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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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罪(控罪六)、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七)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八)。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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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4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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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一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罪(控罪六)、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七)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八)。 2.第二被告人被控五項盜竊罪(控罪一至五)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八)。 答辯 3.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七及八,控方申請控罪六留在法庭檔案,獲法庭批准。 4.第二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 5.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均同意案情,本席裁定第一被告人就控罪七及八罪名成立,而第二被告人就控罪一至五及控罪八罪名成立。 案情 控罪七及八 6.事發時,第一被告人在尖沙咀廣東道的蘋果專門店,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欺騙店員,並成功購買了一張禮品卡,價值20,000元。 7.十餘分鐘後,第二被告人在廣東道出現,並上前與第一被告人傾談。之後第二被告人進入同一間蘋果專門店,第一被告人跟隨其後。第二被告人使用同一張他人的信用卡欺騙店員,成功購買了兩張禮品卡,共價值20,000元。期間第一被告人站於店內,與第二被告人均有眼神接觸。 8.稍後他們離開該專門店,一起進入附近一間的卓越化妝店。之後離開,被警員截查。搜身時,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身上各搜出價值20,000元的禮品卡。 控罪一至五 9.警員稍後在第二被告人的住所搜到五張信用卡,分別屬於四名不同的人士,及另外一張銀行卡,屬於另一名人士。該六張卡於較早前,卡主已報失。 被告人的背景 10.第一被告人,年31歲,未婚,與父母同住。他曾當調酒師,後因甲狀腺出現問題,轉職為健身教練。現就甲狀腺的問題,需定期接受治療。他有五次刑事紀錄,最後的一次與本案類同。他於兩星期前,正就該案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兩年半,他正服刑當中。 11.第二被告人,年32歲,未婚,與年近87歲的嫲嫲同住。他曾當金融經紀,但案發前則無業。他於2010年患上淋巴癌,但沒有做手術,食藥治療。他有十二次刑事紀錄,並不類同。就最後一次的紀錄,他違反了一項三個月監禁的緩刑令。 量刑 12.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3.本席亦考慮了以下四個案例:
量刑起點 14.考慮了有關案例、本案的案情及兩位被告人的背景,就控 罪七及八,量刑起點為3年的監禁。 15.就控罪一至五,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12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原則 第一被告人 16.辯方指出,就第一被告人現正服刑的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由於某些原因,未能與本案一併處理。因此,辯方認為本案的刑期,法庭應考慮整體量刑原則,考慮如果兩案一併處理的總刑期。本席亦同意應以整體量刑的原則一併考慮。 17.但本席亦必須指出,第一被告人是在他對上一件案件的保釋期間再干犯本案。 第二被告人 18.就控罪一至到五,這五項控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但部分刑期需與控罪八的刑期分期執行。 19.至於第二被告人違反緩刑令。他於緩刑令頒布六日之後再干犯本案的控罪八,本席認為有關的緩刑令須予以全部執行,並須與本案分期執行。 判刑 第一被告人 20.就控罪七及八,量刑起點定為3年,他即時認罪,可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每項控罪判監兩年。考慮到該兩項控罪屬於同一個事件,同一時間發生。因此,控罪七及八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21.另外,由於第一被告人正就早前的另一區域法院的案件服刑中,考慮過之前的分析,本席下令本案兩年刑期當中的1年刑期與第一被告現正服刑的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 第二被告人 22.就控罪八,被告人即時認罪,經三分之一的扣減後,判監兩年。 23.就控罪一至五,經三分之一的扣減後,每項控罪的刑期為8個月監禁,全部同期執行。考慮過整體量刑的原則、各方面的情況,裁定8個月的刑期當中的4個月刑期須與控罪八的刑期分期執行的,即共兩年四個月的監禁。 24.最後,由於第二被告人違反了一項緩刑令,本席裁定須予以全部執行,並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兩年零七個月的監禁。 總結 25.第一被告人判監兩年,其中1年刑期與他現正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26.第二被告人共判監兩年零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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