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215/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December 2016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ustody dispute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Parental capability and stability – Visitation arrangements – Father awarded Care and Control – Mother awarded Reasonable Visitation – Supervision Order for 12 months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Parental capability and stability · Visitation arrangements

Outcome: Joint custody awarded to both parties; Care and Control awarded to Father; Reasonable visitation awarded to Mother; Supervision order for 12 months; No costs order.

Cites 5 cases

Case No.FCMC 2215/201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5 Dec 2016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215/201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15年第221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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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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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6年8月9日至12日, 2016年8月16日及 2016年10月12日至13日
結案陳詞 : 2016年10月27日
判決日期: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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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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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本判決書簡稱呈請人為「父親 」,答辯人為「母親 」。

背景

2.這是有關訴訟雙方針對他們所生的一名女童(下稱 「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的申請。

3.父親和母親於2012年8月12日在香港註冊結婚,而女兒則在2013年2月5日出生,快將四歲。

4.父親在香港出生及成長,現年30歲,婚前婚後一直與父母同住。父親於中5畢業後,即轉到香港專業教育學院修讀文憑課程。現時獲聘於印刷公司任職排版員,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9時至早上6時,隔周六上班工作時間由晚上6時至晚上10時,逢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5.母親在香港出生及成長,現年29歲,母親完成中五課程後,曾任職不同的行業,並於審訊期間指出現正修讀有關室內設計的課程,修讀課程完畢後,會有工作的配對。

6.在居住方面,母親與父親交往不久後便搬到與父親及其家人同住。婚後及女兒出生後,母親曾於2013年12月因產後抑鬱症入住醫院兩星期後,搬回娘家居住大約6個月,及後大約於2014年6月再搬回與父親的家共住,不過,母親又再於2014年11月搬離父親的家,而在2015年1月,母親入住和諧之家至同年9月。

7.現時,母親已被安排獨自遷入公屋單位內居住,至今還需要定期覆診和服藥,亦有精神科社康服務社工每月探訪一次的安排。

8.女兒自出生後,除了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母親帶走搬離父親的家外,其餘日子女兒都是一直與父親及其家人居住,現時女兒亦在父親居住附近的幼稚園就讀K1 ,上學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4時30分。

9.父親於2015年2月以母親的不合理行為為理由申請離婚,法庭於2015年3月24日頒下了暫准離婚令。雙方在2016年8月9日審訊的第一天確認同意共同管養,但雙方均要求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因此本席需要處理的唯一爭議就是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應該由父親還是母親獲得,才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證據

10.訴訟雙方都存檔了《子女安排陳述書》(表格J)。父親存檔了他的誓章,及其母親(後簡稱為「祖母」)的誓章,母親亦存檔了她的誓章,及其母親(後簡稱為「外祖母」)的誓章。訴訟雙方都親自作供,父親除自己作供外,也傳召祖母替他作供,而母親除自己作供外,亦傳召外祖母替她作供。

11.此外,本案共有3份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社工黃主任也到庭作供和接受訴訟雙方的盤問。

父親的案情

12.父親的案情是這樣的:

i. 自女兒出生後,除了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不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女兒被母親帶離開父親的家外,女兒一直穩定地與父親及其家人居住及照顧;

ii. 女兒在父親和祖母的照顧下,生活穩定,父親對女兒的照顧不遜色於母親;

iii. 反之母親因在各方面的不穩定性(包括情緒、個人健康和個人及自理安排上), 而未能給予女兒穩定的照顧;

iv. 對於母親的指控,父親除否認外,亦指出有些是不會影響其照顧女兒的能力。

父親的建議

13.他爭取女兒照顧和管束權,他贊同社工黃主任建議的合理探視安排予母親。

母親的案情

14.母親的案情如下:

i 母親認為,父親及其家人在各方面都不適合照顧女兒(包括父親的賭博問題、吸毒、父親和家人有吸煙的問題);

ii 母親亦認為、父親和祖母在照顧和管束女兒都遠遜於母親的方法;

iii 母親同時指出,祖母的健康問題,影響了祖母作為協助父親照顧女兒的角色;

iv 母親認為,自己的精神狀況及健康情況足以勝任照顧女兒。

母親的建議

15.母親爭取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她建議法庭頒予父親合理探視權,如需作出界定探視,母親希望法庭考慮女兒已適齡入讀幼稚園而作出適合的安排,建議的安排是每隔週一晚的留宿探視權從星期六中午至星期日下午六時。

