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偉樑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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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D2承認控罪二和控罪三,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三是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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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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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D1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D2承認控罪二和控罪三,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三是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 案情簡介 2.2016年3月24日晚上8時許,D1在西環街上從一輛私家車下來,進入一座大廈,警員在大廈的大堂將D1截停搜查,在D1的風褸袋內搜出一個煙盒,內有四十粒用膠紙包裝的海洛英,為6.17克混合物,含4.97克海洛英。警誡下D1說,那些毒品是他自用的。 3.D1被帶回該大廈6樓C室的住所,D1在室內叫了兩聲「老婆開門。」D2便打開鐵閘,警方帶同D1進入上址搜查,找到以下物品:-
4.回到警署,D2向警方說警方在屋內搜到的毒品是D1買回來的,D1的朋友會上來吸食毒品,並放下金錢,那個「冰」壼則是D1和D1的朋友用來吸食「冰」毒的。D2亦說D1向她提供毒品。D2說那些膠飲管是她用來吸食精神科藥物的,但D1的朋友亦會用來吸服「冰」毒。 5.D1被捕後,被還押起來,兩日後(即2016年3月26日),他在荔枝角羈留所排出一小包海洛英,為0.18克混合物含海洛英。這一小包海洛英毒品加上上文第2段提及的6.17克混合物含4.97克海洛英便成為控罪一所指的6.35克混合物,含4.97克海洛英毒品。 6.在庭上,D1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這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說管有控罪一和控罪二的毒品給自己和D2食用,亦給朋友上來他的單位服用,他會向他們收回金錢。 7.D2在庭上也在上述基礎下,承認控罪二那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她承認協助D1管有控罪二所指的毒品,那些毒品是供自己和D1食用,也給D1的朋友上來服用。 8.另外,D2承認控罪三所指那二十九支膠管是由她管有,她對警方說D1的朋友會用來吸服「冰」毒。 案底 9.D1現年58歲,1973年至2008年有十八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有四次是管有危險藥物,分別在1995年、2000年和2005年;D1在2006年犯下販運危險藥物罪。 10.D2現年47歲,2003年至2016年有十二次定罪紀錄,其中兩次是管有危險藥物。 求情 D1 11.代表D1的律師說,D1為食品市場工人,月入大約15,000元,不過D1染有毒癮多年,吸食多種毒品,案中的毒品是他買回來供自己和同居女友(即D2)食用,也讓朋友上來他們的居所吸食,那些人會給回金錢。 12.律師提及CACC 389/2013年尹劉美案,指法庭應視本案的控罪一和控罪二為一體罪行,用混合形式去計算判刑。律師說,控罪一和控罪二的總判刑起點應為七年三個月監禁。 13.律師指D1管有案中的毒品,又食又賣,法庭可視他自用的份量為搜到的毒品的大約一半。律師提及CACC 135/2011周俊生案訂下的判刑指引,上訴庭在該案中說若販運毒品的人管有毒品部分是作自用的,可以獲得額外的判刑扣減。 14.律師呈上D1所寫的求情信,D1說自己立志悔改,有心行善。 D2 15.代表D2的律師指D2自2013年初和D1同居,他們在2016年3月1日才搬到案發的地方。律師說D2染有毒癮多年,亦長期受精神病困擾,她靠傷殘津貼過活,亦倚賴D1。律師說案中的毒品都是D1買來供D1和D2食用,D1亦會讓朋友上來服食毒品。律師說法庭應視控罪二所指的毒品有大約一半是D1和D2自用的。 判刑 D1 16.以純量計,控罪一涉及4.97克海洛英,本席將此罪的基本判刑起點訂為三年六個月監禁,即42個月。 17.控罪二涉及九片片劑,含0.03克美沙酮、0.06克草本形態大麻、0.04克粉末含海洛英、0.19克粉末含0.07克海洛英和0.08克氯胺酮、1.95克固體含1.48克氯胺酮,與及8.38克晶體含8.18克「冰」毒。在此項控罪中,毒性較強及罪責較重的是那8.18克「冰」毒和約1.50克的氯胺酮,本席認為單是那8.18克「冰」毒的基本判刑起點已經是6年監禁,加上那些氯胺酮和其餘微量的美沙酮、海洛英和大麻,控罪二的總基本判刑起點應為7年監禁。 18.本席認為控罪一和控罪二應被視為一體罪行,兩罪的總判刑起點應為8年監禁,不過本席接納辯方律師說,法庭可視D1管有兩罪的毒品一半給自己和D2食用,另一半則作販運,本席因此將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基本判刑起點都下調百分之17.5。D1認罪,兩罪都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19.D1的控罪一基本判刑起點為三年半監禁,經上述的自用扣減和認罪扣減後,最後判刑為23個月監禁。 20.D1的控罪二的基本判刑起點為7年監禁,經上述的自用扣減和認罪扣減後,最後判刑為46個月監禁。 21.D1的控罪一和控罪二總判刑起點應為8年監禁,經上述的自用扣減和認罪扣減後,兩罪的總認罪判刑應為52個月監禁。本席頒令D1的控罪一其中6個月監禁須和控罪二的46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兩罪的總認罪刑期便是52個月監禁。 D2 22.在案中出資買毒品者是D1,D2和D1都有使用那些毒品,但D2亦協助D1看管那些毒品,讓D1的朋友上來他們的居所吸毒,所以D2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責不會比D1輕。控罪二的量刑考慮已在上文說過,亦適用於D2身上,本席對D2的控罪二也是採取7年監禁為判刑起點。 23.本席接納D2的律師說,法庭可視D2管有控罪二的毒品一半是給自己和D1食用,另一半則作販運,因此,D2可獲得百分之17.5額外判刑扣減。經此自用扣減和認罪扣減後,本席對D2的控罪二判刑是46個月監禁。 24.D2的控罪三只涉及二十九支膠管,可供人吸食「冰」毒,本席將此罪的判刑起點訂為9個月監禁,此罪不涉及自用的考慮,但D2可獲得三分一的認罪判刑扣減,此罪判監6個月。 25.本席認為D2的控罪二和控罪三應被視為一體罪行,兩罪的總認罪刑期應為46個月監禁,本席頒令D2的控罪二和控罪三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並和她現在的服刑都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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