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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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LCM)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非禮)罪,被判入獄2 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由鄭明斌大律師代表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C 434/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3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43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7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L.C.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14年6月26日
判案日期: 2014年6月26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LCM)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非禮)罪,被判入獄2 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由鄭明斌大律師代表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案情

2.受害人是一名15 歲女童(Y)。她在2012 年 10 月 6 日和申請人的堂妹(X)一起時,首次碰到申請人。

3.翌日,申請人致電X,邀請她帶同Y到他和其女朋友同居的公屋住所(該住所)。X和Y應約在同日下午抵達該住所,當時申請人的女朋友在場,期間申請人邀請Y陪他到樓下店舖購買飲品。

4.申請人拖著Y的手,帶她到大廈後樓梯交談,期間申請人突然親吻Y的嘴,並同時解開她的衫鈕,拉下她的胸圍,用手觸摸及用嘴親吻她的乳房。同時間,申請人更用手隔著Y的牛仔褲插她的私處。申請人在未得Y的同意下,性侵犯她長達10 至15 分鐘。

5.完事後,申請人帶Y到樓下商店買了幾瓶汽水後便返回該住所。當時X發現Y神色恐懼,故將她帶離該住所。事件導致申請人遭警方拘捕。Y認出申請人就是“非禮”她的人。

申請人的背景

6.申請人29 歲,有6 項刑事犯罪記錄,其中5 項和不誠實行為有關,而另一項則是毆打導致他人受傷罪行。2009 年,申請人因干犯搶劫罪而被判監3 年。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7.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早有預謀非禮Y。他指出申請人在認識Y翌日便邀請X和Y一起到他的居所,其後更直接了當趁機非禮Y。

8.原審法官指出Y只有15 歲,而申請人較她年長近一倍。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是利用Y的恐懼及不懂得反抗來肆意非禮她。

9.原審法官認為雖然沒有受害人創傷報告,但不難想像事件必會對Y造成心理創傷。

10.原審法官強調法庭有責任保護未成年少女不受他人侵犯,故判刑須具阻嚇性。原審法官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 年,而申請人承認控罪故應得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原審法官判申請人入獄兩年。

上訴理由

11.鄭大律師提出的唯一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高。鄭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岳威[2008] 1 HKLRD 54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家健CACC 328/2010等案支持其立場。

討論

12.非禮案件的犯案人和受害人的年齡和背景各有不同。不同案件的犯案經過和嚴重性的差別亦可能很大,因此,同類案件判刑的指導作用有限。

13.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當時官階)在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案判案書第27 段有以下評論:

“以肛交及非禮案件犯案的各種各樣情況,要為該類罪行定下量刑標準,既不可能,亦不切實際。因此與較早前案件相關的判刑,作用不大。”(非官方翻譯)

14.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申請人是有計劃犯案。申請人透過X首次認識Y後便邀請她們翌日到他和其女朋友同居的住所。當X和Y到達後,申請人隨即以購買飲品為藉口,帶Y外出並在樓梯間非禮她,歷時10至15分鐘。

15.Y必然是因為X是申請人的堂妹而放下戒心,接受申請人的邀請到他的住所。某程度上,申請人有破壞X和Y對他的信賴。申請人可謂色膽包天,他利用Y的無知及怕事來肆意非禮她。

16.成年人非禮未成年女童是極為令人討厭及反感的行為。法庭有責任以適當的判刑阻嚇這類不當的行為。

17.司徒敬法官在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案指出該類罪行的嚴重性:

“It is too easy for those who would prey on their naivete and trust to succeed, for children are by nature trusting and the deliberate invasion of a child’s innocence by an act of several abuse bears a repulsive character of its own and must be treated accordingly. The trauma caused to a child by an indecent assault, and the long‑term adverse impact, is difficult to calculate by trauma may safely be assumed in the vast majority of cases, perhaps all.”

“兒童天性容易信人。因此那些利用他們的無知及輕信他人的特性來欺凌他們的人容易得手。故意以性侵犯行為來侵犯兒童的純真特別令人反感,亦因而必須嚴勵對待。性侵犯對兒童造成的創傷及長期負面影響,難以估計,但在絕大部分,甚至全部情況,該類創傷都應會出現。”(非官方翻譯)

18.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侯其聰CACC 186/2001 案,本庭亦強調“對性侵犯兒童的人,法庭必須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作用及反映社會大眾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法庭亦需要向社會、受害人及其家人、親戚、朋友作出適當交代”及“…對性侵犯兒童的罪行重判是應該的,這類案件最近幾年較為被社會重視,傳媒對這類罪行的嚴重性亦有較多宣傳,以鼓勵受害人舉報。犯案者亦應該知道,干犯這類罪行必會導致嚴重後果。”

19.申請人非禮Y的情節亦屬嚴重,他不但借意帶Y到樓梯間突然吻Y的嘴,更觸摸和親吻她的乳房及用手指插她的私處。申請人的行為對Y做成的困擾必定十分嚴重,亦反映在她表現的恐懼。

20.申請人的罪行亦會令Y的家人感到不安及委屈。法庭有責任對申請人作出適當懲罰,以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及盡量撫平Y和其家人因事件受到的屈辱。

21.申請人曾多次犯案,雖然他犯過的罪行性質和本案不同,但他不能以案底清白作為求情理由。

22.以案件的背景及犯案經過而言,原審法官採納的3 年量刑基準及最終的2 年判刑,不屬輕判,但並非明顯過重,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啟聰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鄭明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