16.她亦建議與父親平均共分學校長假期包括農曆新年、復活節、暑假和聖誕節作留宿探視,而關於接送的具體細節,則由雙方自行安排。

適用的法律原則

17.香港家事法庭在考慮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或教養問題的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c) 凡有關的未成年人為非婚生子女者─

(i) 則母親所具有的權利及權能,與該未成年人若是婚生則該母親憑藉(b)段而具有的權利及權能一樣;

(ii) 父親所具有的權利及權能(如有的話),只為該名父親根據(d)段作出申請後法院所命令者;

(d) 原訟法庭或任何區域法院法官,在接獲申請後,如信納申請人為某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則可發出命令,示明申請人具有某些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

本席的看法

18.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條,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

19.綜合雙方的案情,本席認為主要來說本案的主要爭論點在:

(i) 當事孩子的意願?

(ii) 父親和母親對女兒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ii) 女兒與各人的關係的性質?

(iv) 父親和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女兒的需要?

(v) 究竟家事法庭應就女兒未來的安排作出一個怎樣的頒令?

當事孩子的意願

20.黃主任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說:

「社會福利主任嘗試透過畫畫來了解她的想法。惟女兒只能以簡單動作、短句及表情來表達自己,她未能理解管養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權的意思。」

21.黃主任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說:

「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遊戲、閑談和作畫來與女兒建立關係和嘗試了解她的想法。惟女兒只能用簡單的句子溝通並只說喜歡跟爸爸和媽媽一起玩耍,她並未能理解管養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權的意思。」

22.黃主任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說:

「女兒表示當她和父親到公園遊玩時,她覺得開心。當她和母親在一起時,她會和母親一同玩耍和需要表現得斯文一點,但女兒仍未能理解管養、照顧和探視權的意思。」

23.由以上可見,女兒現時未能明白何種安排對她是最為有利。

父親和母親對女兒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24.母親認為父親欠債、賭博、吸煙和吸毒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就欠債和賭博的問題,母親認為父親在接受盤問時承認未完全戒除賭博,並每月依然會往投注站落注賭博,包括六合彩和足球賽事,平均金額在港幣1,000元之內,顯示他未有成功戒賭,並且誤導調查主任以令調查主任作出對他有利的建議。

25.黃主任在日期為2015年9月8日的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父親表示自他入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時,便因購買電腦器材和過度消費,以致欠下信用卡債務。還有,他因不懂處理債務壓力,在9年前更染上賭博習慣,以致欠債逾10萬元。

26.父親現時需每月還款約港幣6,500元,預算2018年8月償還所有債務。為了戒除賭癮,父親自2012年5月起到香港明愛展晴中心接受戒賭小組治療和個人輔導服務至今。根據明愛展晴中心發出的信件顯示,由2012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曾先生因賭博及債務問題,共接受了9次的個人輔導服務及於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間,參與了共8節的「認知行為治療小組」。父親表示,他會持續接受戒賭小組治療和個人輔導服務。

27.黃主任在日期為2016年1月5日的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就父親賭博和債務問題,父親已戒賭並繼續於香港明愛展晴中心接受個人輔導服務至今。

28.黃主任在日期為2016年7月25日的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父親表示雖然他已成功戒賭並按時清還債務,但他仍於香港明愛展晴中心接受個人輔導服務至今。

29.在庭上父親被盤問時,當被問及他是否戒除賭博時,他坦白承認他有參與少少賭博,如六合彩和足球賽事的賭博,但他並沒有再參與賽馬賭博,而馬會的戶口亦取消了。

30.父親的證供顯示他一個月大約到投注站兩至三次,消費在賭博的開支上大約一個月是港幣500至1,000元之內。

31.過往父親因賭博及過度消費而欠下債項,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黃主任指出,父親在9年前便染上賭博習慣,而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黃主任指出,父親雖然表示已成功戒賭並按時清還債務,但父親仍繼續接受個人輔導服務,而在庭上,父親亦毫無掩飾並坦白承認每月花費大約港幣500至1,000元買六合彩和賭博足球賽事,從完全戒除賭博的角度上來看,父親承認他未能完全成功戒賭,他並沒有說錯。

32.然而有賭博的行為,並非等同父親就是一位不負責任的父親,最重要的就是看在這個項目上的消費與他的收入的比例以及個人欠債情況及沉迷的程度,來看對家庭及子女的影響有多大,而更為重要的就是,父親對賭博的態度和處理的方法,是否正確。

