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衛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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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及一項「使用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罪,被判罪名成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36/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3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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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衛騰 WONG Wai 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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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5年4月1日
出席人士: 黃達明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保林先生,由Chan Chun Tin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n illegal visual display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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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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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及一項「使用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的地點是上水新豐路,這是兩條行車線由斷續白線分隔的雙程路。事發地點是上午8時至10時及下午5時至7時的限制區,車速限制是每小時50公里。2014年5月13日是天陰路滑以及交通繁忙。

3.案發時,被告是中型貨車RD 2721的司機,而另一名姓陳的男子是貨車的登記車主和被告的僱主。陳在案發時亦在貨車上。貨車當時停泊在新豐路南行方向的一個巴士站。約在12時30分,73歲姓葉的女子(受害人)從一輛小巴下車。那小巴停在貨車的右邊車頭,貨車仍然停著不動。受害人拖著手推車從貨車的右邊行至左邊。當受害人行了數步後,貨車突然開動駛向右邊,而貨車的左邊車頭側撞到受害人,使受害人跌在地上,貨車的左前輪更加輾過受害人的左腿。貨車的左邊車頭距離右邊行人路大約有1.8米。

4.警員到達現場,被告協助調查,聲稱他從兩邊的側鏡確定沒有人才行駛貨車。當被告看見受害人站在貨車的左邊車頭前那一刻,被告立刻剎車,但貨車仍然撞到受害人。貨車前有一輛停泊的貨車,距離約為一輛私家車的長度。被告在駛出貨車時聽到女人尖叫,因而停下來。

5.法證專家認為受害人接觸了貨車左邊車頭的防撞桿。在貨車駛來前,受害人可能在貨車前0.9米。專家認為被告可由貨車的左邊魚眼鏡看見受害人。魚眼鏡可以反映左邊車頭再落及車頭被遮掩的位置。

6.行人路上一間店鋪的閉路電視錄影了案發的經過,包括貨車撞到受害人及貨車左前輪輾過受害人的情況。

7.驗車結果顯示貨車司機前設有數碼影像的視像顯示器。

8.受害人立刻被送院治理,醫生需要把受害人左腿於左膝蓋上部進行截肢手術。受害人留院115日,在2014年9月4日出院。

9.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作出下列陳述:

(1)姓陳的是貨車車主,亦是被告的僱主,他亦在車上。

(2)被告擁有駕駛執照13年,駕駛有關車類5年。

(3)被告曾駕駛中型貨車10至20次。被告駕駛案發的貨車。

(4)貨車的左邊有三塊鏡,其中的魚眼鏡是用來觀望貨車前有沒有人和車。

(5)被告把貨車駛向右邊,行了半個私家車位的路程後,接著聽到尖叫以及發現事主被撞。

(6)事主在貨車的左前輪位置被撞。

求情理由

10.辯方呈上三宗案例(MFI-2),作為法庭參考。被告現在和妻子分居,尚未離婚,被告和女兒居住。被告感到懊悔,心想如果有看魚眼鏡的話便可避免意外。被告月入$18,000元,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被告有一些交通違例的定罪,但並沒有危險駕駛的定罪。在法庭查問下,被告在2012年5月有關駕駛危險汽車所得到的票控是因為被告並沒有關妥車尾門。辯方亦呈上被告和被告僱主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11.被告現年36歲,中五程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感到悔意,亦對受害人說聲對不起,對受害人心感歉疚,亦知道無法彌補受害人的痛苦和永遠傷害。被告說今次交通意外是萬中無一的一次意外,令被告汲取非常嚴肅的教訓。被告是一家三口的經濟支柱,沒有積蓄。被告入獄自然對他三年級的女兒有著重大的影響。被告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的陳姓僱主亦認為被告工作認真,應承在被告刑滿後會繼續聘用被告做跟車工作。

12.無可否認,本案是一宗沒有人希望發生的事件,但被告卻一手造成兩個家庭的悲劇,對自己、對73歲的事主。後者在暮老之年卻要承受永久傷殘,失去左腿的傷痛和不便。事主要住院115日,這亦加重事主衰老的過程。法庭對這類交通案件的判刑亦要考慮到事主以及事主家人的創傷和悲痛。

13.本席曾經察看相片冊MFI-1和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的貨車是停泊在一旁,在相關的時段緩慢右駛,但仍然撞到年老的事主。事主亦是拖著手推車並不是突然衝出來,但因為被告的危險駕駛,縱然是電光火石的一刻間,卻一手造成了悲劇。

14.被告有十二項交通違例的定罪,包括超速四次和一次不小心駕駛。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認罪亦是表示被告的真誠懊悔,對自己行為有所承擔。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李有榮CACC 282/2012和特區劉德光CACC 441/2013就同類控罪的判刑考慮因素,但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是有所不同。被告所駕駛的貨車是停泊一旁,沒有違反當時道路的限制停泊時段,而被告的貨車是由靜止至右駛離開那一刻才造成這不幸事件。當然受害人是從被告的貨車前面由右行至左,亦拖著手推車,被告理應看到受害人的蹤跡。被告的貨車並不是在右邊,而是在左邊車頭撞到受害人,即是說受害人亦理應出現在被告眼前起碼有十數秒之久。

15.綜觀各項因素,本席相信被告是真心懊悔,本席亦認為本案是在同類案件中並非是最嚴重的一種。本席因此決定從輕發落,就第一項控罪以9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6個月。本席亦要依據第36A(3)條作出判罰,由於今次是被告首次因為這項控罪而定罪,因此本席決定取消被告的駕駛資格兩年半。這一個取消令是和本案的刑期同期執行。另外,本席亦根據第36A(4)條頒令被告須要自費修讀和完成有關的駕駛改進課程。就第二項控罪,本席根據第374A章121規則判被告罰款$5,000元。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