請人認罪而將量刑基準扣減三分一至16年後,再因申請人是因為面對經濟壓力犯案及他沒有犯罪記錄,而再將刑期扣減6個月至15年6個月。

上訴理由

12.代表申請人的孔慶碩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22年基本量刑基準過高。他指出在多宗同類案例,涉及毒品份量相約或更多的案件,被告人的判刑都較申請人的判刑為輕。孔大律師強調法庭不應根據案發後上訴法庭定下的判刑指引來處理本申請。他認為適當的基本量刑基準是19年6個月。

討論

13.“販毒”是極為嚴重罪行,為了打擊該些邪惡行為及令“販毒”者不會存僥倖之心,法庭訂下明確量刑指引處理“販毒”罪行。一般而言,法庭會根據“毒品”的類別和份量定下量刑基準。

14.Ching Kwok Hung案,上訴法庭就販運“冰毒”定出以下的量刑基準:

(a)  10克內 3至7年
(b) 10至70克 7至10年
(c)  70至300克 10至14年
(d)  300至600克 14至18年
(e) 600克以上 18年以上

15.上述Ching Kwok Hung案的量刑指引上限止於600克“冰毒”的份量,而沒有就販運超過600克“冰毒”的罪行進一步根據毒品份量定出量刑指引,令到法庭在處理涉及販運大量“冰毒”案件的判刑時,沒有足夠的量刑指引協助。情況有令人不滿意之處。

16.相同問題亦在販運其他種類毒品的案件出現。

17.以販運“海洛英”和“可卡因”案件而言,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案定下的量刑基準亦是止於600克,而沒有就販運超過600克的罪行進一步定下量刑基準。

18.由於眾多販毒案件都涉及超過600克毒品,為了令該類罪行的判刑更為明確,上訴法庭於2009年在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案就販運超過600克“海洛英”及“可卡因”的罪行進一步列出適當的量刑基準,以補充Lau Tk Ming案定下的量刑指引之不足。上訴法庭的進一步定出的量刑指引如下:

(i) 600至1,200克  20至23年
(ii) 1,200至4,000克 23至26年
(iii)   4,000至15,000克  26至30年
(iv) 15,000克以上 由法官酌情處理

19.上訴法庭同時列出可導致加刑的因素,其中一項因素是案件涉及國際或跨境犯罪。

20.Abdallah案只處理販運“海洛英”和“可卡因”罪行。上訴法庭亦認為有需要就販運“冰毒”的罪行作出進一步的量刑指引,和販運“海洛英”及“可卡因”罪行的量刑指引看齊。

21.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案,上訴法庭先指出“冰毒”的危害性,不低於“海洛英”。上訴法庭就販運“冰毒”罪行重新定出以下量刑指引:

(a)  10克內  3至7年
(b)  10至70克 7至11年
(c)   70至300克 11至15年
(d) 300至600克 15至20年

22.上訴法庭亦裁定涉及販運超過600克“冰毒”的罪行,量刑基準要和Abdallah案看齊,即:

(i)  600至1,200克 20至23年
(ii) 1,200至4,000克 23至26年
(iii)   4,000至15,000克 26至30年
(iv) 15,000克以上 由法官酌情處理

23.但在該案上訴法庭認為法庭一直以來在處理販運“冰毒”和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時,有不一致之處。上訴法庭特別指出根據Lau Tak Ming案,販運600克“海洛英”的量刑基準是20年,而根據Ching Kwok Hung案,販運600克“冰毒”的量刑基準只是18年。上訴法庭認為如在該案立刻採納新的量刑基準,並以該基準來處理被告人的判刑可能並非恰當。最終上訴法庭認為有需要在該不明朗問題上給予被告人疑點的得益。

24.因此,雖然Tam Yi Chun案的被告人販運的“冰毒”份量達1,916克,上訴法庭採納的量刑基準只是22½年。上訴法庭亦以案件涉及國際因素而將量刑基準提升至24½年。 

25.Tam Yi Chun案的判案書是在2014年6月9日頒發,而本案是在2013年11月28日干犯。孔大律師的立場指該案定下的新量刑基準不適用於本案是正確的。

26.孔大律師強調根據Tam Yi Chun案的判案書頒發前的案例,販運約1,500克“冰毒”罪行的量刑基準是20年。他認為適用於申請人的基本量刑基準是19年6個月。

27.在販運毒品案件,毒品份量當然是判刑時要考慮的主要因素,但並非是唯一因素。上訴法庭定下的量刑指引亦非“緊身衣”要100%依循,否則判刑會變得機械化。

28.即使Tam Yi Chun案定下的新量刑指引對本案不適用,而法庭要根據申請人干犯本案時適用的案例處理本申請,本庭仍需決定申請人的判刑是否明顯過重。

29.根據Ching Kwok Hung案,販運600克以上“冰毒”,適當的量刑基準是18年監禁。本案涉及的“冰毒”份量是1153.47克,是根據Ching Kwok Hung案能導致18年量刑基準的“冰毒”份量近兩倍。

30.本庭認為根據Tam Yi Chun案前的案例,販運該份量“冰毒”的罪行,適當的基本量刑基準不少於20年。本庭同意除了國際因素外,案件不具其他加刑因素。本庭認同原審法官以案件涉及跨國犯罪而將量刑基準提升兩年的做法。

31.本庭認為對申請人適用的量刑基準是22年。申請人承認控罪,刑期應扣減三分一至14年8個月。

32.本庭亦按原審法官的處理方法,因申請人的背景而將刑期再多扣減6個月。申請人的判刑應為14年2個月。

結論

33.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裁定申請人的上訴得直,其刑期由15年6個月減至14年2個月。

(楊振權)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淑雄律師行轉聘大律師孔慶碩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