33.從父親的證供顯示,父親大部份時間有全職工作,而現時亦找到固定的工作,工作亦穩定,亦按時清還債項。沒有證據顯示父親因賭博,而荒廢工作,影響家庭生活或疏於照顧女兒。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父親指出他目前收入穩定,每月除了定期清還債務外,還有能力應付女兒的學習和生活所需。

34.父親作證時亦講述他將女兒交給母親,並且母女二人離開後,他才進入投注站,雖然比起母親沒有賭博的行為,父親會稍遜一籌,若然父親能節省花費在六合彩和賭博足球賽事的支出,本席認為則會更為理想。

35.其次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母親作供時指出女兒在探視時要求到冒險樂園玩”掉彩虹”的遊戲,即將代幣拋到彩虹階磚上以獲取奬品,母親從女兒口中得知是父親帶她玩”掉彩虹”的遊戲,母親認為此遊戲會傳遞錯誤金錢價值的訊息給女兒。

36.本席認為母親此番說法是過慮的想法,父親帶女兒到冒險樂園玩這些遊戲,只是香港人作為城市人帶子女休閑時候玩樂的其中一種方式,當然還有其他更加有益身心的親子活動,可以帶子女參與,然而父親縱然有債項需要清還,還會花費帶女兒到冒險樂園玩樂,希望女兒快樂,可見父親亦是疼錫女兒的。

37.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過往父親下班後或休假時,父親大多留在家中照顧女兒或陪女兒到公園玩耍和上幼兒遊戲班。整體證據顯示,父親帶女兒到冒險樂園玩耍只是其中一種親子的活動,所以本席認為不用過於憂慮。

38.現時父親和女兒同住在祖父和祖母家中,除父親外,祖父亦有吸煙的習慣。父親自己承認現時吸煙的情況是大約三天一包香煙。父親承認和同意吸煙對女兒是有影響的,故此在家中他和祖父亦只會在家中的廁所內開抽氣扇才吸煙。

39.父親指出他很少在家中吸煙,通常他只會在外吸煙。女兒雖然只有三歲多,父親指出她的女兒是知道吸煙是不對的,亦會責罵父親指父親吸食臭煙。祖母接受盤問時承認有見過在女兒不在家的時候祖父有在家中吸煙。

40.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在家中吸煙是會造成三手煙的情況,他的意思是指吸煙後殘留在衣服、牆壁、傢俬、甚至頭髮和皮膚等的有害煙草殘餘化學物品,會被人間接吸入。

41.父親平日的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9時至早上6時,而祖父工作時,女兒亦在上學,父親指出他多數在外吸煙,而祖父亦不會在女兒面前吸煙,根據黃主任在她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當她進行家訪時,她沒有聞到父親的家有煙味,這與父親方面的證供解釋他們吸煙的方法吻合。

42.母親指出父親承諾戒煙,但沒有做到。父親指出戒煙有一定的困難,他現時已減少吸煙的次數,至於祖父和父親,在家中吸煙時都會在廁所對着抽氣扇吸煙,然而關於三手煙的問題,無論如何比起母親並非吸煙人士,作為無煙家居,女方的居住環境是比較父親的居住環境較為優勝。

43.關於指控父親吸食毒品這一個課題,母親的證供指她知悉父親吸毒的依據主要倚賴父親曾向她承認自己有吸食軟性毒品和祖母有向她說出父親有吸食軟性毒品。

44.父親指出他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父親亦否認他有吸食毒品的習慣,同時祖母亦否認母親對父親的種種指控和說法,祖母的證供亦與父親的證供吻合。

45.其次在本離婚訴訟期間,曾有警察突然到父親的家進行搜查,並指出接報有人投訴父親的家中有人藏毒,父親懷疑是母親惡意舉報,母親否認是她舉報,無論如何,最終在父親的家中並沒有搜到任何與毒品有關的東西。本席認為指控父親有吸食軟性毒品的情況,在所有客觀的事實來看,都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這個說法。

46.母親作供時指出她是一位關注資訊的母親。在資訊方面有以下各項,母親指出她都有裝備好自己,飲食方面,母親指出她認識健康飲食金字塔。

47.關於管教方面,母親在2015年1月至9月期間,當母親入住和諧之家時,她亦有參加相關管教技巧課程,即3P親子「正」策課程,以進修自己令自己能更有效照顧和管教女兒。母親亦指出在2016年8月她開始用「Apple list」的方法,這個方法是母親在網上參考一對夫婦而學會。至於母親如何將她學會的理論實踐在照顧和管束女兒身上的這個課題,本席會在稍後的段落詳細討論。

