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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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販賣未完稅香煙案件,涉及四位被告人,即第一被告人许计浩(“D1”)、第二被告人徐淑兰(“D2”)、第三被告人任春英(“D3”)及第四被告人黃宏乐(“D4”)。D4是D3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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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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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本案是一宗販賣未完稅香煙案件,涉及四位被告人,即第一被告人许计浩(“D1”)、第二被告人徐淑兰(“D2”)、第三被告人任春英(“D3”)及第四被告人黃宏乐(“D4”)。D4是D3的丈夫。 2.在此聆訊中,本席只需處理D4的案件。D4承認一項「串謀處理未完稅香煙」罪(控罪一)及「違反逗留條件」罪(控罪五)。 控方案情 3.自2015年12月17日海關監察到一名婦人X和D1,他們一同到屯門井財街11號A南光樓4樓一個單位,D1留在該單位過夜。海關在X身上找到4,800支未完稅香煙。 4.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8月22日,海關發現D2與另一不知名婦人Y交替地在屯門桃勵路149號一單位(“貨倉”)進行非法活動。Y和D2也是貨倉的管倉人,她們會交替地把一些紙箱或袋子交給D1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進行派送工作。海關進行截查身分不明的人士派送的紙箱及袋子,發現紙箱及袋子都是未完稅香煙,於是拘捕該些人士,他們的案件已經由法庭處理。 5.海關見D2或Y把紙箱及袋子交予兩名客貨車司機,司機駛到各處轉交貨物,海關截查司機,發覺那些貨物也是未完稅香煙,共有24,400支。 6.前述的犯罪行為,即D2或Y從貨倉取出紙箱及袋子交給D1和那些負責派送的人士,Y有22次,D2有43次。 7.D1和那些負責派送的人士為數約十九人。 8.2016年6月21日,D2在元朗青山公路麥當勞內曾給予D3一疊紙幣,當時D4正在一本筆記簿書寫。 9.2016年7月11日,D3和D4進入貨倉,逗留約兩小時後一同離開。 10.2016年6月21日、6月29日、7月11日及8月22日,D4陪同D3到中國銀行從戶口提款或存款。 11.2016年8月29日,D2乘坐的士從貨倉往屯門麒麟圍路邊,把環保袋及手提袋交予D1後,的士隨即離開。海關截停D1,發現他收到的環保袋及手提袋內有3,600支未完稅香煙,於是將D1拘捕。 12.D2繼續乘坐的士往別處,海關在屯門新慶路路邊將的士截停拘捕D2。之後,海關帶D2回到貨倉,發現貨倉內有兩個房間。D2身上的兩條鎖匙,可打開啟兩房間的房門,其中一房間檢取20個紙箱,內有大量未完稅香煙,合共535,560支,和一些記事簿和文件。海關在另一房間發現242,000支未完稅香煙和一些文件。 13.換言之,海關在2016年8月29日檢獲的未完稅香煙合共有781,160支。 14.同日,海關拘捕D3和D4,海關在D4身上檢取三張紙張文件,當中包含未完稅香煙買賣的資料。 15.海關將D3和D4帶返海關總部大樓繼續進一步調查。翌日,即2016年8月30日,D1至D4當面對認。D1能辨認出D2,而D2則能辨認出D1、D3和D4。 16.2016年8月30日,海關與D4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D4說D3是他的妻子;他無業,在內地有一些租金收入,每月約人民幣4至5千;有關私煙的生意D4全不知情;D3沒有告訴他;每次D3返回貨倉時,他都會在附近餐廳等候;在海關人員拘捕他時檢取的那些有私煙資料的紙張是屬於D3的;他曾經陪伴D3到銀行從中銀戶口提取金錢並以現金存入另一戶口,但他不知為何要這樣做。 17.海關檢查從D3所檢獲的電話,內有一個應用程式 “Wechat” 的聊天對話紀錄,當中找到了大量D3、D4和D2之間的語音對話,內容涉及D3、D4與D2處理未完稅香煙的事情。 18.2017年7月12日,經警方的聲音分析專家檢驗了D3的兩部電話,包括上文所提及的語音對話,以科學法證的方法比對D3、D4和D2在錄影會面紀錄中的聲音,結果顯示電話中的聲音為上述三人所有。 19.2017年6月22日至7月19日,海關的電腦法證專家,檢驗了D3及D4電話。