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伊玲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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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及第十五被告人分別與第一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即控罪五及控罪二十一。第六及第十五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有關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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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9/2016 & 259 & 261/2017(合併)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19號及2017年259及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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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六及第十五被告人分別與第一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即控罪五及控罪二十一。第六及第十五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有關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2.第一被告人曾於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於A夜總會任職大班。第一被告人因為賭輸大筆金錢,故連同多名女子共同以虛假文件詐騙受害財務公司批出私人貸款,以獲取金錢。 3.第一被告人先於A夜總會複印一些空白工卡,再與張小君及或另一名叫阿Ling的女子,將共同犯案女子的香港身分證資料抄到工卡上,製造虛假工卡副本,藉以虛假表示有關女子受僱於A夜總會,任職公關,及視乎個別情況或者會同時製造虛假住址證明。 4.第一被告人知悉受害財務公司借貸協議,他充當各名女子擔保人,以各名女子名義每次申請最高可批出兩萬元的私人貸款。獲批貸款之後,有關女子及第一被告人分別會以申請人及擔保人簽署相關借貸文件。每借得$10,000,行政費為$150。就借款兩萬元,申請人需要每個月支付利息$900,一共十二期,及於第十二個月還清兩萬元借款。 5.第六被告人於2016年3月4日與第一被告人一同提供虛假電費單及虛假工卡副本,欺詐受害財務公司,以獲得兩萬元貸款。警誡下第六被告人承認朋友‘阿Ling’叫她幫忙申請貸款、附有報酬。她答應後被帶去見第一被告人,她向第一被告人提供身份證,見到第一被告人製造虛假電費單及虛假工卡。批得貸款後她沒有獲給予任何報酬,第一被告人取去那$20,000貸款。 6.第十五被告人於2016年4月6日與第一被告人一同提供虛假電話費單及虛假工卡副本,欺詐受害財務公司,以獲得兩萬元貸款。警誡下第六被告人承認她欠下第一被告人$10,000無力償還,答應與他一同前往借款以抵銷債項。她將身份證交第一被告人及其女朋友製造文件。她將獲批出的$20,000貸款交給了第一被告人。 7.由2016年5月起,該等女子完全停止向受害財務公司償還任何利息,公司未能夠於提供的地址找到申請人,亦未能夠聯絡上第一被告人,故此於當月報警。 求情陳述 第六被告人 8.被告人現年23歲,未婚,與姊姊及輕度智障母親同住。母親是長期病患需要被告照顧。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現任職餐廳侍應月入一萬元。 9.犯案是因為家庭經濟問題。母親是綜援人士,原本由被告人和姊姊工作分擔家庭開支,但2015年尾姊姊犯案被囚,母親情緒受影響,被告人辭工照顧母親。案發前因為經濟問題,有家庭債務,不時被人追債。被告人為盡快解決問題向舊同學借款,再輾轉被介紹認識第一被告人,她應第一被告人的指示做,獲告知從中可得$2,000,但最後沒有收到任何金錢。 10.被告人有工作,願意按月分期,每月支付$5,000,賠償$20,000予受害人。