女兒與各人的關係的性質

48.黃主任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在2015年7月16日安排母親與女兒在遊戲室玩耍以觀察母女的相處。在進入遊戲室前,女兒表現不安和不讓父親離開。

49.熱身後,女兒開始投入遊戲當中。女兒主動邀請母親一同在畫板上畫畫和寫字,母親十分了解女兒的喜好並即時配合,還坐在旁邊向女兒說故事和教女兒唱歌。女兒亦嘗試回應母親的指示,言談間感到親密及自然。

50.在2015年7月17日,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父親與女兒在遊戲室玩耍以觀察父女的相處。在進入遊戲室後,女兒隨即伸出雙手拉着父親一同畫畫、彈電子琴、唱歌和跳舞,表現興奮。過程中,父女二人間的相處自然親切,開心投入,大家不時作出溝通及回應。

51.祖母表示,女兒自出生後便和祖父母同住,祖母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祖母不但協助照顧女兒,還負責探視和接送女兒。

52.外祖母表示,母親不時帶女兒回外家探訪或短住,女兒表現乖巧和外祖父母及舅父相處融洽。

53.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黃主任在2015年12月3日下午與母親進行家訪及在母親居所樓下的公園觀察女兒與母親的相處及互動。黃主任指出整個觀察的過程中,女兒不時攬着母親說話,態度親密自然,對母親的指示表示服從。

54.黃主任亦在2015年12月7日下午與父親進行家訪和於父親家居附近的遊樂場觀察女兒與父親的相處及活動。黃主任指出在觀察過程中,父親很明白女兒在社交上有時過於主動,嚇退年齡相若的玩伴,故父親不停鼓勵女兒與小朋友相處的禮儀和讓女兒多作嘗試,發揮潛能,女兒對父親表現聽從,亦十分投入和父親一同玩耍,父女二人表現輕鬆自然。

55.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黃主任指出在2016年6月7日下午到母親的居所進行家訪時觀察女兒與母親的相處,過程中女兒對母親的指示表示服從,相處親密自然。

56.黃主任亦在2016年5月31日到父親的居所進行家訪,觀察過程中,父女兩人相處表現輕鬆自然。當天祖母亦向黃主任表示,除了照顧女兒的生活起居外,祖母還不時協助探視時的交接。

57.本席認為根據黃主任的觀察,女兒與父母親及祖母的關係都是不錯的。

父親和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女兒的需要

58.就本案而言訴訟雙方在照顧女兒的能力上,及比較下誰才是比較合適的照顧者,都是本席需要處理的問題,本席會就以下幾方面進行探討。

59.關於母親在照顧女兒飲食方面,作供時母親指出她是關注資訊的母親。在女兒飲食方面,母親指出她認識「健康飲食金字塔」,亦懂得煮食。相反,母親指出父親在煮食方面,只局限一些基本和簡單的烹飪方式,而祖母亦給女兒吃加工食物,亦令女兒有偏食的情況。

60.父親作供時指出他會煲粥而平日煮食則由祖母負責。有時祖母沒空煮食,則會在外購買外賣。父親由於是晚上工作,所以他不在家吃晚飯。

61.過去女兒的早餐都是由父親負責,他指出女兒會喝牛奶及吃麵包,他亦指出牛奶是他用奶粉開,他亦指出他有看奶粉罐上的指示開奶粉。

62.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父親冲奶的方式不正確,分別就是落奶粉的先後,這些分別,本席認為最多只是影響份量的準確性,而且女兒已是三歲多,奶粉並不是她的主要糧食。女兒現時已全日上學,午餐由學校提供,女兒的晚餐則會在家中由祖母負責。

63.祖母作供時指出她不覺得女兒有偏食的問題。她亦指出女兒並非喜歡吃加工製成品的食物,她亦指出女兒早上和晚上都會飲牛奶,晚上祖母煮晚飯。

64.雖然祖母有時晚上,因沒有空閑時間煮晚飯而會買外賣回家,但整體而言,本席認為父親透過祖母的協助,在照顧女兒的飲食方面並沒有任何問題。

65.母親亦投訴父親關於更換尿片方面,主要是由祖母負責,而父親只會協助。母親作供時指出父親厭惡更換尿片,更不會替女兒更換有大便的尿片,導致女兒臀部位置曾患上尿布疹。

66.父親作供時指出,過去他和祖母都有替女兒更換尿片,現時女兒已三歲多,並不需要用尿片了。父親指出當女兒要去洗手間時,女兒會叫,而父親會協助,並叫女兒坐痰罐,如果是大便,父親會幫女兒清潔。若果是外出,父親則會帶女兒到傷殘人士的洗手間,然後抱起女兒協助女兒便解。