專家報告指D3的電話內的相片簿中,有一些D3和D4的日常生活照片、私煙照片和一些私煙紀錄的紙張照片;D3的電話內除了有上文提及的 “Wechat” 語音紀錄外,也找到一張D4正在書寫私煙數簿的照片。 20.海關檢查從D4所檢獲的電話,發現在2016年5月16日和2016年8月26日的短信中有關售賣私煙的信息;在2016年8月26日至8月29日期間有D4和D2的電話號碼的通話紀錄,而電話公司的通話紀錄文件中顯示D4的這個電話號碼與D2有13次通話;電話中的通訊錄內的7個電話號碼,其中兩個號碼與貨倉房間內檢取的記事簿內所載的號碼相同。 21.海關私煙專家分析了從上文段中提及的數簿和紙張文件,證實內含販賣私煙的資料。 22.D3的中銀戶口,在控罪一所指的期間(即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29日),一共有511筆通過現金及12筆通過轉帳方式,合共5,207,566元的款項存入這個戶口,同一期間,這個戶口有67次的現金提款,合共被提走5,123,000元,並有1筆款項為95,400元以轉帳方式提取。 23.海關人員計出本案每支未完稅香煙平均售價為1.025元,D3的中銀戶口內的520多萬元是售賣未完稅香煙所得,涉及大約508萬支未完稅香煙。 24.D4在2016年8月28日來港,獲准逗留七天,但不得工作,他在2016年8月29日因干犯控罪一而被拘捕。在上述的同一期間內,D4來港38次,其中37次留港1至14日不等。 求情 25.D4現年54歲。 2006年有1次共3項定罪紀錄,與本案雷同,其中兩項為「處理應課稅品」罪,一項為「違反逗留條件」罪,共判處9個月監禁。 26.D4跟D3結婚約11年,二人居於深圳。D4接受過高中教育程度。他任職司機,月入為人民幣4,000至5,000元。他要照顧其年老中風的母親和外母。 27.其妻子D3過往患有嚴重心臟病,曾做手術,D4須貼身照顧她。案中的私煙勾當全屬於D3,D4並非主腦,他沒有管理及策劃,他只是協助D3,但其參與程度不高,對私煙所知亦不多。 28.D4的父親於今年6月過世,至今仍未下葬,按家鄉習俗,須等候長子回鄉奔喪。D4身為長子,希望及早回鄉以盡孝道。 量刑 29.有關「處理未完稅香煙」罪,最高刑罰可處監禁兩年。 30.有不少的案例都指出法庭對這類罪行應判以嚴厲的監禁刑罰。 31.在HKSAR v Mok Chun Wing HCMA 727/2000一案中,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124,400支和一項處理572,160支未完稅香煙的控罪。他有一次盜竊而被罰款$1,500的記錄。Stock上訴法庭大法官認為前者的判刑起點應為14個月監禁,而後者則為18個月監禁。 32.在HKSAR v TANG Kam Wai HCMA 368/2004一案中,原訟庭指出對一個承認管有2,095,760支未完稅香煙的被告人來說,正確的判刑起點應為21個月監禁。 33.本案所涉的私煙數量龐大,所涉及的未完稅香煙約508萬支;本案涉及精心安排和組織,D2與女子Y負責管理貨倉,更安排客貨要運送未完稅香煙,而負責派送未完稅香煙的人數約十九人。 34.郭律師今天補充陳詞時指,本案應採納一個較Tang Kam Wai為低的21個月量刑點,因本案控方所依賴的未完稅香煙數量,其實是經海關從D3的銀行的存款運算出來,D4和其他被告並非實際處理508萬支香煙,與Tang Kam Wai案中的被告實質管有200萬多支香煙不同。 35.在細心考慮過郭律師的陳詞後,本席拒絕接納郭律師的陳詞。本案的控罪為「串謀處理未完稅香煙」罪,性質根本與Tang Kam Wai不同,但本席認為Tang Kam Wai一案仍有參考價值。 36.本席除了顧及私煙的數量,集團的規模外,亦考慮D4在本案的角色,他協助案中的D3,案情透露D4曾在未完稅香煙數簿上書寫,亦陪同D3到銀行提款或存款,而從電話的語音通訊中,發現大量內容涉及D2至D4處理未完稅香煙的事情。 37.縱使D4過往有相同的定罪紀錄,但已相隔11年,本席不予考慮。 38.就控罪一而言,D4適當的量刑點為22個月。 39.根據HKSAR v Ngo Van Nam(吳文南) [2016] 5 HKLRD 1一案指出,如案件已在答辯日排期審訊,但被告在審訊的第一天之前表示認罪,他可獲量刑基準的20%至25%的刑期扣減。法官會考慮被告表達認罪意向的時機及其它所有有關的情況而判定刑期扣減的幅度。 40.D4在聆訊前審核中認罪,本席認為D4應享有四分一量刑扣減,因此就控罪一判處16個月兩星期監禁。 41.就控罪五,本席採納三個月為量刑點,認罪扣減四分一,D4被判處兩個月一星期監禁。 42.因控罪一及五源於同一事件,本席下令兩者同期執行,D4被處合共16個月兩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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