被告人承認控罪,與警方合作,初犯,希望法庭考慮令判處社會服務令。 11.考慮到被告人的年紀及初犯,認為需要深入了解她的背景,故為她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作考慮。又為了給時間被告支付第一期賠償金,故將案件押後個半月。鑑於被告人長久以來沒有穩定工作及持續濫用藥物,認為她仍未頓悟,感化主任懷疑她自新的決心,故不建議社會服務令。 12.被告人向感化主任聲稱在不同酒樓或餐廳做侍應,每份工作維持幾個月,轉工期間四處蹓躂,現時在居所附近做侍應月入$8,000。但感化主任無法聯絡上被告人聲稱的僱主或前僱主,除一個電話號碼外,被告未有提供任何工作證明。 13.另被告人透露她2014年起濫用‘冰毒’,平均每一至兩日花$300於‘冰毒’。期間感化主任為被告人抽查小便樣本驗毒4次,除最後一次未有結果外,三次都驗出曾服用‘冰毒’。被告人雖然聲稱知道自己的毒癮問題,及表示會戒除毒癮,但事實是仍然濫用毒品。 14.被告人不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她沒有固定工作,及表示已沒有吸毒。但被告人聲稱因為2016年初失業至經濟緊絀而犯案,有理由相信被告人的毒癮與她未能維持穩定工作及經濟問題而犯案有重大關係,故將䅁件再押後為她索取戒毒所報告作考慮。被告人同意戒毒所報告的內容,及接納羈留戒毒所戒毒的建議。 第十五被告人 15.被告人今年34歲,未婚但有一名18個月大的女兒。被告人與女兒跟母親、兩名妹妹和一名5歲大的姨娚女(大妹妹的女兒)同住。被告人已與女兒的父親分手。母親是長期病患、大妹妹是精神科門診病人要定期覆診。被告人需要照顧母親和家中兩名幼兒。 16.被告人因無力還錢給第一被告人才答應參與犯案。她承認控罪、初犯、重犯機會輕微。事後男朋友曾為她償還$2,000多利息,被告人自己亦還了幾百元。男朋友可協助她分兩次在兩星期內賠償兩萬元予受害人。被告人可以安排細妹妹協助照顧家中幼兒、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17.考慮到被告人的情況及初犯,認為需要深入了解她的背景,故為她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作考慮。又為了給時間被告人與細妹妹協調照顧家中幼小工作,以騰出時間做社會服務,故將案件押後個半月。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患上產後抑鬱,但拒絶社工的援助,因家人的支援又有限,要吃力照顧家中兩名幼童,認為被告人沒有能力同時做社會服務,故不建議社會服務令。 18.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女兒出生後被告人未有按時帶女嬰做定期身體檢查,就此她被轉介接受產後情緒管理協助,但被告人完全沒有回應。2017年中最後一次帶女嬰往檢查後,缺席七月和八月的約定診期。 19.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患有產後抑鬱。致令她多次缺席母嬰健康院的診期及拒絶家庭服務中心社工的協助。雖然被告人不同意自己有抑鬱症及有能力在家人協助下照顧兩名幼兒和做社會服務,但本席當時有理由相信被告人的心理、情緒及或抑鬱問題與她犯案有關係,需要進一步了解故將案件押後提取感化、心理及精神科醫生報告作考慮。 20.被告人明白及同意所有其後索取的三個報告的內容,同意再次濫用“冰毒”。感化主任考慮到精神科醫生的診斷後建議一個為期18個月帶附加條款的感化命令,被告人願意接受感化命令及感化主任建議和法庭擬頒判的抽查小便驗毒檢測和進度報告條款。 判刑考慮 21.於判刑時候,法庭考慮到,欺詐手法層出不窮,即使同類別欺詐,亦可以涉及不同規模及精密程度,故此沒有類似違反誠信的量刑指引,要視乎個別案件的程度,及過往判例所提供的參考價值。早前處理第一、十和十二被告人的判刑時已考慮了多個案例,不再在此重複。 22.第一被告人為本次欺詐罪之策劃人,每項欺詐罪採納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㸃,就其19項欺詐罪被本席判處合共28個月監禁。第十和第十二被告人角式有別於第一被告人,就她們各自的欺詐罪,本席採納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雖然二人因未有依時歸押失去全數三分一的認罪扣罪,但考慮到第十被告人認罪和作全額賠償判處監禁6個月,另就第十二被告再考慮到她妢娩在即判處監禁5個月。 23.第六和第十五被告人因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故先後為二人索取多份報告,以考慮判處監禁以外的可能性。