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子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55/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October 2016.
1. 本案是一宗性侵犯兒童的案件。被告人是一名年過70歲的老伯,被非禮的女童案發初時大約七、八歲。到女童在2016年12歲的時候,在這四、五年間,被告人一直有非禮女童,至少涉及本案五宗非禮罪。
Cites 2 cases
|
DCCC 35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55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性侵犯兒童的案件。被告人是一名年過70歲的老伯,被非禮的女童案發初時大約七、八歲。到女童在2016年12歲的時候,在這四、五年間,被告人一直有非禮女童,至少涉及本案五宗非禮罪。 2.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五項非禮罪(即控罪一、二、五、六、八),而另外三項同類罪行(即控罪三、四、七)則留在法庭檔案。 3.案情透露,現年12歲的女童於2016年2月12日晚上,其母親與繼父在家中因事吵起架來,女童突然情緒變得激動,手中拿著刀子,聲稱要自殺。經查問後,女童透露,自己曾多次給人猥褻侵犯,事件最終驚動警方介入調查。 4.女童向警方透露,侵犯他的人是其鄰居,又是其母親其中一名麻雀友的先生(他就是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在女童七、八歲開始就侵犯她,女童已經不清楚次數。被告人猥褻侵犯女童後,間中會給她食物及金錢20至100元作回報,但她拒絕收取這些獎勵。由於找不到合適的人傾訴,因此女童沒有把事情告訴任何人,連母親也沒有告知,怕她擔心。 5.這五次性侵犯主要涉及被告人以手觸摸女童身體不同部位,起初一、兩次未有觸及女童私處,第一次就掃女童的大腿,觸摸其腰部、背部、頸部及胸部等位置,觸及時間約為幾分鐘;第二次則觸摸女童的胸部;第三次就開始隔著女童的衣服,撫摸其私處;第四次就伸手入女童的衣服內,撫摸她的胸部,維持數分鐘。 6.最後一次(即涉及第八控罪的案情),也就是2016年2月12日當晚,女童父母吵架令女童情緒失控。當日下午時分,女童的母親叫她到被告人家中取超級市場印花及酒,女童與妹妹一同前往。到達被告人的家時,被告人就叫女童把手提電話給妹妹玩,以分散其妹妹的注意,其後帶女童到廚房。在廚房內,被告人摟著女童的腰部,撫摸她胸部,並向下移至大腿,亦隔著她的褲子觸摸她私處,事件維持約五分鐘。他們返回客廳,當時妹妹正在客廳玩手提電話。其後,女童借意說怕母親擔心,於是兩人離開被告人家。 7.被告人現年72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他於1983年從內地移居香港,已婚,但太太年前離開家庭,他有一位二十多歲的女兒。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十年都倚賴綜援維持生活。健康方面,被告人曾患胃癌,並於2014、15年把三分一的胃切除,目前仍需每個月返回內地進行化療及食藥。因此事被捕之後,被告人不能離港,因此化療也停了下來。就這一點,法庭替被告人索取一份醫療報告,醫療報告指出被告人的胃癌於1999年在內地進行手術,而一直都在屯門醫院接受覆診。被告人亦曾接受白內障手術(2013年在屯門醫院進行的)。除了一些已經得到治療的小毛病外,醫生總結被告人整體的健康情況穩定。 8.被告人、被告人太太及女兒均有寫信給法庭,要求輕判。在女兒的信中指出,被告人曾經做義工,在社區中心幫助一些老人家,購買日用品給他們。 9.至於受害人方面,法庭亦替其索取一份受害人創傷報告。在報告最後一段的結論及建議 — 臨床心理學家林博士指出:女童就讀初中時,被其鄰居多年來多次性侵犯,是次檢驗結果顯示病人仍然沒有安全感;她認為世界很危險,她沒有信心可以保護自己,她亦找不到能夠保護她的人;女童嘗試以迴避的策略應對所有恐懼,並拒絕接觸負面情緒。林博士意見是「如要使女童感到安全,檢討這幾年發生的事情及她對事情能做的事,還需多加努力。」 10.這類罪行可怖之處,在於犯事者的一時手感之快,可以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或者創傷是難以估計。正如本案的女童,報告指出,她對所有男性變得非常害怕及不安,她聲稱不會與任何陌生男子一同乘搭升降機,她拒絕任何人觸摸她身體;由於她避免任何有關性的事情,故她亦聲稱不會拍拖。 11.在LCM一案(CACC 434/2013),上訴庭指出:成年人非禮未成年女童是極為令人討厭及反感的行為,法庭有責任以適當的判刑,阻嚇這類不當的行為(見判詞第16段)。 12.在吳岳威一案(CACC 141/2007),有關的案情可撮要如下:被告人承認五項猥褻侵犯罪,其中兩案的受害人是被告人的外甥女,她於案發時分別年僅13及15歲,而案情指被告人撫摸她的胸部;其餘三案的受害人是被告人的姪女,她於案發時分別年僅14及15歲,而案情指被告人撫摸她的胸部一次和撫摸她的陰部兩次。原審法官採納監禁5年為整體量刑基準,最後判被告人40個月監禁。 13.被告人不服判刑,就提出上訴,上訴庭批准上訴得直,裁決的第2段指出:「本案所涉的罪行雖然嚴重,但不屬於最嚴重的一類。就涉及撫摸胸部的罪行而言,恰當的量刑基準是監禁18個月;涉及撫摸陰部的罪行而言,恰當的量刑基準應為監禁30個月。恰當的整體量刑基準應為監禁48個月。不過本庭必須表明,本庭無意根據受侵犯身體部分而定下量刑指引,而假如案情嚴重,則即使涉及相同身體部分,法庭仍可判處有別於其他同類案件的刑罰。」最終這位被告人的40個月監禁改為總刑期32個月。 14.基於本案的案情,就涉及被告人接觸女童私處的控罪五及控罪八,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其他控罪都未有涉及私處,不過涉及胸部或者其他部位,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控罪一、二、六:就每項控罪判刑12個月;控罪五和八,每項控罪判監20個月。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控罪五的20個月與其他每項控罪的當中3個月作分期執行。 15.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