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5830/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February 2018.
1. 原告人於其修訂申索陳述書稱,他應被告人在其網站上發佈的眾籌邀約,經成都市的盧光華推薦,於2014年11月17日至12月8日,以自己名義投3單,又以自己女兒及另一朋友的名義各投1單,總投5單,資金35,000元人民幣。原告人亦提到,根據被告人邀約中的約定:每投1單7,000元,被告人每工作天回報原告人100元,每週回報原告人500元。每八週一個循環,共回報六循環。每拿下一個循環,原告人需復投給被告人1,000元。原告人指,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還有另一約定:每單註冊或投時即自動成為萬洲國際股票(現金增資特別股,認購股票一張。完成六循環資格可憑電子認購權證無償領取10,000股,每年參與分紅,或由被告以每股1美元回購)。
Cites 5 cases