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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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亦同意修訂下的案情,被判罪名成立。控辯雙方同意控罪的罪行詳情,並沒有重複檢控的法律欠妥的論點。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778/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Oct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7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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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秋來 LAU Chau-n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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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10月1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競匡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永豪先生,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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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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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亦同意修訂下的案情,被判罪名成立。控辯雙方同意控罪的罪行詳情,並沒有重複檢控的法律欠妥的論點。

2.控方案情指出意外發生時,天氣和能見度良好。有關的意外地點是新界粉嶺百和路蓬灜仙館對面的巴士站。百和路是一條分隔行車道,該巴士站設在百和路南行的第一行車線道的左邊。巴士站的行人路設有一排廣告板。除了巴士站的範圍,行人路邊亦設有一排行人欄杆。

3.事發時,有關的路面乾爽和維修妥善,車輛流量中等,道路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該路段是平路。被告駕駛著一部輕型貨車,車牌是TS6744。輕型貨車屬於萬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該車輛得到運輸署准許,為了進行清潔和收集垃圾等工作需要,可以駛入或者停泊在巴士線、有關的禁區和限制區內。

4.2016年2月20日早上,被告和兩名同事進行清潔和垃圾收集工作。被告人把輕型貨車停泊在意外的巴士站後方,然後離開車輛,把行人路上的垃圾放在輕型貨車之上。在早上8時39分左右,一架雙層巴士(登記號碼是JH1860)的司機沿百和路的第一行車線道駛近巴士站。由於停泊的涉案的輕型貨車阻礙了巴士平常停靠巴士站的位置,巴士司機於是將巴士斜停泊在巴士站,巴士的尾部佔用了第一行車道的小部分。當有關的乘客上了巴士和巴士關上門之後,巴士司機聽到「嘭」一聲的巨響,亦看到涉案的輕型貨車右前方擊中巴士的左邊車身。涉案的輕型貨車再衝往巴士站,並且撞到八位正在排隊的乘客。涉案輕型貨車然後再撞到一塊廣告牌,反彈到行車道上。涉案的輕型貨車在正前方撞向道路中央分隔帶才停下來。

5.在警員查問下,被告說他把涉案的輕型貨車停泊在巴士站後方,拉了手掣及入了「N」波,但沒有熄匙和關上引擎。後來在收集垃圾後,被告上了涉案的輕型貨車,放下手掣,入了D波準備開車。但輕型貨車突然失控,右車頭撞向巴士左邊車身,再衝上左邊行人路,把案中傷者撞過正著,最後再撞到巴士站廣告牌後,反彈出而直撞到路中央分隔的石躉才停車。被告聲稱不明白,為甚麼涉案的輕型貨車突然失控和向前衝。

6.被告在同日被拘捕,涉案的輕型貨車在接受檢驗之後並沒有發現機件或者結構有問題,而剎車的設備亦是操作正常。巴士上沒有乘客受傷,而巴士的左邊車身受到輕微的損壞。

7.兩名傷者(包括控方第二及第五證人)轉送到威爾斯親王醫院救治,其餘傷者連同被告和他兩名同事則送到北區醫院接受治理。

8.控方第二證人被診斷出陰囊有裂傷、睪丸外露,亦診斷頭皮血腫、面部有裂傷、肝有血腫、橫結腸穿孔和盆骨數處有骨折。該名傷者在2016年2月20日入住深切治療部,並且進行了四次手術,到2016年3月30日才出院。該傷者的病假至2016年6月22日。

9.另一名在罪行詳情所提及的傷者就是控方第五證人,她被診斷為肝和右腎撕裂,亦進行手術。該名女受害人入住深切治療部,至2016年2月27日出院,總共被給予15天的病假。

10.被告則診斷有左胸壁和右膝受傷,他在同日出院。

求情理由

11.被告現年62歲,育有一子,妻子亦有出庭來支持被告。被告做了數十年的專業司機,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和交通定罪紀錄。在本席查問下,辯方說涉案的輕型貨車是在2015年出廠的新車。被告月入約$12,500元。辯方說被告是一名孝子、一名盡責的父親,亦是一名顧家的好丈夫。被告因為事件深感自責。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並沒有超速,亦不是以過份進取的態度駕駛車輛。

