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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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庭認定案情可以簡單地說,2016年2月1日下午大約四時半,警員見到被告人和一名13歲女童在沙田隆亨邨同行。因為被告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截查被告人,在他穿著的衛衣袋內搜出一包俗稱「K仔」的氯胺酮毒品,即內含16.10克氯胺酮的67.50克粉末。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替人運送這些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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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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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經審訊之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2.法庭認定案情可以簡單地說,2016年2月1日下午大約四時半,警員見到被告人和一名13歲女童在沙田隆亨邨同行。因為被告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截查被告人,在他穿著的衛衣袋內搜出一包俗稱「K仔」的氯胺酮毒品,即內含16.10克氯胺酮的67.50克粉末。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替人運送這些毒品。 3.本席要指出,雖然涉案女童作供說,被告人把毒品放在她的書包。本席並不接受女童的證供,所以不會以利用兒童販毒作為判刑的考慮因素。 4.被告人現年19歲,沒有刑事紀錄。本席押後案件至今天,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現在已經備妥,並且推薦被告人進入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人可以從一段時間的紀律訓練及法定監管得益。 5.報告透露,被告人與父母及弟弟同住,被告人母親患先天性心臟病,被告人與弟弟亦遺傳了這種病。被告人的父親任職司機,母親是家庭主婦,被告人的父親曾經因為要照顧患病妻子,所以停職來照顧妻子,亦因此全家人需要依賴公援。被告人的父親在2008年重投工作,任職司機。因為母親體弱,父親忙碌,導致被告人自小缺乏父母足夠的管教,所以被告人小學的時候讀書成績不佳,經過數次轉校之後,被告人在中學時期成績已有所改進,現在更能入讀副學士課程,這點進步應該值得鼓勵。不過可惜的是,他認識了一些損友,亦曾經吸毒。 6.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是十分嚴重罪行,而且是例外罪行,所以雖然被告人只有19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他並不適用。 7.上訴庭在許守城案[2008]3 HKC 323已定下了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者,判監4至6年。 8.駱資深大律師在上一次聆訊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陳詞中指出:根據被告人的招認,他只是為50元的報酬去充當送遞毒品的角色;本案並沒有國際元素;被告人本人遺傳了母親的先天性心臟病,需要長期服藥;被告多年積極參與義工服務,獲得讚許。 9.今日辯方再呈交一份詳盡的求情陳詞,駱資深大律師要求法庭接納懲教署的推薦,以教導所命令作為判刑,他力陳教導所並非軟性選擇,被告人本性不壞,近年讀書成績已有極大進步,顯示他已作出改進。 10.上訴庭在多宗案例說明,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在判刑的時候,年紀的因素已經變成不大重要,在十分嚴重的販運危險藥物案件,除非有特殊情況,教導所命令並不適合[見近期案件律政司司長訴周梓添(CAAR 4/2014)及律政司司長訴何運超(CAAR 5/2014)]。 11.以本席觀察,被告人看來只是一個誤交損友、初入歧途的年青人,他本性應該不壞。本席特別注意到,他一向積極參與義務工作,並多次獲得加許。雖然他年少的時候未能得到父母適當照顧而出現學業品行問題,但是近年已經有所改進,學業成績亦不差。犯案時他就讀中六,現在已經成功爭取到入讀副學士課程,已算是取得極大進步。被告人的父母在審訊中一直在庭上,顯示出家庭對他仍然十分支持,這點對他將來改過自新起極大作用。 12.本席認為,被告人年紀尚輕,這個階段宜懲教而不單單是懲罰。他從來未犯過事,如果以監禁刑罰這種懲罰手段,對他不獨無助於改過自新,而且亦不符合社會利益。獄中的囚犯三山五嶽,一般都是年紀較大、犯案較重,甚至是一些慣犯及重犯,被告人在獄中容易結識更多不良份子。而且監獄中缺乏全面的訓練提供,被告人失去了幾年光陰,缺乏技能之下難以重投社會,這樣便容易再蹈法網,所以監禁式判刑對他改過自新極為不利,亦無助於社會利益。相反,教導所可以給他技能訓練及輔導,有助他重投社會,羈留期之後,他仍然需要被長期監管,對他改過自新有極大幫助。懲教署報告亦確認,一段長時間紀律訓練對被告人必有所裨益,本席同意此意見。 13.當然,本席不能夠忽略社會利益,太過輕的刑罰不能夠起阻嚇作用,甚至乎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以為只要年紀輕,販毒便可以輕判,否則便會鼓勵了年青人去參與販毒這種邪惡罪行,所以本席必須要就社會利益及被告人的更生利益作出平衡考慮。 14.本席特別要注意,本案涉及16.10克氯胺酮,遠遠少於周梓添案中的140克氯胺酮,本案的嚴重性是低於該案。本席同意駱資深大律師所說,教導所命令絕非軟性選擇,教導所一般羈留期是18個月,亦都可長達3年;釋放之後,被告人還要接受監管3年。而另一方面,如果他被判監,本席會判處三年九個月監禁。不過,本席要考慮,如果被告人在獄中行為良好,他可以得到大約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所以相比之下,教導所命令不應該算是過於寬大。在作出全面考慮之後,本席認為教導所命令比監禁刑罰更為適合。 15.因此,本席下令被告人進入教導所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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