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潤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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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女士是新界上水馬會道地下一間回收店的負責人。2016年8月6日晚上8時30分左右,她把回收店的捲閘拉下,鎖上後離開。2016年8月7日午夜12時42分左右,警員7660因有人舉報“發現可疑人”而扺達回收店,他見到回收店的捲閘仍然落下來,但捲閘的可移除閘門打開,回收店內的燈關上。一名男子(被告)在回收店內搜掠。他迅即在回收店寫字枱旁邊截停被告,搜身後,在被告的左前褲袋搜獲現金港幣8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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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3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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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何女士是新界上水馬會道地下一間回收店的負責人。2016年8月6日晚上8時30分左右,她把回收店的捲閘拉下,鎖上後離開。2016年8月7日午夜12時42分左右,警員7660因有人舉報“發現可疑人”而扺達回收店,他見到回收店的捲閘仍然落下來,但捲閘的可移除閘門打開,回收店內的燈關上。一名男子(被告)在回收店內搜掠。他迅即在回收店寫字枱旁邊截停被告,搜身後,在被告的左前褲袋搜獲現金港幣892 元。 3.被告在警誡下說是來偷竊,用手托起閘門(可移除閘門),然後進入回收店盜竊。被拘捕後,他在警誡下說早前到回收店賣鐵,但回收店不肯買,他覺得生氣,於是回來店內看看是否可以偷錢。 4.何女士得悉事件,檢查回收店,發現捲閘的門,把手及可移除閘門損毁,修理費約為港幣5,000元。雖然回收店內有被搜掠痕跡,但沒有其他損失。 5.被告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說他進入店內在其中一個抽屜見有一疊銀行紙幣,抽屜旁邊的地上亦有3袋硬幣,但他下手前警察已到達,因此未能成功偷錢,在他身上搜獲的現金港幣892元是他的財物。 6.回收店附近的大廈外牆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案發前不久在回收店四周徘徊。 背景及求情 7.被告現年40歲,根據法庭在約3個月前索取的有關他是否適宜答辯的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該兩份報告並指他須進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療,他自2004年開始已被確診因濫藥引致思覺失調及反社會人格障礙,歷年以來情況沒有起色,他有34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3項為入屋犯法(最後一項於2012年10月判刑20個月)及20項為盜竊(最後一項於2016年1月判刑10個月),沒有被判過入院令。他是盜竊積犯,這是加刑因素。 8.本席在判刑前夕索取另外兩份入院令報告以評估他現時的精神狀況,兩位精神科醫生均指他在還押期間接受的治療有效,他目前的精神狀況已有改善,不須入住精神病院治療,但須繼續接受非住院式治療。 9.鄭大律師求情指根據Dr. Dorothy Tang的報告第6段,被告在案發當日曾服用過10粒hypnotics (Ziplocone)及1 樽咳藥水,鄭大律師陳詞指被告應是濫藥引致的精神異常狀況影響而犯案,本席認為這方面的因果關係並不明顯,有待專家證供作進一步探討,鄭大律師的回應是就這方面實難以確立,再押後案件也沒有重大幫助。 判刑考慮 10.根據上訴法庭就入屋犯法罪所定的量刑指引,初犯者進入非住宅物業盜竊,量刑基準是30個月(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Sim Ka-wing, CACC 450/2000)。 本案判刑 11.鑑於他是盜竊積犯,本席將30個月的量刑基準調高至33個月,藉此增加刑期對他的阻嚇力,他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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