雖然第六和第十五被告人均分別表示會賠償受害人,但並未有作任何賠償。 第六被告人 24.如前所述,考慮為第六被告人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後,有理由相信她的毒癮是導致她未能維持穩定工作和經濟緊絀繼而犯案的主因。另從社會服務令報告中得知外展社工因應被告人自2014年起的濫藥問題給予輔導和勸誡,一度成功在2016年9月轉介她接受自願戒毒療程。惟被告人在2017年3月起放棄戒毒,再次濫藥。 25.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為被告人做了4次驗毒檢測,除最後一次未有結果外,3次都驗出曾服用 “冰毒”,期後在索取戒毒所報告期間的驗毒檢測亦驗出曾服用 “冰毒”。感化主任在報告中指出雖然被告人聲稱認知自己的問題及決心戒毒重新做人,但她的就業情況及持續濫藥卻反映她實際未有頓悟,自新的決心成疑。 26.被告人在外展社工勸勉下參加戒毒療程經過約六個月就放棄,感化主任對她聲稱的決心存疑。撰寫戒毒所報告的懲教主任認為被告人沒有將其家庭及濫藥情況坦白披露,在警告下仍堅持在被扣押前只服用了3次“冰毒” 及沒有兄弟姊妹。會面期間沒有展示悔意、沒有自新計劃。考慮兩個報告的驗毒檢測結果後可肯定被告人持續濫用“冰毒”,並試圖隱瞞其濫藥的真實狀況。 27.除了被告人未能展示戒毒的決心和沒有自新的計劃外,被告人亦䍇乏足夠家庭支持。母親雖然知道被告人的長期濫藥行為,但礙於其本身的智力有限未能成功勸阻。母親仍一廂情願的認為被告人不被羈留就可以為她帶來經濟支援。要知道繼續濫藥最終只會使被告人失去工作能力及無法逆轉的身體和精神傷害,和增加重犯風險。 28.本席在考慮其求情陳述和兩份報告後,為社會利益着想,及在顧及被告人的品性、過往行為及犯罪情況後,信納使被告人在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及之後的監管,會有利於她改過自新及防止罪案發生,故判處她須羈留在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以替代監禁。 第十五被告人 29.如前所述,考慮為第十五被告人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後當時有理由相信被告人的心理和抑鬱問題與她犯案有關係,需要進一步了解。從被告人的求情陳述已得知她需要照顧兩名幼兒,分身不下,當時已表明以被告人的情況感化主任多不會建議社會䏜務令。被告人表示可安排家人協助分擔,惟在撰寫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感化主任的調查顯示並不可行,另相信被告人受抑鬱困擾。 30.就被告人的心理及精神狀況,臨床心理學家和精神科醫生分別兩次和多次接見她並進行診斷,雖然每次提到她的前男友都失控哭泣,但並無發現她患上抑鬱。但因在2016年初與前男友關係轉差,被告人情緒低落再次濫用 “冰毒”至今,幸未見成癮徵狀。 31.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的精神情況穩定,不需要住院治療。臨床心理學家認為雖然家庭和睦,但被告人未能從長期病患親人及分別有精神健康問題和智障的妹妹們處得到足夠支援。家庭支援有限外,被告人亦沒有知心朋友,故遇上壓力就以濫藥這錯誤方法緩解和逃避。被告人與前男友同居期間由對方供養。以被告人的境況,她需要情感和經濟支援以助她履行單親母親責任,認為被告人面對的是社會而非心理問題,目前的生活狀況極可能是長期壓力原因,適當的單親福利服務會使她受益。 32.感化主任認為鑑於被告人目前家庭支援不足及她無可替代的母親責任,一個為期18個月帶附加條款的感化命令有助於提供適當的支援及督導,引領被告人在照顧家中兩名幼兒的同時守法生㓉。 33.第十五被告人犯案期間正值她與前男出現感情問題的時間。雖然新近提取的報告披露被告人有近似第六被告人的濫用“冰毒”問題,但第十五被告人在約10年前曾成功戒除,惟在2016年因感情混合經濟問題再度濫藥,幸未成癮。 34.考慮到被告人曾成功戒毒和她無可替代的母親責任,為社會利益着想,及在顧及被告人的品性、過往行為及犯罪情況後,信納一個為期18個月帶附加條款的感化命令,會有利於她改過自新及防止罪案發生,故判處她一個為期18個月帶附加條款的感化命令,以替代監禁。 命令 第六被告人 35.頒判戒毒所命令,需作刑事定罪紀錄。 第十五被告人 36.頒判為期18個月帶附加條款的感化命令,附帶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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