67.女兒的自理能力亦很高,這一點母親作供時亦同樣指出。本席認為,母親投訴換尿片的事情,是否真確,並不重要,因現已無需考究和顧慮。

68.不過從證供可見,女兒的自理能力很高,在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當時女兒是大約兩歲七個月,黃主任指出,父親和祖母正訓練女兒如厠的習慣,還鼓勵女兒自行進食、梳頭和穿衣。兒童學習自理能力,是子女必經及需要學習的過程,亦是家長需要教導子女的責任,在這一環節上,本席認為女兒一直與父親同住,女兒是得到適當的教導的。

69.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初生嬰兒自約一歲接種不同疫苗,以預防不同的疫症,而政府母嬰健康院和私人醫院可提供不同免費或自費,又或額外的疫苗注射。

70.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父親作供時稱只會跟政府母嬰健康院的預約日子由祖母帶女兒前往。代表母親的律師亦指出父親並不了解政府母嬰健康院和私人醫院所提供的疫苗注射的分別和優點,並且對於私人醫院所能提供的額外疫苗和效用亦一概不知。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相反母親會尋求有關資訊,作出比較,為女兒利益着想,替女兒接種額外疫苗,提供最佳保護給女兒。

71.父親作供時被問及有關輪狀病毒疫苗注射,父親指出他有向醫生查詢是否需要接受注射。父親亦指出母嬰健康院要求注射的疫苗,是政府建議他一定會打。

72.代表母親的律師亦有向父親查詢關於打六合一疫苗注射,父親清楚知道打六合一疫苗注射的價錢,他亦知道女兒需要兩歲前完成所有政府醫院建議的疫苗注射。

73.代表母親的律師就關於自費到私家醫院注射疫苗的投訴,是指父親不負責任,有閑錢去賭博,亦不花費金錢為女兒額外注射私家醫院的疫苗。首先關於自費注射額外疫苗的問題,父親作供時曾指出要看經濟問題及看需要的問題,本席認為父親的答覆並無不妥。

74.母親作供時曾指出除母嬰健康院建議打的疫苗㚈,母親亦有為女兒到私家醫院自費額外注射了其他疫苗,所需的費用都是祖母付款,因父親沒有能力支付,而當母親問父親要求金錢支付時,是父親向祖母直接要求需要錢。

75.從這些證供來看,固然母親是一位資訊形的母親,然而父親在顧及女兒的需要時,本席認為父親是抱有聽取意見和開放的態度來決定女兒的需要,否則父親亦不會向祖母要求協助,為女兒自費注射額外的疫苗。

76.在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都有提及女兒與父母互動時有跳舞,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黃主任指出父親計劃於周六的早上替女兒報讀舞蹈班,可見父親一直有關注女兒的喜好和興趣。

77.母親作供時指出父親有向母親表達待女兒報完遊戲班之後,父親希望加插舞蹈班給女兒,父親並且問母親意見但遭母親拒絕,因此父親便放棄為女兒報讀舞蹈班。

78.母親認為應該待女兒入學後才發掘興趣,現時女兒只有三歲,年紀太小,容易疲倦,母親希望女兒在學前享受多些玩樂,所以不贊成女兒報讀舞蹈班。

79.從以上可見父親會適時留意女兒的需要,並且主動與母親討論,亦會聽取母親的意見,才行事和決定,他抱有這樣的態度,對於女兒日後的需要,必然有莫大的幫助。

80.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從祖母過往管教自己兒子即父親的狀況來看,他認為祖母的管教能力不足。他所持的理據是,父親讀書時候已開始吸煙,祖母未能管束好令父親成功戒煙。他亦指出父親在讀書時染上賭癮,祖母只能事後協助父親還錢和在財政上給予援助。

81.根據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父親表示自他入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時,便因購買電腦器材和過度消費,以致欠下信用卡債務。還有,他因不懂處理債務壓力,在九年前便染上賭博習慣,以致欠債逾10萬元。

82.首先父親其中欠債的原因,是因他過度消費而導致,當時他已成年有自決的能力,其次他九年前才有賭博習慣,亦是他成年後的情況,原因是由於他不懂處理債務壓力引致,這些都與管教無關 。

83.至於吸煙的問題,祖母作供時指出,她除制止父親吸煙外,她亦會把他的煙丟掉,本席認為不能單看父親有吸煙的問題,就說祖母沒有管教的能力。其次祖母只是協助父親作為照顧女兒的角色,在管教女兒方面,父親亦是需要付上主要的責任。