12.被告呈上他自己撰寫的和三份由被告公司高層所撰寫的求情信。辯方亦呈上三宗案例,包括特區李有榮CACC 282/2012、特區劉德光CACC 441/2013及區域法院案件特區黃衛騰DCCC 1036/2014作為法庭的參考。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3.被告在1972年11月首次持有駕駛執照,作為數十年的職業司機。被告差不多四十多年都沒有交通定罪紀錄,這是令人感到讚賞和值得鼓勵。這樣亦正正凸顯本案無論對被告和那兩名嚴重受傷的途人,以及其他無辜受輕傷的途人的不幸,但是事件畢竟是由被告的危險駕駛所產生。被告把貨車停泊在一旁,沒有把汽車引擎關掉,更愚蠢地把汽車的波檔停在「N」的波檔,而不是「P」的波檔。當被告開車時,明顯地他令貨車失控,首先撞到前面的雙層巴士,再衝出行人路,撞傷涉案的多名傷者,其中兩名傷勢最為嚴重,最後在石躉停下來。不幸中的萬幸是兩名受害人雖然傷勢較重,但並沒有永久傷殘。被告的貨車是撞到雙層巴士,再撞到一塊廣告板,再反彈到行車道上中央分隔的石躉才停車,本席可以想到當時衝力之大。

14.本案的控罪最高的刑罰是監禁7年,但判刑亦因案情而異,並沒有判刑指引。在前述的劉德光一案,上訴人因為本案相同的控罪而被改判入獄14個月,而另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則判監2年8個月,但該案的案情較本案更加嚴重。該案總共有一人死亡、兩人嚴重受傷、九人有較輕的傷患。

15.另一方面,在前述的李有榮一案,該上訴人同樣面對一項相同的控罪。該上訴人在行人過路處撞到傷者,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以15個月為起點,最後認為判監10個月並不為過。

16.本案的特別之處是被告由車輛停泊狀態至出事那電光火石的一刻的作為。當然,本席認為亦相信,這一刻發生有部分原因源於被告把貨車放在「N」的波檔停車所引致,但是這一部分並沒有明確的驗證。

17.危險駕駛是指被告的駕駛汽車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一個合格而謹慎駕駛者而言,被告的駕駛方式是顯然易見地危險[見第36A(10)款]。法庭亦須要顧及個案的整體情況(見第36A條第13款)。

18.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對傷者及其家人的痛苦感到千萬次的懺悔亦難以補償,而自己20歲的親弟亦在多年前因為交通意外而喪失生命。被告亦早年皈依佛教。本案令被告終身不安、愧對佛門、深深懺悔。被告亦要照顧八十八歲多不良於行的母親,亦要供養正在唸大學的兒子。被告的公司經理和主管都說被告有責任心,亦說被告一向都是駕駛「棍波」的車輛。案發之前才轉駕自動波的細車,亦指稱被告為人平實,忠於職守。他們都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

19.本席認為本案的被告確實有不少強而有力的求情因素,另一方面本案亦沒有加重罪行嚴重性的因素。當然本席不能夠忽略有兩名行人身受重傷,亦有另外六人受到輕傷,可幸是他們全部都沒有永久的創傷和殘疾。

20.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後,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亦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本席認為對一名沒有入獄前科的被告而言,監禁已經是一種沉重的刑罰。由於本案案情特殊,本席決定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首次在區域法院聆訊時已經表示認罪,本席認為這是顯示他感到懊悔的表現。這亦令被告能夠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另外本席亦相信被告經此大教訓、大懲處之後,重犯機會不大,亦相信有關的傷者亦會從民事的程序索償,得到應有的補償,再加上被告個人的求情因素,因此酌情再減刑1個月。總結而言,本席判被告因為本案的定罪而入獄3個月。

21.另外,本席亦頒下被告停牌令2年,這包括所有汽車的類別,而這個停牌令的生效日期是和本案的刑期同期執行。本席亦頒令在法例訂明的時段之內,被告須要自費修讀和完成有關的駕駛改進課程。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