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基

Case No.DCCC 224/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2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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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文基 NG Man-k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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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5年5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許顯祖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嘉慧律師行律師陳嘉慧小姐,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3]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4] 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Attempting to obtain property by de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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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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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兩項爆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告承認所有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涉案單位是位於觀塘鴻圖道的豐盛餐廳。受害人姓呂,是餐廳的東主。餐廳內有收銀處,有一個上鎖的櫃桶、錢箱和收銀機。受害人的兩張信用卡,其中一張是恒生銀行信用卡,是擺放在收銀機內。收銀處有三條鎖匙,可以開啟收銀機、錢箱及櫃桶。

3.被告曾經在餐廳工作,負責財務,在2014年5月下旬離職,但並沒有歸還餐廳鎖匙。後來負責餐廳的財務是姓梁的控方第二證人。2014年6月23日,控方第二證人檢查他早日擺放於錢箱和收銀機的款項時,發覺款項有出入。他翻查餐廳內的閉路電視。警方從閉路電視看見在2014年6月21日晚上10時16分至10時30分,一名貌似被告的人進入餐廳。那人搜查收銀處,拿取一些文件、一些現金後,鎖門才離開餐廳。在6月22日下午十二時許,同一貌似被告的男子穿著前面印有「FINGERX」、後面印上「NEW YORK 86」的T恤進入餐廳。那人曾經干擾閉路電視。那人搜掠收銀處,然後再鎖上餐廳前門離開餐廳。在6月22日晚上七時許,那個穿上同一T恤的男子用鎖匙開門進入餐廳,干擾閉路電視,然後鎖門離開。餐廳發現$1,840元現金和一份履歷文件不翼而飛。

4.調查發現,在2014年6月22日下午五時許,有人在旺角一間店鋪使用上述那張恒生信用卡購買兩部總值約$10,000元的三星電話。店鋪的閉路電視顯示一名貌似被告的男子,身穿黑色而前面印上「FINGERX」的T恤。該男子使用上述這張信用卡。同日下午六時許,那人在另一間店鋪嘗試購買另一部約值$5,200元的三星電話,但不成功。

5.被告在2014年6月30日自動投案。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曾經兩次爆竊。

6.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他在2014年6月21日晚上十時許,使用他還在餐廳工作時所得到的鎖匙進入餐廳。被告從收銀處偷取$2,000元和他的工作合約或履歷表。

(2)被告在6月22日下午十二時許,再用鎖匙到餐廳爆竊。被告偷了$6,000元及一張姓呂東主的信用卡。

(3)被告事後到馬會技投注站賭博。

(4)他在6月22日下午五時許,用那張偷來的信用卡購買兩部總值$10,000元的電話,然後變賣這兩部電話得到$7,000元。

(5)被告在下午六時許,試圖再用偷來的信用卡購買一部約值$5,000元的電話,但不成功。

(6)被告在同日晚上七時許再返回餐廳,把大約$6,000元和信用卡放回收銀處。

(7)被告把餘下的$1,000元花光,並把餐廳的鎖匙和履歷書棄掉。

7.警方在被告的住所撿獲前述一件前面印有「FINGER」,後有「NEW YORK 86」的黑色T恤。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29歲,中六程度,在澳門出生,5歲來港。被告父母在十年前離異,被告現在和家人同住。被告亦修畢財務策劃投資的課程。辯方說被告染上賭波的惡習,這樣令他債台高築。被告是事後向警方自首投案,辯方說這表示被告的真誠懺悔。被告的家人和前僱主(即本案的餐廳東主)都原諒了被告。辯方同意這兩項爆竊的罪行涉及被告破壞誠信的情況,但被告犯案並沒有長時間的部署和籌劃。被告已經有八年沒有再犯案,亦希望將來能夠得到教會的輔導去戒賭。被告承諾不再犯事,會照顧母親。被告把變賣電話所得來的$6,000元以及信用卡歸還事主,這樣令餐廳最後只是損失大約$2,000元。辯方認為本案雖然有兩組罪行,但希望法庭能夠把大部分判刑同期執行。辯方亦說那個使用偷來信用卡的罪行,實質上是偷涉案的延伸。

9.辯方呈上一封由被告的姐姐和一封由事主所寫的求情信,亦呈上案例是特區杜壹朗CACC 464/2006作為法庭參考。

判刑

10.本席同意在某種程度上,第三及第四項使用偷來信用卡的罪行是爆竊案的延申。被告乘著星期六和星期日這兩天潛入餐廳連續犯案。被告亦刻意保留餐廳的鎖匙,不在離職時自動歸還鎖匙,以備將來私自進入餐廳犯案。被告這個行徑是破壞誠信,這亦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本席接受被告並沒有使用爆破工具去撬開錢箱或櫃桶。被告在5月下旬離職,到6月21日和22日才犯案。被告把$6,000元的現金和信用卡放回收銀處。本席認為一方面,這樣是悔意的表面,另一方面亦可能是避免事件太早東窗事發或被發現。但姑勿論如何的動機,這是令餐廳的損失減少至$1,800多元。

11.被告的姐姐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性格純品善良,愛顧朋友和家人。被告就學時曾經路不拾遺,但被告染上賭博惡習,因而犯法。被告深感後悔,自覺是愚蠢和短視。他姐姐說被告離家八年,再因賭博而陷入困境,但重獲家人的支持。被告的姐姐亦希望內向的被告能夠得到專業的輔導。被告的前僱主亦是本案的事主,認為被告工作態度十分良好,能力優異,人品良好,是一個良好青年,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

12.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有兩項定罪。2008年4月因為盜竊罪而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但被告不珍惜那次機會。最後在2008年8月,因為不能夠履行感化令而被判入獄8個月。被告在2009年1月出獄。

13.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兩年半,被告破壞誠信和自備餐廳的鎖匙,自己潛入餐廳成功偷取分別是$2,000和$6,000元以及信用卡。被告連續兩天犯案,第二次犯案明顯地是食髓知味,亦偷取了更多的金錢。但被告並沒有就此罷休,反而用偷來的信用卡連續兩次購買電話。第一次成功地得到兩部總值一萬多元的電話,而第二次則不能夠得逞。

14.綜觀各項因素,就第一及第二項爆竊罪,本席以兩年半為起點,被告的破壞誠信行為和連續爆竊,使他的刑期增加3個月。本席因為被告的認罪,最後減刑至22個月。兩項爆竊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15.就第三及第四項控罪,雖然在某方面是爆竊罪行的延伸,但罪行的性質是截然不同。被告使用偷來的信用卡假冒卡主的簽署來購物。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林思聰CACC 339/2012的判刑考慮因素,決定以兩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第三及第四項刑期同期執行。

16.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亦考慮到被告把$6,000元和信用卡歸還事主,以及自動投案,因此決定從輕發落,把後者刑期當中的6個月和第一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四項控罪的總判刑是28個月。

17.本席亦都相信被告是本質不壞,會秉持他的承諾,以及在家人的支持之下,痛定思痛,重新做人,決定從輕發落,酌情再減兩個月。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2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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