84.父親認同吸煙是不對的,他亦知道吸煙會對女兒有影響,只是他覺得戒煙有一定的困難,他已開始減少吸食,其次女兒亦知道吸煙不好。關於男士賭博的問題,他亦積極面對,參與輔導改善問題。

85.現時女兒只有三歲半,本席需要考慮的是如何管教一名幼小兒童,至於吸煙和賭博的管教能力,可代女兒進入青春時期再作評估父母的管教能力,現時並沒有這樣急切的需要,因為這些問題而認為父親和祖母沒有能力照顧女兒。

86.反為現時更為重要的管教問題,就是母親提出女兒會向她扭計買糖和玩具。母親指出,平時同女兒逛街,女兒一看見童裝、頭飾就要買。母親作供時指出,她有吩咐父親不要買太多玩具給女兒,母親指出她會揀合適的玩具才買,她亦指出在2016年5月至6月開始,她有Apple list奬勵的方法,她亦指出她會讓女兒知道她的底線。

87.本席在此要指出的,並非針對應該買多些玩具、或少些玩具,或應買糖或不應買糖,因為這些都是一些細節。大前提是,父母如何教導子女明白事理,和管束子女的方法的運用。尤其在管教幼小兒童方面,複雜的道理他們不會明白,他們亦不會是說一次,他們就會跟從指示,作為兒童的照顧和管束者,無論用何種方法運用在照顧和管束幼小兒童時,都需要有耐性和控制好自己的情緒。

88.代表父親的律師指出,由於母親在健康和情緒,現時都有不穩定的情況,所以母親不合適作為女兒的主要照顧者。代表父親的律師亦就母親過去探視女兒的情況作出了分析,雙方亦在庭上就探視的紀錄的內容和準確性進行了盤問。

89.本席認為,無需在此就父親和母親就探視女兒的紀錄的準確性進行詳細討論。簡單而言,過去探視女兒的時候母親有因病或工作的情況而需要更改探視,這是無可厚非的。

90.在庭上母親作供時承認,她生了女兒後,坐月子期間,沒有進補和調理好身子,所以現在每一次月經期間,他都會感覺非常痛楚,甚至出街都有問題,而每月亦會有傷風和感冒,有時冬天天氣冷的時候,她的手指頭亦會麻痹。

91.母親在庭上作供時,詳細解釋過去在父親家居住時,如何得到產後抑鬱症,及其後生產完後,未能及時料理好身體,都歸咎父親的不是。本席認為,母親現時身體情況的緣由,無論誰對誰錯,都不能改變這個事實,所以探討誰對誰錯,並無任何實質的幫助和意義。

92.母親指出,雖然外祖母可以協助母親,但黃主任指出在過去兩次進行家訪時,都未能與外祖母見面。其次外祖母,亦非與母親同住,比之父親與祖母及祖父一家人同住,可以互相照應和配合照顧女兒的分工,父親在這環節上相比母親更為優勝和穩定。

93.雖然代表母親的律師指,祖母有心臟的問題,但祖母現時病情穩定亦有藥物控制,祖母身體狀況的不穩定和發病的次數,比之母親每月都會出現的不適,祖母相對的情況比母親更為穩定。

94.關於母親情緒方面的問題,代表父親的律師指出,根據母親就本案提供日期為2016年1月28日的醫學報告,母親是2012年12月起因懷孕期間的工作壓力及財政壓力,開始就抑鬱症尋求協助。

95.父親指出女兒出生後,母親曾於2013年11月自殺,被送往醫院。又因嚴重的抑鬱症狀,母親於2013年12月入院兩星期,出院後母親搬回娘家居住大約6個月,其後主要照顧女兒的責任繼續落在父親及祖母身上。

96.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雖然母親曾經在女兒出生後患上產後抑鬱證,但母親勇敢面對,尋求專業治療。另外一份2015年1月6日由精神科醫生撰寫的報告,亦證明母親精神狀況穩定,有能力照顧孩童和適合群體生活。

97.在2016年8月11日的審訊,在祖母作供期間,母親在庭上因情緒未能平復,而需要休庭,休庭期間母親需召喚救護車到法庭將母親送入醫院,於翌日2016年8月12日,母親的情況仍未能出庭應訊。

98.代表父親的律師指出在母親提供的醫學報告中所述,母親面對照顧女兒的工作承受不少壓力。母親在庭上亦承認因照顧女兒自己亦承受了不少的壓力。本席認為,母親承受照顧女兒的壓力,令她的情緒非常波動,雖然母親在庭上指出她只會針對父親發洩情緒,但正如本席較早前曾指出,照顧幼小兒童時,如果照顧者未能控制好自己情緒,必然會影響到照顧兒童的質素。

99.本席從呈上法庭的WhatsApp記錄中可以看到,母親在照顧女兒的時候,因承受了很大的壓力,而將自己的情緒向父親發洩。更重要的是,母親在庭上指出她如何就管教女兒方面裝備自己,如3P親子「正」策課程。在庭上,這些管教的技巧的理論,母親看似說得頭頭是道,但若然母親真的是懂得將這些技巧運用在女兒身上,沒有理由母親需要透過WhatsApp即時向父親發洩情緒,這與當時管教女兒實無補於事。正如母親在WhatsApp中自己指出,當時她夾雜着粗口向父親發洩,她不懂如何教女兒一樣,她當時可能只是一時之氣的說法,但亦看出她已因承受了壓力而情緒激動。

100.雖然母親指女兒被父親和祖母縱壞,但在庭上母親指出女兒知道她的底線,又指女兒知道母親不會隨便買玩具和糖果給她,亦指出女兒只會欺負那些會買東西給她的人,而祖母作供時指出,女兒並沒有經常扭計買糖果,她亦沒有帶女兒到超市買糖。

101.本席認為,小孩子扭計這些事情,常有發生,如果管教方法得宜,根本無需發任何脾氣。這説明母親是因為未能承受到這些壓力,才會出現這樣的情緒,並須即時透過WhatsApp發洩在父親身上。

102.代表父親的律師亦向母親指出當母親見到女兒的行為與她不合作時,母親就會非常激動,母親同意但她解釋在2016年9月之後,母親已再沒有為此而激動。

103.母親作供時亦指出,照顧女兒的壓力從前是有,原因是她未返教會,而且自己亦不知道怎樣管教小孩。母親指出她是在2016年4月開始返教會的。

104.事實上,母親未返教會前,根據母親所說她在和諧之家時亦學會了一些管教孩子的方法,正如本席較早前所述,就算母親學會一些管教兒童的理論,亦要看她怎樣運用,在WhatsApp的內容可見,在2016年7月的時候,母親亦有因為管教兒童的方式,而未能承受壓力,及出現情緒激動的問題,需要向父親發洩,母親自己承認只是在2016年9月之後,她才再沒有激動,不過這亦只是近期之事。

105.代表父親的律師,就關於WhatsApp記錄中一些母親向父親索取金錢的事項作出盤問。代表父親的律師指出,母親在日常處理財務和個人問題上,都出現問題,顯示母親個人的自理能力不高。

106.WhatsApp記錄中顯示2016年7月1日,母親表示月尾無錢,想食小窩米線,並要求父親入錢給她。WhatsApp記錄中亦有包括2016年7月31日,當天母親與女兒進行探視,並帶女兒出外郊遊,回來時,母親需要將女兒帶回父親的居所交回女兒給父親。有關WhatsApp的內容顯示母親沒有金錢帶回女兒回到父親的居所。

107.其次在2016年10月11日審訊期間,母親亦有WhatsApp給父親,內容是母親問父親第二天有沒有錢可以給她交電話費。母親在庭上作供時解釋,在2016年10月6日之前,當時她未有禱告,所以之前的日子她對父親都非常憎恨,亦不能放下仇恨。母親指出,事實上她是有錢的,只是假裝沒有錢,她這樣做是要父親盡他的責任。

108.母親在庭上的證供顯示她在2016年10月6日之前,她對父親在WhatsApp的種種發洩,都是基於她對父親的仇恨,而假裝自己沒有錢,所以她個人自理方面是沒有問題的。然而當代表父親的律師問母親關於2016年10月11日的WhatsApp時,起初她否認她要求父親為她交電話費,但當這些WhatsApp的紀錄展示給她看時,她便改口說她亦會犯錯,仍然未能釋懷,未能完全放低,她指出她需要時間放下對父親的仇恨。

109.更甚者,在該WhatsApp記錄中顯示,父親得悉她的情況後,父親是表示願意協助母親的,反而母親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她即時「block」了父親與她在WhatsApp的通訊,母親指出她會於探視前一日「unblock」父親。

110.本席認為母親會無故封鎖與父親的通信,與及母親向父親發洩的一些行為,有時候會因為母親的情緒的發洩,而忽略了女兒的利益。

111.母親作供時指出,每一次都要點對點將女兒送回父親的家中,覺得只是方便父親,而父親沒有遷就母親的情況,所以在2016年7月31日的WhatsApp記錄中,母親解釋要父親到西鐵接回女兒。

112.女兒只有三歲半,如果能夠點到點送回家中,而無需女兒在外等候任何一方的接送,又或者在接送期間,女兒因看見父母一方離開,而在外面鬧情緒,難於控制,這些都是從女兒的角度應該要去考慮接送地點的問題,而非從自己或對方的立場和利益去看。相反在2016年7月31日的WhatsApp記錄中,當父親得悉情況後,父親即表示會到西鐵接回女兒,父親的行為是出於女兒的利益而行事。

113.其次,父親亦知道母親的財政情況不理想,所以父親和祖母在女兒與母親探視期間作出了安排,會將港幣100元放在女兒的包內,供女兒之用。

114.本席認為,子女因父母離異,其中一項子女的需要,就是可與父母雙方繼續發展親子關係,而不會因父母任何一方為子女帶來壓力,而窒礙了子女與父母其中一方繼續發展親子關係。

115.在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過去交接女兒時,女兒曾因父親的離開而不安、哭泣、鬧著不讓父親離開,父親為了安撫女兒的情緒和探視順利進行,最終父親需多次陪伴母親和女兒一同逛街、吃飯和玩耍。

116.其次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父親近月亦給予女兒個人智能電話,女兒亦懂得使用表情,和實時影像與母親作溝通,目的讓女兒可時刻和母親保持聯繫。父親在這些方面滿足到女兒的需要,亦較母親的處理方法為成熟及優勝。

117.從以上可見,相對來說父親比母親更能滿足女兒在照顧和管束上的需要。

究竟家事法庭應就女兒未來的安排作出一個怎樣的頒令

118.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雖然黃主任作供時說父親與母親對女兒的細心程度沒有分別,但傳統智慧和研究都支持一名幼小的孩子,女性在照顧這樣年紀小的兒童是會較為適合的,特別是女孩。若能夠由她的親生母親管養是最理想的安排。

119.代表女方的律師倚賴以下五宗案例包括WSM and FSY(CACV 352/2004), LHM v. HYF (FCMP10/2010), R v. Y (CACV193/2010), 周對張(FCMP 278/2014) 及李對黃(FCMC 8627/2014)

120.代表母親的律師亦指出純粹以保持現狀的角度來看,對一名三歲的女孩來說,如能繼續將她放在熟悉的環境中繼續成長是較容易接受的做法。

121.有關的說法亦是黃主任依賴的最重要理由而建議父親獲得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因黃主任作供時和在調查報告中多次提出維持現狀是比較穩定的,代表母親的律師繼而指出,但母親和女兒從法庭給予的充足探視下,透過頻密的相處已建立起緊密的關係。

122.從留宿探視的過程中,女兒亦已十分適應母親的居所。假如母親能夠獲得女兒的照顧和管束,女兒不需要適應就能在母親家生活。其次女兒在母親家進行留宿探視已多於一年,女兒亦服從母親的指示,母親家中亦有合適的兒童保護措施。

123.本席認為本案其中比較重要考慮的是,訴訟雙方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女兒的需要及照顧上能提供如何程度的穩定性。綜合所有證據可見,女兒過去一直在父親及祖父母的共同悉心安排下,在生活各方面都得到妥善的照顧,本席認為,父親比母親更能滿足女兒的各項需要。

124.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以後,本席認為將女兒的照顧和管束頒予父親,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探視

125.代表母親的律師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中指出,若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則父親頒予合理探視權,如需作出界定探視,母親一方希望法庭考慮女兒已適齡入讀幼稚園而作出適合的安排。本席認為代表母親的律師,建議給予父親界定的探視情況,同樣亦應適用於母親。

命令

126.本席作以下命令:

i. 女兒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而照顧和管束權頒予父親。

ii. 母親可享合理探視權包括最少每隔週一晚的留宿探視權從星期六中午至星期日下午六時。

iii. 母親可與父親平均共分女兒學校長假期包括農曆新年、復活節、暑假和聖誕節作留宿探視,如雙方未能達到共識,則透過社會福利署調查主任協助達成共識。

iv. 雙方自行安排接送的具體細節。

v. 發出為期12個月的監管令,並於監管令屆滿前1個月由社會福利調查主任交法庭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訟費

127.父母都是因為疼愛女兒,所以才爭取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本席認為就本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雙方自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張志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梁肇漢律師行趙凱珊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黃律師事務所梁富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